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記者 王麗娜 | 文 魯偉 | 編輯

  4月10日,備受各界關注的顧雛軍案迎來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再審宣判:撤銷兩罪,但挪用資金罪成立,改判顧雛軍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顧雛軍、張文中與李美蘭,這是最高法首次公佈的三起重大涉產權案再審的主角。這三起案件中,張文中案再審被改判無罪,李美蘭案還未宣判,顧雛軍案則撤銷了原判的部分罪名量刑。三起再審案中,對於企業家羣體,尤其是對於從事“中國製造”的企業家羣體而言,顧雛軍案是更加典型而具有標誌性的案件。

  等待最高法宣判前,申訴七年的顧雛軍對《財經》記者表示,如果能東山再起,他希望有機會繼續投身製造業,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離不開製造業轉型升級,“這需要一批創新的企業家”。

  經濟轉型和提倡雙創的當下,關注企業家個人的憂慮、意願等微觀感受,是一項新的課題。也因此,加大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的甄別糾正力度,被賦予多重含義。

  從張文中案到顧雛軍案,這些社會高度關注的涉產權案件再審,成爲近年來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生動實踐。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下稱《中央產權保護意見》);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使得顧雛軍們跌宕起伏的人生迎來轉機。

  三起重大涉產權案再審之外,外界期待更多侵害產權的案例得到糾正,提振企業家信心,增強企業家安全感。實現這種期盼,關鍵在於中國是否能建立涉產權錯案甄別糾正的常態化機制,以及完善產權制度和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防止公權力濫用。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右一)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圖/新華

  錯案甄別的通道

  不少企業家,寄望其涉產權糾紛能引起最高司法機關的關注。因爲進入最高法的再審範圍,是申訴者的最後希望,但這並不容易實現。

  王勝全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央產權保護意見》下發後,一些由此看到希望的企業家找到他或他的同事,試圖翻案。“他們都想讓最高法直接辦,但很多案子到不了最高法,最高法也辦不過來。”王勝全說。

  聞訊而來的一個71歲的當事人,找到王勝全時說“是不是我們的春天來了”。就她的涉產權糾紛案,王勝全去最高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很快被駁回,“沒有調卷,沒有答辯,一個人審完材料,蓋個章說證據不足。”老太太的心再次沉了下去。

  《中央產權保護意見》,這是中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提出依法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申訴案件,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兩年多來,最高法公佈三起再審案,還有一起未結,更多的企業家在觀望。

  爲何甄別糾正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並不容易?王勝全此前是最高法高級法官,他對《財經》記者分析,最高法甄別篩選重大、典型、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本身就需要時日,選準典型案件才能更好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最高法成立的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小組,人員又相對較少。

  王勝全表示,這類案件往往比較複雜,刑事、民事、商事交叉,多重法律關係交織,當事人、案外人訴求複雜。如果翻案還須重新組織證據,而一些年代久遠的案件難以找出翻案證據。再審法官需進行大量調查、詢問和質證等,爲確保證據合法,還要一個個排除合理懷疑,工作量非常大。“像我們一些律師接手的案子,案卷成百上千冊堆成小山一樣高,涉及大量證人證言、證據和材料,有時候一個律師團隊花幾個月才能看完卷宗。”

  此外,時代背景、經濟政策、制度變遷等因素也不容忽視。那些深受涉產權案件之累的民營企業家,個人和企業在過去幾十年民營經濟的大潮中逐浪而生,恰逢經濟和社會轉型,制度和規則在逐漸完善,經營過程中存在不規範,罪與非罪又界限不明。回頭審視這些涉產權案件,怎麼用歷史和發展的眼光去客觀看待,也給裁判者提出更大挑戰。因此,這些案件的審理並不簡單,而都希望依靠最高法再審更不現實。

  最高法並不是一個主要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它的功能是發揮引領示範作用,《中央產權保護意見》還需依靠地方各級法院落實。

  2018年3月,時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對《財經》記者稱,最高法將進一步強化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工作,繼續推動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第二批將重點發布最高法自身審結的涉產權典型案件,以上率下。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審理好涉產權和企業家的各類案件。

  《中央產權保護意見》下發後,各地陸續出臺有關實施意見。在吉林等地,成立省委牽頭,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和省級司法機關共同參加的省級產權保護協調工作機制,日常工作由省委政法委負責;天津市產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則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任副組長,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爲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委政法委分管領導任組長。

  爲落實錯案糾正工作,2016年8月,最高法成立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小組,統籌協調落實工作。最高法提出,各高級法院要加強對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專門工作小組。

