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趙雲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顧雛軍案宣判。

  2008年1月30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

  宣判後,顧雛軍不服,提出上訴並申訴。經過審理,最高法最終判決,撤銷了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維持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量刑由8年改爲5年。

  圖片來源:人民日報

  虛報註冊資本行爲危害不大

  本案審判長裴鼎顯4月10日庭審中評判認爲:

  顧雛軍等人實施了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爲,但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理由包括:

  (1)本案偵查期間,法律對無形資產在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的限制性規定已經發生重大改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5年10月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將包含無形資產在內的非貨幣財產的作價出資比例上限提高至70%,據此,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已由55%降至5%。

  (2)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實施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爲,與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有關。

  (3)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爲,並未減少順德格林柯爾的資本總額。

  綜上,顧雛軍等人認爲自己沒有實施虛報註冊資本行爲,也沒有虛報註冊資本故意,公司變更登記過程中不存在虛報註冊資本情形的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但關於6.6億元無形資產仍在順德格林柯爾並未被抽走,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已將無形資產佔註冊資本的比例提高到70%,應當重新評價顧雛軍等人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關於顧雛軍等人實施了虛報註冊資本行爲,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意見,予以採納。

  最高法判決,撤銷一二審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未達到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標準

  科龍電器由於2000年、2001年連續虧損,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以“ST”標示,如果2002年繼續虧損,將會退市。在順德格林柯爾收購科龍電器法人股,成爲科龍電器第一大股東之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爲了誇大科龍電器的業績,在2002年至2004年間,安排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嚴友鬆、張宏、晏果茹、劉科等人採取年底封存庫存產品、開具虛假銷售出庫單或者發票、第二年予以大規模退貨退款等方式虛增利潤,並將該利潤編入科龍電器財務會計報告向社會公佈。

  最高法院認爲:

  1、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實施了虛增利潤並將其編入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披露的行爲。

  2、原審認定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進行了修改,其後,相關司法解釋將該條規定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修改爲“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定罪處罰,應當適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罪名,卻適用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確屬不當。根據刑法關於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規定,必須有證據證實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爲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後果,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但是,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本案已達到上述標準。

  最高法判決,撤銷一二審對顧雛軍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挪用資金罪8年改爲5年

  對於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最高法院認爲,其中一筆被告人姜寶軍擅自將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挪用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存在,但原審認定顧雛軍指使姜寶軍挪用資金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最高法認爲此筆挪用資金行爲不構成犯罪。

  最高法認爲,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未經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龍電器的鉅額資金歸個人使用,註冊成立個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購揚州亞星客車等其他上市公司,不僅侵害了科龍電器的企業法人產權,損害了廣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對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懲處。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2.9億元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行爲構成挪用資金罪正確。

  顧雛軍、張宏及其辯護人所提二人行爲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犯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責任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最高法判決,在挪用2.9億元資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單位數額巨大的資金歸個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鑑於本案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可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最高法將原審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的量刑8年改爲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其他被告人無罪。

  本案再審改判後,將如何處理國家賠償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依照法律規定,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本案中,被改判無罪的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有鬆、晏果茹、劉科均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因部分罪名被改判無罪導致服刑期限超過改判刑期的顧雛軍也可申請賠償。法庭宣判後,審判長已當庭向顧雛軍等人以及劉義忠的親屬作出了釋明,告知他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如上述人員提出申請,相關賠償程序將依法及時啓動。

  原審判決對顧雛軍等人還分別判處了數額不等的罰金刑。本案再審判決生效後,有關部門將依法把已經執行的罰金返還顧雛軍等人以及劉義忠的親屬。

  對加大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最高法還有哪些工作打算?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稱,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工作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找準法院工作與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政策舉措的結合點,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職能作用,將中央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舉措落地、落實、落細,爲民營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制度體系建設。爲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制定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於爲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爲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簡稱《五五改革綱要》)也明確提出了“健全產權司法保護配套機制”的任務要求。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有關政策文件精神,圍繞《五五改革綱要》的任務要求,馳而不息抓好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梳理現行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對各類產權存在不平等保護的條款,並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在抓緊起草有關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將民事案件作爲刑事案件處理,全方位、立體式地構築平等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制度體系。

  二是進一步加大涉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小組”,下發了《關於依法甄別和糾正涉產權錯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全面展開涉產權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底啓動再審的三起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涉產權案件目前已宣判二起。其中,張文中案已被宣告無罪,顧雛軍案也得到大幅度的改判,有六名原審被告人被宣告無罪。上述案件的再審啓動和改判,及時向社會傳遞了黨中央依法保護產權的政策導向,有助於增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感以及幹事創業的信心。實際上,涉產權錯案不僅存在於刑事領域,也可能於民事、行政和執行等領域。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既要繼續糾正刑事領域的涉產權錯案,更要進一步加大對民事、行政以及執行領域涉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力度,使各類產權主體都能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對待,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三是進一步加強裁判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健全涉產權錯案甄別糾正的常態化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指導地方各級法院依法甄別糾正了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涉產權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專門力量,對廣東、山西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進行實地督察,河北、山東、重慶等地法院都迅速行動,糾正了一批錯案和冤案,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普遍好評。爲規範各級法院涉產權審判工作的裁判尺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佈了兩批共13件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給人民法院裁判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並且有效穩定了社會預期。年內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發佈典型案例,不斷釋放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積極信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在審判執行工作等多領域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水平,積極營造穩定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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