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央出台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用「52個不準」規範黨員幹部行為。為方便大家進一步理解「52個不準」的具體涵義,筆者通過查閱大量參考資料和多年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情況對《廉政準則》進行膚淺的解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本項是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通過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的方式非法獲取財物的行為的規定。這裡所稱「索取」,強調獲取財物的主動性。既包括主觀上明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觀上暗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物,如間接地進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動地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借為名佔用」,是指以借的名義長期佔有或者使用財物的行為。「管理和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黨員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範圍內的其他管理和服務對象。「財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房屋等不動產;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錢財,也包括手機、電腦等物品。修訂後形成的《廉政準則》對《廉政準則(試行)》第一條第一項作了兩處重要修訂。一是增加了「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這樣規定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通過索取、接受等方式獲取財物的對象作了更加全面的規定,使其不僅限於管理和服務對象。二是增加了「以借為名佔用」。這樣規定是因為有的地方和部門出現了黨員領導幹部利用手中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用的名義來變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財物的現象。這種不廉潔行為不僅損害了黨員領導幹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破壞了黨員領導幹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本項是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和其他服務的行為的規定。這裡所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提供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對方當事人與執行公務的黨員領導幹部在特定條件下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所形成的權力和地位會對對方當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響。判斷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不以黨員領導幹部的主觀意願和主觀想法作為依據,而以客觀上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權和職務所形成的影響可以給對方當事人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利益造成影響為依據。這裡所說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實質上是一些單位和個人企圖通過這種形式,對黨員領導幹部公正地執行公務的行為施加影響,從而使得黨員領導幹部為其獲得某種利益提供支持和幫助。  相比於《廉政準則(試行)》,修訂後形成的《廉政準則》在第一條第二項增加了「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響黨員領導幹部公正地執行公務的行為已經不再限於禮品饋贈和宴請。從實踐來看,一些新的形式,比如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已經成為某些單位和個人,用來對黨員領導幹部公正地執行公務施加影響,從而為其謀取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本項是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行為的規定。這裡所稱的「公務活動」,既包括國內公務活動,如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同級之間、地區之間公務往來、參觀學習以及幹部工作調動等;也包括對外公務活動,如接見外賓,出國訪問,參加有關涉外磋商、會晤、會議等活動。「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包括現金、銀行卡、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磁卡等支付憑證。  修訂後形成的《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三項對《廉政準則(試行)》第一條第三項「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和第四項「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的內容進行了整合,將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作為同一類行為予以規範。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我國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不斷完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行為已經作為同一類行為,在整體上予以規範。如2001年3月中央紀委和監察部頒布實施的《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對黨員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行為作為同一類行為予以規範和處理。  四、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本項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以交易、委託理財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的「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理和服務對象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本項所稱的「以委託理財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委託理財又稱代管理財,是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他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賬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作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他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日益蓬勃。這從某種角度而言為腐敗分子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新的環境和方式,涉及權錢交易的違紀案件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違紀者的手段不斷翻新,形式變化多樣,更具隱蔽性複雜性。由「公開」轉為「私下」、由「直接」變為「間接」、由「現貨」變為「期權」等。因此,《廉政準則》吸收了2007年5月中央紀委制定的《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中的內容,新增了該項禁止性規定。  五、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本項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是《廉政準則》新增加的內容。  當前,信息作為一種社會資源,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其蘊含的價值。違規使用內幕信息,不僅能使有關人員在證券投資和經商辦企業中獲得巨額收益,還會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給國家、集體、有關單位或公民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必須嚴格禁止。本項所稱「內幕信息」是指尚未公開的各種信息,比如政府沒有披露的在某地建設地鐵、某種商品的價格即將上漲、企業即將重組等消息。這些信息,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一般會慎重把握披露時機。黨員領導幹部由於自身權力和工作的原因,知悉或者掌握這樣的信息,如果利用這些信息或者將這樣的信息泄露給他人,則可以提前進行商業操作或者搶先購買商品,在該內幕信息正式披露後,當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獲取經濟利益。