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國家稅務局非正常戶管理工作規範(暫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規範非正常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第二章 非正常戶的認定第二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核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應按照法定程序認定為非正常戶。第三條 每月申報納稅期期滿後,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理員應通過稅收管理系統(CTAIS2.0)或決策監控系統或基層管理平臺生成《逾期未申報納稅人清冊》,並通過電話及簡訊或12366語音進行催報;對電話及簡訊或語音催報無效的,按規定程序制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上門送達納稅人(對阜外經營戶或納稅人註冊地為非本地轄區的可採用文書郵寄送達);對文書無法送達的,應於二個工作日內在縣(市、區)級以上(含)國稅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滿30日視同文書送達。第四條 對逾期仍未改正或發送《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過程中無法送達的,在進行公告送達的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日常稅源管理下戶工作規範」的要求,派兩名(含)以上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按戶出具《非正常戶認定調查表》(見附件一);對走逃、失蹤和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按戶製作《非正常戶認定書》,由調查人員簽字後按規定許可權上報審批。對仍在生產經營但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無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作為稽查選案案源移送稽查局。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庫(CTAIS2.0)將其正常申報戶轉入非正常戶。同時,從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日起,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第六條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業務科(或日常稅源管理崗)於每月月末產生《非正常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匯總審批表》,經分局領導審批後,於次月1日通過國稅網站、辦稅服務廳等途徑對外進行公告,宣佈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稅源管理科(股)長應於稅務機關對外進行公告之日,在稅收管理系統(CTAIS2.0)中對宣佈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戶按戶作非正常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標識。同時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規定,對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應及時上報省局進行對外公告。第三章 非正常戶認定的解除第七條 對已被認定為非正常戶要求恢復為正常徵收戶的,必須書面提出申請報稅源管理分局,稅收管理人員應及時對非正常戶進行實地調查,並製作《非正常戶恢復徵管情況表》(見附件二);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按簡易處罰程序或一般處罰程序辦理先對其進行稅務行政處罰;對已接受稅務行政處罰的非正常戶在稅收管理系統(CTAIS2.0)中作非正常戶解除處理,納入正常戶徵收管理。同時,督促納稅人辦理以下涉稅事宜:(一)到辦稅服務廳清繳欠稅、滯納金。(二)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已領購發票的查驗或繳銷。第八條 如非正常戶是在稅務機關已按規定宣佈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後申請要求恢復,除按上述程序處理外,必須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第四章 非正常戶的稽覈、處理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多種方式,積極查找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負責)人、投資人和合夥人,依法督促其改正,以避免稅款的流失,盡量減少非正常戶。(一)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稅務登記窗口在辦理新辦稅務登記時,應與全省非正常戶庫進行比對,如發現系統提示該法定代表(負責)人,投資人和合夥人已存在非正常信息時,應告知該納稅戶回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或辦理註銷登記,並同時將該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地址、聯繫電話)傳遞給稅源管理分局;對符合辦理稅務登記條件的,可以照常辦理稅務登記。(二)稅源管理分局對曾列入非正常信息名單的納稅人應對其實施申請領購的發票實行票控,信用等級一般不得評為A級。(三)稅源管理分局定期對省局發布的非正常戶信息進行配對比對,根據比對結果,由稅收管理員對異地已認定為非正常戶而本地為正常戶的納稅人按照「日常稅源管理下戶工作規範」的要求實施實地調查,並督促當事人回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或辦理註銷登記。同時,按照CTAIS2.0中的操作和時間要求,向配對方主管稅務機關反饋實地調查情況。(四)根據非正常戶原主管稅務機關在CTAIS2.0中反饋的相關涉稅事項或辦理註銷登記處理情況,解除對其實施的發票票控措施,並於次年恢復其A級信用等級評定資格。第十條 非正常戶應納稅款的追徵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第五章 非正常戶的管理、考覈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明確非正常戶認定的相關原始證明材料,做到對非正常戶認定程序、覈查途徑、報告格式、認定文書、審批許可權等進行統一與規範,儘可能防止和減少證明出具的隨意性、虛假性,杜絕為保申報率而輕率認定非正常戶現象的出現,提高非正常戶認定準確率。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每月對非正常戶認定進行一定比例(不低於15%面)的複查和複核,防範稅務部門內部工作人員在非正常戶管理上的失職行為。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現有的申報率考覈指標基礎上,應配套對不按期申報戶的處罰率,如果兩個率能互相應對,並對所有的未申報戶根據《徵管法》的要求進行處罰,可以認定為完成考覈指標。第十四條 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非正常戶監控網路,進行跟蹤管理,充分利於「政府綜合治稅平臺」提供的第三方信息進行定期比對,及早發現潛在的非正常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監控制度。