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再評「暴走團車禍」:別讓義憤代替法律裁判

歐陽晨雨/中國青年報

2017-07-13 07:17

字型大小 這是一場突如其來的人間悲劇。7月8日,山東臨沂一「暴走團」佔據主路內側車道行走,一輛計程車從後方撞入人羣,導致1死2傷。事發後,肇事女計程車司機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對於這個處理結果,很多網友並不服氣,認為「『暴走團』應承擔全部責任」。很能理解這些網友的憤怒,因為「暴走團」佔據主路內側車道行走,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更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從路權來看,行人的權利主要是通過「斑馬線」等特定路段,而不是任性佔用機動車道,肆意侵佔行駛車輛的權利空間。但是,行人違法並不等於「該死」,或者應該「被車撞了白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除非「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纔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就算是有證據證明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法律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在交通環境中,與行駛的車輛相比,行人和非機動車纔是弱者。在立法上確立「無過錯賠償」原則,加重限定行車的法律責任,有利於駕駛員謹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從而減少交通事故,防範駕駛員「依法任性撞人」。況且,在這起「暴走團」被撞事件中,肇事司機並非毫無過錯。雖說「暴走團」是在主路內側車道行走,但目標相對明顯、左右車道都很通暢,駕駛員理應辨識「危險」,控制行為,避免交通事故。該肇事司機也承認,自己駕駛「大意了」,既然存在主觀過失,就應承擔起一定的法律責任。具體承擔多少責任,主要以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根據《刑法》及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現「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危害後果,並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有一個重要的入罪條件,就是必須「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強調行駛車輛駕駛員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並不是給「暴走團」推卸法律責任的藉口。《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不能「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考慮到有關行人在機動車道行走,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故在具體進行民事賠償時,可以相對減少肇事司機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儘管有消息指出,死者「只是一個跟著晨跑隊健身的普通市民」,但組織者對於死者加入「暴走」的默認,足以構成事實上的參與。從報道情況看,在路線選擇、安全提示等方面,組織者可能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機動車道「集體暴走」,也是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至於「當時晨跑的地方主路兩邊都在修路,路不好走,鍛煉的人才會跑到機動車道上」的理由,並不構成免除行政處罰的理由。「暴走團」佔據主路內側車道行走,並不是個案。6月初,媒體就曝光,青島當地有兩個晨練團,早起後就在馬路中間的超車道「暴走」。誠然,「暴走團」有鍛煉身體的權利,但享有這種權利應以遵守法律、不侵佔公共利益為前提。有人說,「暴走團」被撞是好事,至少對其他人是警告。但是,用生命作為代價,這個「教訓」未必過於慘痛,也不見得就能「痛定思痛」。其實,法律也能「藥到病除」,關鍵是抓住「兩頭」。在立法上,「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佔據機動車道的「暴走團」,可以說是「小case」,很難有什麼觸動。將機動車道「暴走」列入「治安管理處罰」範圍,升級警告、罰款乃至拘留等處罰措施,效果恐怕要好得多。還應加強的是執法。紙上的法律執行不到位,法治就不可能「落地生根」。上述「集體暴走」已在機動車道上開展多時,並沒有得到職能部門的及時制止和處罰。如果及時介入、認真執法,又何來事故悲劇?一起悲劇理應成為檢視不足的開端。在法治社會中,最理性的檢視標準,最有力的保護手段便是法律。期待通過立法和執法的改進,規範「暴走團」活動,也讓類似悲劇成為歷史。(原題為《暴走者被撞死咎由自取?別讓義憤代替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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