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

蘇州一對情侶非婚生子,

鬧了矛盾後將孩子送人。

4年後,他們反悔,想要回孩子……




生母將兒子送人

4年後反悔將養母告上法庭


2014年,蘇州常熟的俞女士和劉某未婚生子,兩人有了矛盾後,想把六個月大的孩子送給別人撫養。張女士得知這個消息後,付了3萬元營養費,領養了這個孩子。


4年後,俞女士和劉某找到張女士,想要回他們的親生孩子。此時,張女士一家已與孩子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堅決不同意,爲此雙方發生爭執。



△被送走的孩子


2018年8月,俞女士、劉某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將他們的親生孩子,也就是張女士的養子送回到他們身邊。



庭審中,孩子的生父劉某稱,是孩子的生母俞女士私自將孩子送養出去的,他從來沒有見過孩子。2018年下半年,他知道了孩子的去向後,堅決要求要回兒子。俞女士說,當年她一時衝動將孩子送了出去,後來她與兒子的生父結婚,家庭情況比較穩定,希望將親生兒子接回,共同生活。




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官徐暢介紹,這起案子法律關係簡單,因爲當時張女士在領養孩子時,沒有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因而收養關係無效,按照法律,孩子應送還給親生父母撫養。





然而案子的難點在於情理和法理上存在着衝突,“一方有骨肉親情,另一方有四年的養育情,兩方對孩子都有感情。”





孩子送歸親生父母處生活


張女士被告上法院,這讓她和家人很難接受。她說,當年俞女士曾寫下字條,表示與孩子斷絕關係,如今卻出爾反爾。另外,張女士說,她們一家人辛苦地將孩子帶大,付出的財力、精力及情感無法估量,並非簡單的經濟補償可以解決。





經法院大力調解,孩子的親生父母答應返還營養費3萬元,並補償撫養的費用12萬元給張女士;張女士同意給彼此一段適應的時間,之後將孩子送還。


專家提醒,如果要領養孩子,一定要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這樣的收養關係纔有效;私下商量好,給錢就領養孩子的行爲是違法的。


那麼,在廣東收養入戶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收養入戶需要什麼材料?

怎麼辦理收養入戶?


收養入戶條件及所需證明材料

一、收養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准予被收養人申請隨養父母遷入本市。

  1. 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 符合收養法規定並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已在收養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於棄嬰(童)的,被收養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入戶,需提供入戶申請報告、《收養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於棄嬰、棄童送養的,還需提供送養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人出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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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編輯 翟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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