本項規定,旨在防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自己的職權獲取內幕信息,並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稱的「知悉或者掌握」,既包括在本人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了解的情況,也包括不屬於本人職責範圍但本人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又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這說明,內幕交易嚴重時已有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這種行為理所當然應當在黨規黨法中作出禁止性規定。 六、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本項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在住房方面的禁止性規定。本項所稱的「多佔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層級房改時間不一,打時間差,弄虛作假,獲取多處住房。(2)利用工作調動或職務提拔之機,隱瞞房改房,獲取新單位的住房。(3)採取假離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資格,多得住房。(4)其他鑽政策空子撈取住房的行為。本項所稱的「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本項所稱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負為輔。由於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和分配權力都掌握在政府相關部門手中,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申請和購買過程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卻取得經濟適用房,嚴重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廉租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有益補充,目的是為逐漸滿足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其實行的是輪換制,以循環使用,能夠持續地為城鎮貧困人群服務,在其買得起住房前,作為一種過渡,如果可以進行買賣就違反了其制度初衷,會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  七、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本項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眾所周知,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如果利用職權、個人職務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去經商辦企業,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並易產生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各種腐敗現象,任其發展下去,必將損害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腐蝕黨的肌體,毀掉一批幹部。為此,1984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了《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明令禁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之後,黨中央、國務院又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規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行為的文件規定。2006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也明確規定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這裡所稱「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等。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想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而不論經商辦企業的客觀結果是否贏利。其客觀要件是,其本人必須親自從事經商辦企業的具體經營管理,如擔任經營管理職務、擔任經濟顧問、技術指導等。  針對實踐中出現有的黨員領導幹部不以自己的名義經商辦企業,而是以親屬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利用掌握的行政資源與他人合夥辦企業,從中謀取私利等情況,修訂後的《廉政準則》增加了禁止「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內容。認定是否屬於「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主要看黨員領導幹部是否參與了經商辦企業活動的策劃,是否實際上出資或者是否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發揮作用,是否實際上享有利潤或者承擔風險損失。如果具有上述情節,則可以認定為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八、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本項是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的規定。實質上仍屬於禁止經商辦企業的範疇,但為了加以強調,單獨列為一項。由於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係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黨員領導幹部一旦成為股東,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很難保證其不參與該公司(企業)的經營,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這樣做,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安心本職工作;另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甚至會直接危害到黨風廉政建設,危害黨的幹部隊伍建設,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和正常發展。因此,必須明確禁止。認定是否屬於「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需要把握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所謂「違反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二是所謂「非上市公司(企業)」,是與上市公司相對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成為股東,但不參與經營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除有明確禁止規定的外,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因此,黨員領導幹部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是被允許的,不屬於「經商、辦企業」。  九、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本項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買賣股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1993年,我國先後出台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規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1999年7月1日《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已經走上法制化軌道。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有利於支持國家建設,加快證券市場規範發展,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為此,2001年中央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頒布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辦發〔2001〕10號)。同時,對黨員領導幹部買賣股票提出了嚴格的紀律要求。如規定一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嚴禁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等六種行為。  此外,還規定下列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十、不準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本項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禁止性規定。本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投資入股的形式經商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設立本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某些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產進而轉移到國外、境外非法謀利的違法違紀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融入世界經濟的步伐明顯加快,我國已經成為國際併購重組的一個新興市場,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走出國門,在國(境)外進行投資入股。