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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傳承】「我爺爺今年已經第二次突發心臟病住院了,我覺得這樣下去不行,所以報名了紅十字會的急救培訓。」家住北京朝陽區的吳女士說。在培訓的課堂上,她第一次知道了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的存在。    AED是一種急救設備,操作簡便,可以為心臟病突發的患者進行電除顫,幫助發生心室顫動的病人恢復心律。全球每年心臟猝死的發病率達900萬例,我國每年約160萬人死於心血管疾病。及時除顫是迄今公認制止心臟猝死的最有效方法。在最佳搶救時間的「黃金四分鐘」內,對患者進行AED除顫和心肺復甦,有很大的幾率能夠挽救生命。    「我當時就想,這種救命的東西,以前怎麼從來沒見到過呢?」吳女士覺得非常不解。其實,AED在國外已經覆蓋率非常高,國內在機場、車站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也有所配備。只不過,它們並不為民眾所熟知,因此也沒什麼人會注意到。    救命用的「擺設」    從2006年開始,北京首都機場開始配備AED,據當時的媒體報道,三個航站樓共配有76臺。《中國新聞週刊》實地調查發現,在2號航站樓的出發大廳內,兩個問詢處的旁邊,各有一臺AED設備。每一臺都裝在一個與消火栓差不多大的金屬箱裏,金屬箱上有著醒目的「AED」字樣和帶急救圖案的心形標識。金屬箱內的除顫器完好,但箱子卻上了鎖。旁邊的工作人員說,鑰匙在問詢處人員的手中。在金屬箱外的牆面上,還貼著一張「AED操作指南」,用8幅圖示和中英文雙語,寫明瞭使用方法。操作指南上著重標出,「本套設備僅供醫務人員以及在心肺復甦和AED使用方面接受過培訓的人員使用」。    1號航站樓內,在出發大廳內安裝的除顫器同樣被上了鎖。而3號航站樓的到達大廳內的3臺除顫器都沒有上鎖,旅客可以自行打開使用。除顫器旁邊除了操作指南,還有一本說明書。    三座航站樓的工作人員均表示,從沒見過有人使用心臟除顫器。而在設備附近值班的機場工作人員雖然知道這是搶救用的AED設備,但對於具體的使用方法都不清楚。其中一人說,雖然允許旅客使用除顫器,但是他們更建議直接通知機場醫院的急診醫生。而即使有乘客突發心臟病需要搶救,通常也不會用到這種除顫器。「急救醫生都會攜帶搶救設備,比這種除顫器還先進。」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首都機場管理人員說,實際上,對於機場來說,AED已經成了一種尷尬的存在。「有人認為我們裝上了卻沒有人用,是一種浪費。但是目前的狀況是,雖然我們有負責維護的人,真正需要用到它的突髮狀況極少,而且也確實沒有人敢用。」    實際上,一臺AED設備的有效使用範圍只有直徑100米的區域。在這個範圍外,獲取AED所需的時間就可能延誤最佳搶救時間。而且AED設備每2~3年就需要更換粘貼式電極和電池。因此,那些被鎖起來常年不用的AED設備可以說真的就是擺設。    不過,有76臺AED設備的首都機場已經算是有據可查的場所中配備較多的地點之一。根據公開資料,中國目前已配備的AED設備數目不超過1000臺。除了首都機場之外,海口美蘭機場配有15臺,杭州在機場、車站、市民中心配備的AED共有15臺,上海從2015年起在公共場所陸續配置了315臺。    與中國的情況不同,在美國,政府每年提供3000萬美元專項資金用於實施公共除顫計劃,急救車5分鐘內無法到達的公共場所全部依法設置 AED,目前社會保有量超過100萬臺,平均每10萬人317臺。在日本,每10萬人配備AED的數字為235臺。即使在香港地區,這一數字也達到每10萬人10臺。中國大陸在配備數量極其不足的情況下,讓AED設備發揮作用基本上是空談。    中國紅十字總會培訓中心講師、北京急救中心原副主任馮庚說:「AED設備在中國的普及還很不夠,一是數量少,二是很多人不會用。這其中除了經濟的問題,也有別的原因。在很多地方,一臺幾萬、幾十萬的設備,你今天放在那兒,明天可能就沒了。相對而言,相關技能的培訓和普及是個比較簡單的問題。」    「傻瓜式」急救法    使用AED設備究竟需要什麼技能?這其實沒有一般人想像中那麼難。    馮庚介紹說,AED使用的場景首先必須是發生心跳驟停。「對於受過急救培訓的人來說,確認這個是很快的。先拍打、呼喚患者,確定他還有沒有意識,然後看胸廓判斷呼吸,在意識喪失、呼吸停止的狀況下就可以確認是發生心跳驟停了,需要使用AED除顫的同時配合心肺復甦術。」而因為AED自帶判斷病人是否存在室顫情況的功能,所以不存在病人不是室顫卻被電了的可能性。不過AED只對心臟本身病變引起的室顫有作用,如果是外傷、大出血引起的,就沒有幫助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心內科主任醫師張麗說:「AED設備其實就像傻瓜式照相機一樣,它會給你語音提示,跟著做就行了。在發達國家,一般中小學都有相關的急救知識的培訓,所以應用得很普遍,可以說幾乎人人都會用。」    30歲的劉羣英在上海一家互聯網公司工作,平時的興趣是跑馬拉松。參加了三年馬拉松賽之後,常常聽說比賽出現猝死的案例,加上正好參加過公司組織的120急救培訓,讓他開始關注馬拉松賽程中的急救問題。「IT行業也是一個猝死發生得比較多的行業吧,馬拉松也是一個比較高危的領域。經常聽說這些事之後,自己就覺得除了完賽之外,也需要關注一些健康方面的問題。而且我也有幫助別人的意願。」    2015年,劉羣英成為一名馬拉松賽道上的急救志願者,也就是俗稱的「急救兔」。在上海馬拉松賽事的急救小組中,AED已是標配。「我們的志願者都是持有急救證書的。目前上海有三種渠道能獲得相關的證書,就是紅十字會、上海市急救中心和AHA(美國心臟協會)授權的培訓機構。」他說,大部分人在培訓中已經掌握了AED的使用,有一部分在紅十字會接受培訓的人,因為AED設備本身比較少,這部分一般跳過不講,經過賽前簡單的演練和培訓也能夠掌握。    根據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數據,從2011年到2015年,全國接受紅十字會系統救護培訓的人員達到1900萬人。按照這個數字,我國羣眾性救護培訓的普及率達到1.5%左右,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由於「紅十字救護員證」的有效期是三年,而目前情況下三年期滿能夠復訓的人數統計並不確切,所以實際的普及率可能還要低。    