第五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本規範由揚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範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附件一:非正常戶認定調查表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生產經營地址經營地電話註冊地址註冊地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調 查 情 況1走逃發現時間(具體註明)2生產經營地址(或註冊地址)調查情況3對掌握的納稅人聯繫電話等聯繫方式的調查情況4利用國地稅互聯繫統或與地稅溝通的調查情況5欠稅企業納稅人銀行賬戶使用情況調查人意見(稅收管理員簽字):綜合業務科意見(稅源管理科科長簽字):分局意見(分局主管局長簽字): (公章):備註附件二:非正常戶恢復徵管情況表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生產經營地址經營地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管 理 情 況1非正常戶認定時間2走逃、失蹤情況說明3未申報行為處罰情況4補申報及稅款、滯納金入庫情況5發票使用及與申報比對情況6發票供票資格變更(調減)情況7納稅信譽等級降級情況8欠稅清繳計劃制定情況管理員意見(稅收管理員簽字):綜合業務科意見(稅源管理科科長簽字):分局意見(分局主管局長簽字): (公章):備註納稅人遷移申請審批表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註冊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所屬主管稅務機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是 (2)否認定日期遷移的原因遷達情況納稅人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所屬主管稅務機關辦稅人員: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納稅人(簽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登記受理情況(1)受理 (2)不予受理經辦人: 年 月 日登記認定情況(1)正常戶 (2)註銷戶 (3)非正常戶經辦人: 年 月 日申報徵收情況(1)有未申報 (2)無未申報 (3)無欠稅和滯納金罰款未繳信息(4)有欠稅情況,其中:系統欠稅: 元;呆帳 元;滯納金罰款 元;經辦人: 年 月 日發票管理情況(1)發票購領簿已繳銷(2)發票購領簿未繳銷 (3)發票已繳銷 (4)有未繳銷發票,其中(票種、號碼):經辦人: 年 月 日金稅設備情況(1) 金稅卡、IC卡已繳銷 (2)金稅卡、IC卡未繳銷經辦人: 年 月 日納稅評估情況(1)無納稅評估 (2)評估未結束 (3)評估已結束,已轉稽查經辦人: 年 月 日稅務稽查情況(1)已納入案源待查 (2)有來信舉報 (3)已稽查未結案 (4)無稽查狀態經辦人: 年 月 日稅務證件收繳情況(1)正本已收繳 (2)副本已收繳 (3)證件遺失處理中 (4)證件遺失已處理經辦人: 年 月 日其它需說明事項經辦人: 年 月 日稅務管理員調查意見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覈批意見調查人: 年 月 日負責人: 年 月 日說明:本表一式四份:納稅人一份,遷出地、遷入地稅務機關各一份,市局徵管處一份。納稅人遷移通知書揚國稅一通[2008] 號揚州市國家稅務局 分局:我局所轄 (321001 )因地址變更為 遷往你局轄區,現該納稅人已於 年 月 日終止在我局的納稅事項。附: 《納稅人稅收徵管檔案資料移交清單》揚州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200 年 月 日揚州市國家稅務局註銷稅務登記管理工作規範(暫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要求,制定本暫行規範。第二條 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須先結清稅款(以下稱清稅)和繳銷發票(以下稱清票)以及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和稅務登記證件(包括其他稅務證件)。第四條 納稅人完成清稅、清票等並提供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自接受納稅人正式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於30日內完成核準手續。第五條 註銷稅務登記管理由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負責。第二章 註銷稅務登記的類別第六條 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發證稅務機關)提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申請。(一)生產經營期滿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銷、解散的;(二)發生合併、分立、改制等,需註銷稅務登記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五)因生產、經營地跨地區(縣、市)變動,且涉及改變發證稅務機關的(納稅人在揚州市區和邗江區之間發生跨區變動的,適用於納稅人遷移);(六)其他情形。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一)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二)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消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消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且無欠稅、無未繳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不依據納稅人申請直接對其進行註銷稅務登記。(三)納稅人發生遷出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第三章 註銷稅務登記的程序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程序包括:納稅人申請、清稅、清票和稅務機關審核、覈准等環節。第九條 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申請書。稅務機關接受後,向納稅人提供《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第十條 納稅人開展清稅、清票工作,結清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繳銷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正式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對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的出口企業,應及時結清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待結清退(免)稅款並註銷其退(免)稅認定後,方可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對已經得到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經營期不滿規定年限的,除稅法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應當在補徵已免徵、減徵的所得稅稅款後,方可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規模、類型和經營時間等劃分納稅評估與稅源管理部門之間具體實施清稅、清票工作的範圍。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註銷稅務登記後,對納稅人清稅、清票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實施稅務檢查。經審核無誤的,覈准其註銷稅務登記,並向其出具《註銷稅務登記檢查通知書》。