根據《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批准的境外投資項目,原則上均須以企業、機構名義在當地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須經境內投資者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境內投資者(委託人)與境外機構產權持有人(受託人)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委託協議,並經委託人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同時,須按駐在國(地區)法律程序,及時辦理有關產權委託代理聲明或股權聲明等法律手續,取得當地法律對該部分國有資產產權的承認和保護。公證文件(副本)須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根據《關於境外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辦理委託協議書公證的規定》,對於確需將國有資產在國(境)外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註冊的,必須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本項是關於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兼職、兼職取酬和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禁止性規定。本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如各種類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謂「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是指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項所稱「兼職」,是指在本人所從事的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單位的職務,利用業餘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為聘請單位服務。本項所稱「違反規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89〕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中組發〔2004〕2號)等有關規定。如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作為委託代理人從事法律服務取酬,是不允許的。  與《廉政準則(試行)》相比,本項增加了不得在「社會團體」兼職的規定,這與我國的現實狀況有關。社會團體應該是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但是,現在國內社會團體出現了一些問題和不規範的行為,黨員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中兼職有可能成為社會團體裝門面、甚至其中的個別人撈取錢財的途徑,進而導致腐敗行為的發生。因此,在修訂後的《廉政準則》中專門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  「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銷售方、服務人和服務對象等合作雙方溝通信息、介紹業務而收取錢物的活動,實際上是一種經紀人的行為。如果允許黨員領導幹部從事這種活動,必然會干擾黨和國家對黨員幹部的正常管理,必然會影響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極易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因此,也應當予以禁止。  十二、不準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本項是關於職務後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所謂職務後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所從事的與原任職務有一定關聯或者沒有關聯的從業行為。與原任職務沒有任何關聯的從業行為不屬於應受到約束的範疇。這裡所稱的「從事營利性活動」,是指從事包括在限制範圍內的企業和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在內,但又不局限於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任何其他經營活動,比如說代理活動。「代理」,是指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委託,以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營利性活動。對於未擔任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也按照三年的時限進行限制,與《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不一樣,但並不是與法律的抵觸,而是對作為黨員的公務員的一種更為嚴格的要求。本項是新增加的內容。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原則上其從業不應當有與一般公民不同的限制。但是,這些人員畢竟與一般的公民不同,他們依法享有國家給予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他們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範圍內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能夠發揮作用,在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所掌握的公共資源,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並不鮮見,有的甚至比較嚴重。  十三、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本項是關於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尤其是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用公款報銷和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是一種嚴重侵犯國家、集體財產的違紀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不可低估,必須予以堅決防範和制止。這裡要說明的是,將《廉政準則(試行)》中的「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中的「用本單位的信用卡」去掉,說明了只要是動用公款,無論用什麼形式報銷和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都是不允許的。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十四、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必須在有關財經紀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但是近年來,有些黨員領導幹部,在這個方面以各種名目違紀違規,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公共利益,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廉政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對此問題專門作出禁止性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的,根據不同情況主要依據以下兩條處理。  一是《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佔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是《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確因生活困難到期無力歸還的除外。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個人借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違反有關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十五、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本項是關於私存私放公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將公款存放在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個問題,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堅決治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採取措施治理相關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私存私放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私存私放公款,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問題,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是妨礙經濟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危害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毒瘤,必須堅決清除。