  目前,一些省級法院層面成立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領導小組,開展涉產權錯案冤案的收集、甄別和糾正工作,建立重大產權糾紛審判臺賬。但也有不少地方並未公開是否已成立相關的甄別糾正機構,也未見涉產權錯案糾正的公開信息。

  據王勝全觀察,目前不少省級及以下法院是停滯的,不敢糾錯,動力不足,權威不夠,“很多當事人投告無門”。

  他解釋,地方法院糾正一起錯案會面臨各方壓力:首先涉及先前的辦案人員、官員,這存在責任追查問題;如果在刑事訴訟中資產被違法處置,還有公權力濫用的問題,甚至可能涉及到其他的黨政機關等。“一個錯案糾正,會產生一系列後續或更大問題冒出來。這種情況下,讓地方法院去改生效裁判,難度很大。地方解決不了企業家的這類訴求,當事人着急,律師也乾着急。”

  4月10日,顧雛軍案宣判後,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制度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涉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強裁判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健全涉產權錯案甄別糾正的常態化機制”。

  2019年4月10日上午,顧雛軍在最高法再審宣判之後打電話向親友通報結果。攝影/《財經》記者 王麗娜

  多重渠道的救濟

  2004年左右,王勝全還在最高法任職,那時面對涉訴信訪案件增多,最高法嘗試進行上訪老戶案件甄別工作,在立案庭成立上訪老戶甄別小組,由專人負責甄別上訪老戶案件,轉給相關部門法官審查處理。同時各省高院開展甄別工作。“雖然甄別費力費時,但確實甄別出一些案子。”

  據2010年3月最高法工作報告,2009年最高法加強上訪老戶息訪工作,分9批審查、甄別上訪老戶案件2871件。

  此次開啓的甄別糾正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或與甄別上訪老戶案件思路類似。王勝全建議,在中央和省級兩級層面成立針對產權糾紛的申訴領導小組,整合黨委、政府和司法等多方面力量,出臺具體落實意見的細則。“各高院一定要成立專門機構,由專門人員負責接受產權糾紛的申訴甄別,暢通申訴渠道,建立這類案件的申訴機制。否則,很多案件程序空轉,難以獲得有效解決。

  另外,對於一些壓力比較大、當地處理有難度的案件,可申請最高法異地審理,充分適用指定異地管轄等彈性管轄制度,避免地方幹預司法。

  王勝全表示,目前出臺的文件,主要是宏觀層面,缺乏操作性,沒有建立有效的機制。“大量訴求無處釋放,司法難以實現吸收社會不滿的功能。因投訴無門,一些企業家仍然通過尋求公權力,找領導批示解決。通過權力尋求人治的方式解決法治的問題,這很糟糕。在尋找過程中又可能產生腐敗和新的司法不公。”因此,要打開這扇門,一定得建立特殊通道、程序和機制。

  申訴難、再審糾錯難,這是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問題。除此之外並非沒有別的救濟途徑。

  “長期以來財產權被漠視,很多人沒有產權意識。一些企業老闆被抓以後,更關心他怎麼能出來,不太在意財產問題,甚至願意在偵查階段犧牲資產換取比較輕的處理。案件裁判結果出來後一些企業家堅持申訴,但申訴啓動很難。其實,很多人不知道即便刑事部分沒有翻案,針對財產權被侵犯可以單獨走司法程序。”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稱。

  單純就財產權,一是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二是當事人、案外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2018年8月11日,遼寧“黑老大”袁誠家及其妻獲6.79億元國家賠償,這是公開的國家賠償最高一例。袁誠家目前還在服刑,他從馬車伕起家,案發前是資產數億的企業家、鞍山市人大代表。2014年1月,袁誠家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等六項罪名,被遼寧省營口市中級法院判處刑期20年,其妻獲刑3年5個月。判決追繳、沒收袁誠家實際控制的20多家企業及其企業賬戶資金、車輛等。

  這份判決稱,刑法並未規定只有通過實施侵財類犯罪或者“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直接攫取的經濟利益,才能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斂財的財物。以袁誠家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觀上積極追求攫取利益,這種利益既包括金錢利益,又包括政治利益,客觀上通過開辦經濟實體等方式以黑護商,以商養黑。“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既包括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直接獲取,同時也包括與違法犯罪活動在時間上、空間上、資金來源上存在關聯性的財產,而本案主要審查的是涉案資產與違法犯罪行爲存在的關聯性,涉黑資產明細表中所列的企業、企業賬戶內的存款,企業名下的車輛的取得均是在2003年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之後,與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違法犯罪行爲存在關聯性。”