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王海京說:「應急救護培訓為什麼重要?很多情況下,人的一命關鍵就在於第一目擊者,他身邊的這個人有沒有足夠的應急救護知識。如果他能馬上提供幫助,那命可能就保住了;如果他要是束手無策,只能打120,在等待的過程中錯過了搶救的最佳時間,獲救幾率就太小了。」    吳女士對此的體會是,「拿到證書以後,感覺爺爺就算再次發病,我心裡也有底了。但是要說在大街上救人,我心裡還是有點害怕,不太敢的。」    劉羣英表示,賽場之外,如果遇到突發情況,到底要不要救人自己也還是要掂量一下的。「我現在也在做應急救護的公益講座。我們經常強調的就是,救別人之前也要看當時的場景對自己是不是安全。目前狀況來說,沒有一個法律保障我們急救人員去施救之後是免責的,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困擾。所以我們目前在做的急救知識普及,也是鼓勵大家在熟人之間互救。」他還透露,在宣傳急救知識的過程中,也遇到過一些人非常糾結:我學會了這個急救技能,遇到別人出事我是不是就必須救?那我救了他,他訛我怎麼辦?那我到底要不要學?    可以看出,中國的應急救護,比起「不會救」,更大的問題在於「不敢救」。

製圖|葉雪鳴

  呼喚「好人法」    目前,中國還沒有一個全國性的急救法,來規定應急救護中造成的後果責任由誰來負。甚至僅僅從AED設備的配備與使用遇到的困境中,就能看出法律在這一領域的缺失。    王海京說:「目前,國家對AED設備是作為醫療器械來備案的,根據《醫師法》,這個醫療器械就只有具有醫師資質的人才能使用。即使拿到了急救證,從法律上來講也沒有一個說法認定普通人可以使用。」    而關於AED設備的設置,到目前為止,「明確提出相關說法的,只有在世博會期間衛計委規定,允許在世博會的範圍內懸掛AED設備,其他就沒有了。」可以說,在中國,用AED救人目前處於一個無法可依的狀況。「我們紅十字會目前也在跟衛計委爭取獲得這個授權,允許我們去懸掛AED,允許我們培訓的人員使用AED。不然在目前的狀況下,即使企業想要捐贈AED設備,我們也不好接收。」    對於一般人要不要使用AED,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賑濟救護部部長李立東說:「在沒有相關法律保護的地方,我們也確實不鼓勵一般人去用這個AED。像首都機場那些,醫生敢用,老百姓誰敢用啊!只有相關法律出臺之後,AED的使用纔有可能大面積鋪開。」    美國在1995年就立法展開了「公眾可獲取的除顫儀」計劃,它是一項在公共場所安置AED,並鼓勵普通大眾等非專業人員接受培訓從而能隨時使用AED的普及計劃。    此外,美國還有《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俗稱「好人法」)來保護每一位施救者。它包含了兩個原則:一是義務救助原則,即人人有義務協助處於危險中的人,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二是免責原則,對於陌生人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療搶救中出現的失誤,給予責任上的赦免,對於造成的傷害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美國聯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關的法律條款,有的稱《無償施救者保護法》。    目前,歐洲大多數國家、加拿大的法律中都有與《好撒瑪利亞人法》相關的條款。比如,德國的法律要求每個司機當遇到事故或事件時,在基於安全的情況下須停車並提供援助。而且,學會急救知識和操作方法是申請駕照的前提條件之一。    而在中國,目前只有深圳、杭州、上海等少數幾個城市在探索這方面的立法。杭州在2014年9月26日審議通過了《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並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民發現急、危、重傷病員時可以撥打120電話呼救。鼓勵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傷病員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全國首個明確急救免責的法律法規。不過《條例》也規定,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纔能夠享有該權利。    2016年1月,《深圳經濟特區院前醫療急救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也規定現場施救者對傷病員實施善意、無償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造成被救護者民事損害的,其責任可予以免除。    劉羣英最近關注的是《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的審議。在調查研究過程中,該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因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經過合法程序認定,由政府予以補償」。多數意見認為,由於補償資金沒有落實,認定主體、程序等不明確,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 120 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劉羣英最關心的問題是,作為一個持有急救證書的人,在急救中出現狀況時,「我的急救措施到底符不符合正規程序,我要如何證明呢?有時候CPR(心肺復甦術)是有可能造成肋骨骨折的,我覺得病人家屬可能不會理解。」而他關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一旦發生需要賠償的情況,這個錢是由誰來付?既然沒有政府補償,那有沒有可能靠社會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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