個人私存公款,對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破壞有三:一是蓄意逃避國家財政的監督管理,為隨意支配使用公款提供方便,造成國家和單位的資金流失;二是有可能導致消費基金的非正常增長,擾亂經濟秩序,妨礙國家的正確決策;三是可以獲取比單位(企業)賬戶流動資金高出許多的利息,增大銀行的資金成本。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廉政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專門就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禁止性規定。2009年6月 經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也專門印發了治理「小金庫」適用黨紀處分的解釋和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10年5月21日,全國「小金庫」治理工作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出席會議並講話。他強調,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求真務實的作風,深入推進「小金庫」治理工作,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應有貢獻。會議指出,「小金庫」治理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舉措。通過全面治理,截至目前,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共發現「小金庫」24531個,涉及金額111.27億元;全國因設立「小金庫」與使用「小金庫」款項受到行政處罰556人,組織處理285人,黨紀政紀處分648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48人。  十六、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黨員領導幹部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特別是用公款和變相用公款進行出國(境)旅遊,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造成的負面影響是極其惡劣的。2003年2月,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就明確要求:禁止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變相公費旅遊。2009年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中央紀委印發了《關於大力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精神,堅決制止各種鋪張浪費行為的通知》,其中就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治理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行動,大力壓縮出國(境)團組,減少出訪人數,嚴肅查處以各種名義公款出國(境)旅遊的違紀案件和領導幹部。2009年,從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國(境)上又採取了一系列措施。1月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了全國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提出開展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並將2009年作為因公出國(境)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年,特別是要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因公出國(境)經費實行先行審核,從經費上嚴格約束;要加大對頂風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重點查處虛報出國(境)任務,通過購買邀請函騙取批准,擅自延長國(境)外停留時間,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等案件,等等。據統計,截止到2009年底,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因公出國(境)人數和經費大幅下降,公款出國(境)旅遊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全年全國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團組33507個、l23553人次,團組數、人次數和經費數與近3年平均數相比分別下降了49.0%、45.5%和37.6%,經費比近3年平均支出節約16.31億元。專項工作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肯定,社會各界給予了積極評價。為進一步制止用公款旅遊這一問題,《廉政準則》本條專列一款對此予以重申。 十七、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本項是關於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是指明顯超出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整體水平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薪金收入水平的行為。鑒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並不平衡,各地可以考慮根據實際情況對此進行細化。在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有了極大的豐富和提高,休閑、娛樂、健身消費的檔次出現了高低差異。高消費和各種形式的俱樂部的出現屬於中國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一種社會現象。如果黨員領導幹部用自己的正當收入偶爾參與其中的活動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目前存在著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出於貪圖享受、愛慕虛榮,追求所謂「品位」的目的,利用自己的職權和影響形成的便利條件,想方設法動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出手之闊綽令人咋舌。中央歷來提倡和要求黨員領導幹部任何時候都要踐行「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精神,一些黨員領導幹部的這種做法與做派顯然不符合黨的宗旨,也與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難以服眾。同時,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嚴重違反了國家的財經制度,侵害和浪費了國家的財產。  十八、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商業保險」,是相對於社會保險而言的。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是我國處於經濟發展轉型時期,在黨政領導幹部中財經紀律方面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和各級黨委政府十分重視對這些問題的清理和規範,遏制了蔓延的趨勢,挽回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廉政準則》有必要對此予以強調。目前我國中央和各地方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已經比較規範,但全國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各地各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獎金標準差距甚大。有些地方和單位在國家規定的政策性補貼之外,又自行出台了許多福利性補貼,其名目之多、發放之濫,已到了相當混亂的地步,帶來比較嚴重的後果。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獎金尤其是清理規範公務員的津貼、補貼、獎金,是改革工資制度和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腐敗的必然要求;一定要加大對違規使用公用資金和物業收入、變相發放各種補貼以及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的力度,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十九、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本項是關於以各種形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以及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實際上是一種貪污行為。這裡需要明確的是,「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其主要特徵,一是侵吞的對象一般是為自己合法管理和經手的財物,但也可以是自己主管的公共財物,二是變合法持有為非法佔有。「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其主要特徵,一是竊取的對象是行為人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二是行為具有秘密性。「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權經手的公共財物。