  袁氏夫婦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11月,遼寧省高院二審維持一審法院對兩人的定罪量刑和部分資產追繳、沒收,但認爲對17家企業賬戶資金、車輛等追繳、沒收不當,應予糾正。判決後,遼寧省公安廳返還資金3億多元,但未返還被非法處置的17家企業及部分企業賬戶資金。

  2016年袁誠家家人找到王殿學,“之前家屬不斷找遼寧省公安廳,但是沒有進入程序。”王殿學和同事介入後,以遼寧省公安廳違規處置當事人合法財產,並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逼迫當事人處置財產爲由,提出國家賠償,要求返還、賠償37億元。袁誠家夫婦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特意援引了《中央產權保護意見》的內容。

  辦理多起類似案件後,王殿學分析,問題首先在於偵查機關偵查權界限不明,查封、扣押、凍結時,易超範圍、隨意查扣,任意牽連家庭成員、其他股東等合法財產,或查扣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物。雖然涉案財物有的可能屬於應予追繳、沒收的贓款贓物,有的在刑事訴訟中作爲證據使用,對其處置只能由法院裁判確定,但一些辦案機關在偵查階段先行處置。

  涉案財物處置亂象積弊多年,在2008年重慶掀起的“打黑”風暴集中呈現。辦理重慶多起涉黑案件的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宣東介紹,重慶打黑對象80%以上都是有錢的企業家,沒收資產保守估計數百億元。薄熙來、王立軍落馬後,針對打黑擴大化和資產非法處置,一些企業家發起申訴浪潮。據他了解,“申訴結果大致分三種:法院很快駁回、受理後久拖不辦、部分裁判被糾正資產陸續返還。”

  宣東代理的重慶渝西半島實業有限公司總裁王能案,在2015年終獲平反,但成本高昂。原審認定王能爲首的組織,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非法控制紹興柯橋鎮至重慶朝天門的布匹運輸業務。

  爲了推翻原判,接手該案申訴後,宣東組織近十人律師團隊,做了大量調查工作。“光我就五次前往紹興、三次去台州實地調查,團隊花費上百萬元,最後形成七大本證據。”

  重慶打黑對民營經濟的重創,及引發的諸多反思,是匯成此輪官方保護產權意見的衆多溪流之一。因此,中央提出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增強羣衆財產財富安全感。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細化處置規則和依法慎重決定強制措施。

  王殿學指出,法律對財物追繳的規定粗獷、不明確。《刑法》第64條規定,刑事涉案財物包括違法所得、違禁物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但對應予追繳的違法所得財物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追繳的範圍是什麼,如何追繳和追繳程序等,都沒有詳細規定。”

  同時,雖然涉案財物處置和定罪量刑均是刑事審判的內容,但法院對這部分並不具體審理,在裁決中也不明確財物處置,往往以“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或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追繳和處理”概之。另外,“量刑規範化對自由刑實現精細量刑,但財產刑的裁量空間很大,什麼情況下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財產刑與自由刑如何平衡,這些都需要立法完善。”王殿學說。

  民企的隱形壁壘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朱巧玲,主要致力於研究產權和制度變遷理論。她對《財經》記者表示,產權問題是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的核心和發展動力所在。隨着中國經濟快速增長及其體量的不斷增大,產權保護的地位愈加重要。

  她解釋稱,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的內生動能放緩,民間資本投資意願持續下滑。一個核心原因在於民營資本信心不足,對於自己所投入資本未來可能被侵佔的擔憂是最重要的疑慮。近年投資增速和外匯儲備數據顯示,中國一些民營企業投資意願不強,向外轉移財產,很大原因就是缺乏產權保護的安全感。此外,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影響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從當前的實踐案例看,具有代表性的只是一些大型競爭性國有企業的整合和合並,“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推進緩慢,民營企業優質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競爭的基因的引入還亟待破題。

  朱巧玲提出,國家應給予個人或企業自由選擇產權制度的權利和空間,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現實中,由於觀念上的偏差、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政策落實上的不到位等原因,當前各所有制經濟主體權益並未能實現平等保護。在產權保護的實踐中仍存在重公有、輕私有的現象,非公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和市場經營活動仍然存在制度障礙和隱形壁壘。相關法律法規對非公有產權的保護弱於對公有特別是國有產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未完全同等對待。