第十二條 按照「決策監控系統」數據審核要求,對註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在CTAIS2.0中取消其核定稅種、納稅人資格、覈定資格、銀稅協議、委託代徵協議、一般納稅人資格、防偽稅控系統一般納稅人資格,終止其稅收優惠資格、供票資格認定等相關資格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先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在清票的同時註銷「防偽稅控系統」中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第四章 註銷稅務登記的資料提供第十三條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一)《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二)《發票領購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髮票、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原件;(三)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四)上級主管部門批複文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五)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同意)及複印件;(六)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及複印件;(八)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第十四條 納稅人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類別提供以下資料:(一)註銷企業提供清算、審計報告。(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註銷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時應提供防偽稅控開票金稅卡;防偽稅控IC卡;已開具尚未報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及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註銷當月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企業金稅卡、IC卡移繳清單》;《退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申請表》。(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運輸企業、廢舊物資收購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註銷當月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電子數據。第十五條 有資質的稅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鑒證報告),由納稅人隨辦理註銷登記提供資料時一併附送。稅務機關可將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鑒證報告),作為對納稅人清稅審核的重要依據。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收齊納稅人資料並初步檢查無誤後,確認此日為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正式受理日,進入審核、覈准程序。第五章 註銷稅務登記的審核檢查第十七條 納稅評估部門(或稅源管理科)負責註銷稅務登記的審核檢查,審核時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實施稅務檢查:(一)多次發生增值稅「一窗式」比對異常,確認有問題的;(二)近三年稅務檢查中發現存在涉稅問題的;(三)納稅評估顯示異常的;(四)稅務機關依法認為需要實施稅務檢查的。第十八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不再實施檢查:(一)未發生生產經營行為,同時未領購發票的;(二)取得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民事裁定書的。第十九條 審核檢查部門應根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和歷年稅務檢查情況,分別按下列規定的年限進行審核檢查:(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類的納稅人,清算審核檢查年限為註銷稅務登記的當年,當年不滿六個月的,向前追溯一個年度;(二)納稅信用等級為B類的納稅人,清算審核檢查年限為兩年,註銷當年不滿六個月的,再向前追溯一個年度;(三)納稅信用等級為C類、D類的納稅人,或者暫未評定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或者不參加信用等級評定的納稅人,清稅審核檢查年限為三年。經審核檢查發現問題的,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溯到以前年度。第二十條 審核檢查的基本內容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納稅人遵守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經紀律的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管理和經濟覈算的情況。第二十一條 審核檢查應涉及納稅人應繳的所有稅種,重點是與納稅人主營業務有關的各項稅費。第二十二條 審核檢查納稅人稅費繳納情況時應包括下列內容:1、銷售(營業)收入是否覈算正確,有無漏繳少繳增值稅、消費稅;2、成本費用的列支、攤銷、結轉和申報是否正確,有無漏繳少繳企業所得稅;3、出口企業是否已結清出口貨物退(免)稅款,不屬退(免)稅的收入是否調整補繳了稅款;4、稅務機關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實施審核檢查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一)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類、B類納稅人,採用抽查法;(二)對納稅信用等級為C類、D類納稅人,採用詳查法;(三)對暫未評定信用等級的納稅人,或者不參加信用等級評定的納稅人,由審核檢查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方法。第二十四條 納稅評估部門(或稅源管理科)實施清稅審核檢查後對納稅人查補稅款的,應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責令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稅源管理部門應負責催繳,欠稅未入庫之前不得註銷其稅務登記。第二十六條 審核檢查部門完成審核檢查後應撰寫審核檢查報告。報告應反映下列內容:(一)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納稅人性質、成立日期、投資各方、投資比例、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檢查期限等。(二)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包括清稅期間的收入、成本、利潤及經費支出情況。(三)審核檢查情況。包括清稅期間應繳稅款的繳納情況、納稅調整情況。(四)發票繳銷情況。包括納稅人領購的各類發票及印製冠名發票的使用和繳銷情況,稅控裝置的拆除情況。(五)審核檢查意見。包括查補稅款及滯納金情況、調整留抵情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清理退稅情況,以及披露納稅人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六)附件資料。包括被查企業基本情況表;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表;相關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第六章 納稅遷移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遷移僅限於揚州市區與邗江區之間辦理納稅遷移,且遷移戶為單位納稅人及已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第二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納稅人在辦理遷移時按下列原則處理:(一)個體工商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外)、納稅人名稱及法人代表(負責人、業主姓名)同時發生改變的單位納稅人一律不得辦理遷移,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二)屬遷移範圍的納稅人有欠稅(含呆賬)、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原則上必須先進行清算,待欠稅(含呆賬)、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入庫後方可辦理遷移。