其主要特徵,一是騙取的對象是行為人與他人共同管理、經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為人有權經手的公共財物,二是採取的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  二十、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本項是關於挪用或者拆借公共資金或者財政資金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近年來,全國範圍內多次出現以挪用和拆借為主要手段的「社保案」、「住房公積金案」,數額巨大,損失慘重,影響惡劣。這也使得發生在這些領域貪污受賄、以權謀私,違規決策、挪用資金,失職瀆職、單位受賄等三個方面的違法違紀問題層出不窮。這引起了中央和各級黨委以及有關部門的高度警惕,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積極開展了這些資金領域的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糾,圍繞收支、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深入查找問題,檢查有關監管政策法規是否有效執行,內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規範,有無違規操作甚至侵害資金等問題,堅決糾正糾偏,制定改進完善措施,在提高維護資金安全的自覺性,從源頭上防範風險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在維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的安全方面,必須從黨政領導幹部自身做起,除了要以身作則嚴守黨紀國法,還要履行好黨風廉政建設上的領導責任,從加強廉政教育、制度建設、效能監察、全方位監督人手,著力建立健全廉政建設長效機制,防止腐敗發生,確保這些資金規範管理、規範運行。當前,重中之重在於要進一步落實有關監管部門的責任,強化各個環節的監督,創新監管手段,增強監管力度。 二十一、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本項是關於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是針對當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腐敗現象提出來的。這裡所稱的「不正當手段」,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利用老鄉、同學、同事、戰友等各種關係,或者採用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等手段為本人和他人謀取職務、職級待遇的行為。中央三令五申要堅決制止跑官要官這樣的個人主義惡性膨脹的行為。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首先自己不能「跑官要官」,伸手要官,不能為「跑官要官」者說情和提供便利,更不能喪失起碼的黨性和品行,利用自己的地位與職權「賣官鬻爵」。對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的,根據不同情況依照《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以及《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或者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二、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本項是關於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沒有程序的嚴肅性,就沒有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權威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對幹部任免的推薦、考察、醞釀和討論決定程序都有詳細的規定。一定要把好程序關,做到對本級管理的幹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幹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幹部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審批。要堅持程序一步不能缺,履行程序一步不能錯,使程序成為不正之風不可逾越的屏障。既要防止不按程序辦事,置程序於不顧,使制度形同虛設,又要防止「認認真真走過場」,利用程序搞不正之風。特別是在推薦環節上,某些黨政領導幹部採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個人意志變為以組織名義推薦幹部,破壞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是應該堅決制止的。對於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考察對象,但必須經過黨委(黨組)集體研究確定,不準以「特殊需要」為名隨意擴大組織推薦提名範圍而避開民主推薦的環節。  二十三、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本項是關於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的禁止性規定。這是針對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識不強、「跑風漏氣」等情況提出來的。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時,比如在醞釀時有不同意見是正常的,應該要認真對待,如果意見分歧較大的,不能提交討論,應重新考慮人選。要嚴格進行幹部任前考察。在考察過程中,對反映的問題嚴重、線索清楚、涉嫌違紀違法的,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問題沒有查清之前,組織(人事)部門不得提出幹部提拔任用的建議,黨委(黨組)不得作出提拔任用的決定。為了落實好乾部考察工作責任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要堅持討論決定前聽取紀檢、監察等機關的意見制度,堅持討論幹部前檔案審核制度,堅持幹部任前公示、任職談話和試用期制度。所以,對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傳,更不準向當事人透露;幹部任免、調動決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傳播,否則應該認真追查,嚴肅處理。  二十四、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本項是關於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考察幹部是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工作,無論是作為考察對象反映自己情況,還是反映他人情況,以及直接從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員,都應該從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立場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待自己、對待他人、對待組織,客觀公正地了解情況、反映情況,對客觀事實應如實反映,不能隱瞞和歪曲。直接從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員更應忠誠老實,公道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敢於提出自己的正確意見,敢於抵制一切違反黨的原則和規定、破壞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行為;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  二十五、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本項是關於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禁止性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強調:「對拉票、搞非組織活動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近年來,中央還特彆強調在各地進行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換屆選舉的時候,為保證組織意圖的順利實現,保證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嚴明換屆紀律,做好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工作,明確提出了多項要求。其中包括:一是嚴禁採取打電話、發簡訊、請客、送禮等方式拉選票。二是嚴禁託人說情、打招呼,搞串聯、做工作。三是嚴禁私自散發各種宣傳材料,贈送紀念品。四是嚴禁以同學、同鄉、同事、戰友等聯誼活動的名義,拉幫結夥。五是嚴禁送錢、送物和各類有價證券,搞賄選活動。六是嚴禁收受他人賄賂、參加有拉票意圖的吃請。七是嚴禁隱瞞、包庇、袒護換屆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行為。八是嚴禁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或通過信件、傳單、簡訊、網路等方式,詆毀中傷他人。九是嚴禁以威脅恐嚇、弄虛作假等手段,妨礙、侵犯代表、委員的民主權利。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敗壞了黨風,侵害了民主,損傷了公平,對組織的權威和選舉的尊嚴是一種公然的藐視和挑戰,必須堅決制止。  二十六、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本項是關於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是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規範化、制度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正常人事安排」。