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中國之聲連續關注了河南省三門峽市 靈寶市一名被判1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長期脫離管制,在外又犯新罪致1死1傷,被問責法官稱自己是替罪羊的新聞。報道播出後,三門峽市委政法委緊急召開會議,回覆中國之聲稱,三門峽市非常重視,詳細情況有待調查。

脫管罪犯再犯新罪,追責的核心是罪犯的監管問題。記者調查發現,罪犯未被及時送進看守所,負責刑罰執行的主審法官和看守所的知情人士說法矛盾。

究竟誰在說謊?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基本案情。脫管罪犯楊文鵬再犯新罪,是靈寶法院的內部管理出現了問題,導致本應及時收監的罪犯脫離管制8個月。主審法官張波瑞負責刑罰的執行,被刑事問責的是審監庭庭長張曉紅,因審判庭送來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暫予監外執行的形式要件,張曉紅兩次拒收材料。張曉紅甚至認爲刑庭有徇私枉法之嫌,將多起不符合條件的罪犯申請監外執行。

在接受法院內部調查時,主審法官張波瑞出具情況說明稱,曾將罪犯移送三門峽市看守所,但看守所因其有病拒收不出具法律文書,因此無法將楊文鵬先行收監。但看守所方面的一位的老同志說,這種情況絕不可能。

再犯新罪後,罪犯楊文鵬2017年被三門峽中院判處死緩,曾身患重病無法被收押的楊文鵬,目前身在何處?主審法官稱,看守所曾因罪犯患病拒絕收押但不提供手續,三門峽市看守所,正式的迴應是什麼?三門峽市委政法委相關負責人稱:"我們準備開個協調會,我們把先事情調查一下,整體情況給你一個回覆。"

17日夜裏,記者等來了三門峽市委政法委相關人員發來的文字回覆,稱三門峽市非常重視,簡短的回覆裏,有效信息只有一句話,罪犯楊文鵬犯新罪後,2017年被判死緩,並於當年9月5日河南省某監獄服刑。此外,記者還注意到,落款爲靈寶市委政法委,而不是和記者聯繫的三門峽市委政法委,回覆內容也迴避了三門峽市看守所之前被主審法官指出拒收罪犯又不出手續的相關內容。這個問題三門峽市委政法委相關人員此前也承諾中國之聲就此回覆。

記者:看守所當時到底收押沒收押啊?

相關人員:書面回覆你,好不好?對這個事情都是很慎重的。

記者:我等你答覆,你確定今晚一定給我吧?

相關人員:是。

記者:書面答覆完,我們能不能跟看守所再通個電話啊?

相關人員:那個你先等等,你也理解下我們。

患有尿毒症的罪犯爲何突然又可以收監?

根據三門峽官方迴應,罪犯楊少鵬目前已被收監。被刑事問責的審監庭庭長張曉紅稱,2014年8月河南省高院出臺《關於規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後,靈寶法院2014年底要求,之前直接受理這類案件申請的刑事審判庭,將審查後的申請移送審監庭審查。

張曉紅告訴中國之聲記者,新規實行後,刑庭先後移送8名罪犯的申請,數量之多,是她從事法官20多年來,第一次遇到:"因爲這種暫予監外執行辦理是很罕見的。以前我們做的都是,除非是在看守所這個人不行了,纔去做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這8名罪犯申請監外執行,張曉紅認爲是不正常的:"這8個裏面,有一多半是醉駕的罪犯。因此有這樣的問題我們也覺得很棘手,這人都在外面,是很危險的。我們覺得她是濫用職權了,就不是正常的工作了。"

記者調查發現,法院的刑事審判部門將包括楊文鵬在內的多宗申請監外執行案卷,兩次移送審監庭,都因沒有強制措施文書,不符合省高院文件要求的形式要件,被審監庭退回。內部銜接出現問題長達數月,在這期間,這幾名罪犯都沒有在看守所,而是在脫離監管狀態。

張曉紅稱,問題棘手,他多次向上級法院審監庭的領導請示彙報,2015年7月,省高院負責審監庭工作的張雲龍庭長到三門峽就此類案件調研,要求"判實刑的一律先收監。"按照此要求,靈寶法院刑庭將被張曉紅拒收材料的罪犯,再次移送看守所。張曉紅說:"結果真的是,這六個退回去,看守所收了三個,就是直接收進去了,就說明刑庭濫用職權,也有徇私枉法的這種可能。"

張曉紅稱,刑庭移送來的這幾起案件,她並不知道哪名罪犯真的病入膏肓,起初只能做形式審查。"給他做鑑定纔會知道這個情況。因此我當時一看材料不符合條件,我就給退回去了。他們這三個案件都是沒有強制措施文書。"

2014年8月河南省高院出臺《關於規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在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新規的實行遇到了不少新難題。時任靈寶審監庭庭長張曉紅說:"我們也是剛在摸索中間,它這個程序規定的還很繁瑣,還要做鑑定,時間也很長。"

根據三門峽中院官網消息,就新規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題,2015年7月20日,省高院張雲龍庭長曾到三門峽中院召開座談會。會上,張雲龍庭長表示,"主管院領導要做好內部協調,注意與刑庭銜接,發揮各部門合力;嚴把程序關口,做到作出的每一個決定都於法有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發揮主動性,靈活運用文件精神,創新暫予監外執行工作。

張曉紅向記者出示了她在會上所做的筆記,她提了16個問題,張雲龍庭長都做了解答。她提的問題中,第一個就是新規實行以來,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增多,刑庭不認真審查甚至鼓勵罪犯申請監外執行,之前存在的收監難問題上升成暫予監外執行的問題,浪費很多不必要的司法資源,給法院帶來負面影響。

他說:"整個三門峽法院系統,別的法院人家都沒有這類案件,只有我們一家法院有這個案件。而且整個會議,從早上八點我一直彙報到十二點半。"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省高院的新規中,多條規定有一定歧義。而一些基層法官指出,不少地方對新規理解認識不一,甚至有法學教授認爲新規有多處缺陷。

曾在廣州市檢察院擔負公訴人多年的資深檢察官楊斌,如今是一名刑辯律師,她認爲河南高法這個文件確實存在問題,這個文件的出現造成了實際操作中相互責任不是很明確。"如果省高法確認辦理監外執行的前提就是被判實刑的罪犯,判決當天必須予以收監,收監之後再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哪怕罪犯先被收十天監都是可以的。"

記者多次聯繫河南省高法宣傳處,就新規制度設計瞭解情況,未獲得積極迴應。

罪犯脫離監管長達8個月的時間裏,主審法官張波瑞無法將罪犯送進看守所,爲何不求助上級領導協調?被問責的法官張曉紅因形式要件不全兩次拒收案件,爲何數月後法院黨組才作出決定,且只解決內部銜接問題,無視罪犯仍在脫管?如果罪犯得不到實質的刑罰執行,法律豈不成了一紙空文,社會秩序和司法權威又將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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