對存在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欠稅(含呆賬)遷移的,按照揚州市國稅局《關於跨區遷移及區內調整操作事項》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三)屬遷移範圍的納稅人在辦理遷出手續的當月存在已領購併開具發票信息的,當月不得辦理遷出手續,必須在次月辦理納稅申報、抄報稅、繳清稅收、滯納金、罰款並繳銷結存發票後方可辦理遷出手續。(四)屬遷移範圍的納稅人在辦理遷出手續時處於有稅收違章行為未處理、納稅評估未結束、稽查狀態未結案或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等情況的,在處理結束前不得辦理遷出手續。(五)屬遷移範圍的納稅人發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防偽稅控金稅卡、IC卡等防偽稅控設備遺失的,在處理結束前不得辦理遷出手續。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辦理遷移需提供以下證件、資料:1、納稅人遷移申請書(二份)2、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及正本複印件(二份)3、新辦營業執照(遷入地)複印件(二份)4、發票領購簿5、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IC卡7、納稅人遷移當年每月各稅種申報表主表以及每季和遷移當月的財務報表複印件(一份)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複印件(一份)第三十條 納稅人辦理遷移的辦理程序。1、申請。納稅人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遷移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納稅人遷移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並提供相關證件、資料。2、審核。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遷移申請後,除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外,應督促納稅人持《納稅人遷移申請審批表》到發票管理、申報徵收、金稅工程、稅源管理(稅款清算)、納稅評估、稽查、檔案管理等崗位查詢和辦理相關涉稅手續,並由各業務環節分別簽署意見。3、覈批。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業務科(或徵管科)根據對《納稅人遷移申請審批表》審核情況進行覈批,並加蓋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章印。4、製作遷移文書。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崗根據「同意遷出」 覈批意見,製作《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一式六份,並附《納稅人遷移申請書》一份、原稅務登記證件正本複印件一份)、新辦營業執照(遷入地)複印件一份、納稅人遷移申請審批表一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複印件一份、欠稅情況明細表(如有欠稅遷移的)一份;同時在《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上註明納稅人已經或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和《納稅人稅收徵管檔案資料移交清單》。如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還需出具《防偽稅控企業遷移表》一式三份。如經有權部門批准,在納稅人遷移時準許有欠稅(含呆賬)同步遷移的,應導出《欠稅情況明細表》並列印。5、遷入接受。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業務科(或徵管科)根據《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及附列資料簽署「同意遷入」意見。6、揚州市局審批:市局徵管處根據遷出、遷入機關覈批意見,進行審批並在CTAIS2.0系統中進行納稅人管理域的調整。7、徵管檔案資料移交。納稅人持市局徵管處覈批的《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到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稅收徵管檔案資料》遷移;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註明的徵管檔案資料移交清單內容認真整理有關資料(原稅務登記證件正本複印件一份、納稅人遷移申請審批表一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複印件一份、遷移當年的申報資料、其它需移交資料),用檔案袋密封並加蓋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章印後交納稅人移交遷入地稅務機關。8、辦理變更登記。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接收徵管檔案資料以及納稅人營業執照等證件、資料,督促納稅人到遷入地行政辦事服務中心分別填報變更稅務登記表(國稅)和開業稅務登記表(地稅)辦理稅務登記。9、辦理其它涉稅事項。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變更登記後,及時在系統中做好納稅人識別號維護,有欠稅遷入的要及時補錄欠稅信息,並做好納稅人其它涉稅事項變更和維護工作。第三十一條 遷出納稅人的稅款清算比照註銷企業有關要求辦理。第七章 註銷稅務登記的管理第三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對註銷稅務登記的相關程序、審核檢查對象的確定、稅款清算(包括發票繳銷)報告格式、流程操作要求(包括取消、終止相關資格認定)、審批許可權等進行統一與規範,儘可能防止和減少註銷稅務登記的隨意性、虛假性,防止少數納稅人利用註銷登記逃避納稅義務,杜絕為保申報率、非正常戶認定面而輕率註銷登記現象的出現,提高註銷稅務登記正確率。第三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註銷稅務登記戶跟蹤管理作為稅收管理員日常巡查內容之一,每季度按一定比例(不低於10%面)對原納稅人註銷後其生產、經營場所處於何種使用狀態進行實地勘察,防範納稅人虛假註銷稅務登記,努力實現戶源閉環管理。第三十四條 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註銷稅務登記戶監控網路,進行跟蹤管理,充分利於「政府綜合治稅平臺」提供的第三方信息進行定期比對,及早發現潛在的漏徵漏管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監控制度。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本規範要求的時間和程序,本著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核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事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核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審核檢查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的,應按稅收徵管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稅源管理部門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稅收徵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清稅提供的資料中,如發現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虛假的稅收清理報告(鑒證報告),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按有關規定對中介機構進行處理。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由揚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規範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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