但是,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組織原則,干預下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還有的黨員領導幹部本人雖已調離,但仍然違反組織原則,採取各種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干預原地區、原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是權欲膨脹的表現,同時對下級和原任職地區、原單位的正常工作是一種不當的干涉,對選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種破壞,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該自覺規避,遵循組織原則的要求,不主張,不參與,不介入。  二十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本項是關於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強調:「在機構即將變動或主要領導幹部的工作即將調動時,黨委(黨組)應暫緩研究幹部任免事項,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同時,還要嚴格控制研究幹部的次數和數量,除領導班子換屆或機構改革等需要集中調整幹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調整幹部或頻繁調整幹部。如果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應當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進行。實踐中,有的領導幹部知道自己快要調動了,在調動前,違反組織人事制度和程序,提拔自己的「親信」;有的領導幹部利用機構變動的機會,違反規定多設領導崗位,不按程序辦事搶先提拔幹部。這種「爭時間,搶速度,突擊提拔幹部」的做法都是違背黨的幹部政策的。  二十八、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本項是關於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封官許願」,是指領導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上不走群眾路線,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事,未經組織研究,個人私自向他人許願承諾提拔調整有關職務和職位,並進行相關活動,甚至以個人意志凌駕於組織決定之上,代替組織決定幹部任用的行為。「任人唯親」,是指領導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上以是否與自己「同線」、「同路」、「同圈」為衡量的標準,以關係的親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績來決定職務職位的取捨,或者指令、縱容、放任、默許、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行為。「營私舞弊」,是指領導幹部在選拔任用幹部上從個人利益出發,拉幫結派,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組織,謀求職務、職級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為。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行為,都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應該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九、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本項是關於要求或者指使提拔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要求」,是指黨員領導幹部直接向組織人事部門或有關領導提出選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動性。不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本人是否符合選拔任用的條件,這種要求都是錯誤的,是不允許的。「指使」,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出主意叫下屬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行為。指使也具有主觀故意的性質。指使的對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戰友等具有工作關係的個人,也可能是自己的親屬,但不管指使誰,這種行為都是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近年來,我們黨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進行大膽改革,選拔任用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幹部,在這個過程中,一直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的原則。然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少數領導幹部利用手中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伸手要官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門甚至還比較嚴重。這種現象導致一些不具備履行相關職責所要求素質的人員被提拔到領導崗位,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嚴重的甚至給黨和國家的建設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 三十、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本項是關於用公款支付應由親友個人承擔的費用,或者利用職權索取相關資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包含兩項內容,一是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二是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這裡所稱「用公款支付」,是指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規定本來應由親友個人支付的學習、培訓的費用。本項所要限制的是濫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以權謀私的行為。「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利用職權用黨員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屬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關費用,有的是事後報銷相關費用。但不管在什麼地方,以什麼形式,直接還是間接,「用公款支付」該由個人支付的學習、培訓費用的行為都是嚴格禁止的。「個人或者組織」,「個人」是指與領導幹部執行公務具有各種關係的任何個人;「組織」是指包括經濟組織、政治組織、社會團體、民間機構等在內的各種組織。「索取」,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主動向個人或者組織提出資助要求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可避免地導致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因為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不可能無緣無故地向領導幹部的親屬提供這種資助,必定是互有所求,其結果受損害的是國家或集體的利益。因此,這種行為是嚴令禁止的。  三十一、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本項是關於妨礙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調查處理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妨礙案件的調查處理」,是指黨員領導幹部以各種方式和手段,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於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使案件檢查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行為。「案件」,既包括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也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經過有關黨組織、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後著手調查處理的任何案件。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各種方式妨礙案件的查處,有兩種情況:一是這類違法違紀案件與這些黨員領導幹部本身有直接關係,他們與涉案人員形成了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如果這些親屬和工作人員被查處,勢必拔出蘿蔔帶起泥,最後弄得自身難保,因此,他們竭力干擾,阻礙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查處;二是這類案件與這些黨員領導幹部並沒有直接關係,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自己所為,但這些領導幹部出於私情,出於個人名利得失的考慮,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千方百計妨礙案件查處。