  張文中案恰就說明民營企業經營遭遇的隱形壁壘。比如,原審對張文中詐騙罪的定罪涉及2002年一筆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指控稱張文中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經共謀以央企下屬企業名義,申報虛假項目,騙取3190萬元。

  該案再審改判後,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表示,依據1999年有關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文件,雖未明確禁止民營企業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但這些項目基本上都投向國有企業。張文中創辦的物美集團以央企下屬企業名義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與這一特定歷史背景不無關係。

  “從企業家觸犯的高頻罪名的差異,可以看出民企和國企的結構性不平等。”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趙軍表示。趙軍近年來與他的同事研究企業家犯罪與刑事風險防控,每年發佈研究報告。

  趙軍發現,民營企業家觸犯罪名集中在涉稅犯罪、非法經營、融資類犯罪等,多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國企企業家犯罪主要集中在賄賂犯罪,主要是職務犯罪。他認爲,這說明市場經濟轉型中國家權力對市場的介入較深,國有企業在壟斷性行業准入、稀缺資源獲取、稅收減免優惠、籌融資等方面有先天性、結構性優勢,民企面臨公權力過度幹預或歧視性對待的窘境,兩種企業的生存狀況完全不一樣。比如,很難從法律上找到對民企貸款歧視的依據,但事實上民企面臨籌融資困難的現實。從案例還可以看到,當對民企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時,銀行職員一般被追究責任,但對國企發放的貸款無法追回時,鮮有銀行職員被追責。再比如賄賂犯罪,國有企業家更多是受賄方,民營企業家則多是行賄方。

  趙軍又將民營企業分爲權力依賴型企業和市場導向型企業,前者賄買權力,構建盤根錯節的關係網,尋求、維護企業發展,又造成民營企業間的不平等。這既破壞市場公平有序發展,又對腐敗治理不利。

  完善公權力對產權保護

  “此前的中興事件給中國技術創新敲響警鐘。知識產權的積累已成爲參與全球化競爭的基礎,科技創新是核心驅動力。”朱巧玲稱,產權保護制度可以解決前述突出問題,化解民營資本擔憂,提速中國經濟改革進程,緩解資本外流,吸引增量資本,並創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加速知識產權積累。

  趙軍指出,若解決民營企業權力依賴問題,實現其向合規、創新爲驅動的市場導向型轉向,必須改造公共權力、改善營商環境,包括簡政放權,規範權力運行,平等對待各類經濟主體。“平等對待則是指消除民營企業在行業准入、籌融資、招投標、產權保護等領域面臨的各種或顯或隱的歧視性制度障礙,爲民營企業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的發展空間。”

  具體到刑事立法,趙軍認爲應解決同罪不同罰的問題。比如,貪污與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罪等罪名形似,但主體不同,分別對應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司、企業等人員,法定刑期也不同。同時,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等,防範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防止選擇性司法。在刑事政策把握上,對違法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依法慎重決定是否採取相關強制措施。

  《中央產權保護意見》是產權保護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朱巧玲稱,產權保護的法治化尤爲關鍵。產權制度作爲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路徑依賴。通常新制度的實施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激進式,往往是社會基本制度的變革;還有一種漸進式,一般是在經濟領域。此輪產權保護是漸進式實施。

  國內外的經驗都表明,完善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是保護產權最有力、最基本的方式。“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本就旨在穩定社會預期、增強人民羣衆財產財富安全感,營造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因此疾風驟雨般的‘運動式變革’有違產權保護初衷,會對制度實施產生負效應。”朱巧玲表示。

  完善產權保護,是一個複雜系統工程。朱巧玲認爲,關鍵是讓民衆看到政府對於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決心和恆心,這取決於相關制度實施的效果。“在產權保護中,政府不單單是作爲裁判員監督經濟活動,它往往也是很重要的參與方。現實中,公權力侵害產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她指出,維護產權制度,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政府必須帶頭作出表率。一是要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二是認真落實防止領導幹部幹預過問司法活動的制度規定,嚴禁黨政幹部介入司法糾紛、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三是完善財產徵收徵用制度,有效解決徵收徵用中公共利益擴大化、程序不規範、補償不合理等問題。

  因此,朱巧玲建議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重中之重是完善公權力對產權的保護機制。一是確保司法機構在處理公權力侵權案件時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二是提高公權力侵犯私人產權的違法成本,將政府各級負責人主政期間的各項行爲(無論公私)納入產權保護法律框架下考察,計入政績考覈,並終生追責。

  (本文將刊於2019年4月15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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