《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陳惟杉 | 北京報道

  (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週刊》2019年第7期)

  在失去自由的7年多時間裏,刁繼龍不僅財產被扣押,其曾參與開發的奧體西苑項目1-2#地塊如今也已由其他公司開發。(《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陳惟杉 攝)

  濟南地產商刁繼龍被無罪釋放至今已7個月,但其被扣押財物返還一事卻陷入僵局。

  刁繼龍案發2011年,當年7月,他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此後7年多的時間裏,他兩次被濟南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山東高院先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爲由,兩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濟南中院重審。

  2018年9月,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刁繼龍不起訴,原因是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下稱“歷下區分局”)認定的犯罪證據不足。(編者注:相關案情詳見《中國經濟週刊》2018年12月17日報道《濟南地產商七年洗冤錄》)

  “國家賠償”與“返還被扣押財物”被混爲一談?

  “關於財產返還一事,幾個月來歷下區分局與檢察院之間一直在踢皮球。”2018年11月,刁繼龍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這樣說。

  刁繼龍告訴記者,在被無罪釋放後的第二天,他便前往歷下區分局要求返還被扣押的財物。

  據他當時介紹,他多次聯繫歷下區分局經偵支隊相關負責人,對方稱需要檢察院出具通知才能返還扣押清單中的財產。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方面則稱,相關辦案人員已經借調至最高檢,需要等他回來才能開展相關工作。

  歷下區分局經偵支隊負責人也曾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正常程序應爲公安機關將扣押的財產移送至檢察院、法院,但公安機關被要求代管,“現在需要檢察院給出文書,我們該怎麼解決再怎麼解決。”

  濟南中院2013年11月作出的判決顯示,案發後,扣押、凍結財物價值超過777萬元,其中包括超過170萬元現金、8輛汽車、一宗辦公用品、一隻手錶等。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明確提出,對於刑事案件依法撤銷、行政案件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公安機關應當解除對涉案財物採取的相關措施並返還當事人。

  如今距離被無罪釋放已8個月,刁繼龍被扣押的財物是否被返還?

  據刁繼龍介紹,2018年12月24日,歷下區分局已將所扣押的公司證件、印章、賬目和銀行卡返還給自己,但並未返還所扣押的車輛、房屋及傢俱等財物。

  2018年12月26日,刁繼龍向歷下區分局遞交《關於返還被扣押車輛、房產、傢俱等財物的申請》,所列財物包括8輛車、兩套房產與若干傢俱。

  (歷下區分局向刁繼龍發出“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他提供與被扣押財物的所有權關係證明等多項材料。)

  刁繼龍告訴記者,之後,歷下區分局要求他以國家賠償的名義提出申請,“我曾提出異議,認爲返還被扣押財物與國家賠償是兩個概念,但對方稱:‘不管怎樣都要按國家賠償來進行,如果不配合那這事無法辦理’,我就按照要求再次提出申請。”

  2019年1月16日,歷下區分局向刁繼龍發出“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他補正多項材料,如被扣押財物當時的來源證明(包括購買時的發票、購買時的資金銀行流水憑證)、能夠證明當時刁繼龍與被扣押財物的所有權關係證明等等。

  “這不就是‘奇葩證明’嗎?”刁繼龍認爲,“當年扣押了我的財物,返還時爲何還要證明這些財物是我的?如果這些財物不是我的,當年爲何要扣押?”

  而今年3月1日,歷下區分局向刁繼龍發出“國家賠償中止審查通知書”稱,山東高院已於2019年1月9日先於歷下區分局受理了刁繼龍基於同一事實提出的賠償請求,歷下區分局應當根據山東高院作出具體決定後繼續進行審查。

  “這是偷換概念,返還被扣押財物是返還被扣押財物,國家賠償是國家賠償。”刁繼龍認爲,自己確於今年年初向山東高院申請國家賠償,但這與返還被扣押財物不能混爲一談。

  車輛、房產該怎麼還?

  對於刁繼龍被扣押財物的返還情況,4月4日,歷下區分局宣傳部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返還財產事宜正在按照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走程序,返還已經在進行。

  “被扣押後不會有折損的財物均已返還,如現金等,有損耗的財物需要走國家賠償的程序。”該工作人員表示,“扣押的車輛一直在我們這裏,不是我們不返還給他,而是刁繼龍認爲車輛有損耗,要走國家賠償的手續,申請原車價值的賠償。”

  “被扣押的車輛一直在被違法使用,車已經被開爛了,我憑什麼要這些舊車?對方提出給車輛折價,我也表示認同,但對方隨後又變卦稱沒錢。”刁繼龍稱,“我怎麼能向公安機關提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應該向法院要,而不是向公安機關要。”

  在2018年接受記者採訪時,刁繼龍稱,有辦案人員將其車輛扣押後,個人長期使用多部車輛達4年多,僅在濟南市區的治安卡口上就顯示了百餘次。他曾就此向辦案單位提出疑問,對方稱這是因將被扣車輛開往拍賣行造成的。

  除車輛外,刁繼龍要求返還的另一項重要財物是兩套房產。

  刁繼龍介紹,自己位於濟南海爾綠城的兩套房產被查封后,歷下區分局曾將兩套房屋超過150萬元的首付款從開發商處拿走,“歷下區分局提出將這150多萬元返還給我,但我提出應返還房產原物並恢復被扣押時的權利狀態。”

  記者在刁繼龍提供的一份《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看到,歷下區分局確曾扣押超150萬元現金,註明“此爲刁繼龍盜用李孝芳名義實所支付的房款”,並蓋有濟南海爾綠城置業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時間爲2012年12月6日。

  刁繼龍認爲,自己當時正按期向銀行償還兩套房屋的貸款,公安機關不應從開發商處拿走首付款,“現在應該把錢原路退回去,對方也答應與開發商協商,但至今沒有結果。”

  對於刁繼龍提出的被扣押的房產、傢俱等財物的返還情況,上述歷下區分局工作人員稱,其實很多細節與他說的完全不一致,但這是公檢法三家的事,公安機關單方面不便對外發布信息、接受採訪,“一些具體細節的發佈可以再等一等。”

  年初申請國家賠償超5億元

  除了向歷下區公安局要求返還被扣押財物,今年1月3日,刁繼龍不服濟南中院此前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向山東高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018年12月,濟南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明確了濟南中院爲賠償義務機關,並賠償刁繼龍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賠償金747442.5元,支付刁繼龍精神損害撫慰金26.1萬元。兩項合計近101萬元。

  但刁繼龍認爲,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僅侵犯了賠償申請人的人身自由權,更嚴重的是對賠償請求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影響,濟南中院僅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確定精神撫慰金顯然過低,難以撫慰受到多年牢獄之冤的賠償請求人。

  他同時認爲,賠償請求人被羈押前從事房地產開發行業,系山東楷康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7年的羈押給賠償請求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其大量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造成包括車輛在內的財產貶值損失、公司營業預期收益損失等。

  刁繼龍於2019年初向山東高院申請國家賠償,金額合計超5.7億元。1月9日,山東高院決定受理刁繼龍的國家賠償申請,尚未作出決定。

  文字編輯:陳棟棟

  新媒體編輯:王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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