這些干擾、阻礙行為嚴重影響了打擊腐敗分子的力度,人為地增添了案件查處工作的難度,致使一些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性,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踐踏,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為了保障黨紀國法的嚴肅性,保證黨員領導幹部遵紀守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促進反腐敗鬥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深入開展,《廉政準則》第五條第(三)項專門就此作出重申和強調。  三十二、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本項是關於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為了規避黨紀國法的制裁,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收受請託人的財物,而是授意請託人將有關財物給予其近親屬等有共同利益關係的人,授意請託人與特定關係人以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方式進行交易,有關財物也由特定關係人收取。雖然表面上黨員領導幹部本人沒有直接收取財物,但實質上對方的指向是很明確的。各級黨員領導幹部一定要增強自律意識,提高防範類似行為發生的警惕性。這項規定,一方面,可以解決有些腐敗分子為規避黨紀國法的規定,自己只辦事不收錢,而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取的問題。對於這種情況,查實屬於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應當按照受賄行為處理;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警示黨員領導幹部管好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不允許他們收受本人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在我們查處的一些案件中,部分賄賂就是由領導幹部的家人或其他特定關係人出面收取的。象這樣的情形,領導幹部本人也要承擔紀律責任。如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索賄、受賄600多萬元,大部分是通過他的特定關係人「情婦」王建瑞收取的。這裡提到「特定關係人」這個概念,它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項規定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對方財物的,應當追究該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其他第三人從中收受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有第一款規定情形,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作者註:第八十五條是對受賄錯誤的處理)  三十三、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本項是關於默許、縱容、授意親友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默許」,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已經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在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但不予約束和制止的行為。「縱容」,是指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的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的行為。「授意」,是指通過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打著黨員領導幹部的旗號或者以其名義,為自己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兼職取酬、升學就業、職務提拔、職稱晉陞、獲取學歷、出國以及謀取其他利益拉關係、走後門。第二種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利用該領導人員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從中謀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預該領導幹部管轄業務範圍內的公務等。第三種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黨員領導幹部的名義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辦私事、索要錢物、報銷發票、巧立名目拉贊助等。  三十四、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本項是關於為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行為的禁止性規定。一直以來,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群眾的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造成社會分配不公,敗壞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干擾和阻礙了改革進程,必須嚴加禁止。這裡所稱「便利和優惠條件」,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疏通關係,施加影響,或者將政府的優惠政策以及其他優惠條件提供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行為。黨員領導幹部在工作過程中,與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建立起工作關係,這是領導幹部履行職務所必需的。良好的工作關係對於加強相互間的協調配合,減少摩擦和阻滯是有益的。但少數領導幹部把這種工作關係變成了為個人謀私的關係,在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時,寫條子、打招呼,施加影響,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特殊的優勢地位。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並由此滋生出種種違紀案件皆與此密切相關。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有效地防止商品交換原則與特權思想侵入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侵入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行為之中,是一個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  三十五、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本項是關於允許、縱容親屬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違規從業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允許」,是指領導幹部本人許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相關活動,即領導幹部本人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關行為事先是知情的。「縱容」,是指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關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活動,或者在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是他們的正當權利。為了擺脫利用職權影響的嫌疑,也為了避免出現矯枉過正的現象,《廉政準則》第五條第(七)項作出了明確的限制範圍。這裡需要注意把握好兩點:一是要準確理解「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行為,主要指的是與「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的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矛盾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二是要準確理解「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首先,任職的企業是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其次,擔任的是這些企業的高級職務;三是所擔任的高級職務是由外方委派、聘任的。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屬於本項所禁止的。  三十六、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本項是關於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變相違反第三十五項「不準」有關要求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是指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地方註冊登記,目的是規避上一條規定,即第三十五項「不準」。「允許」、「縱容」、「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都與上一條的含義相同:「允許」是指領導幹部本人許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相關活動,即領導幹部本人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關行為事先是知情的;「縱容」是指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關行為不加制止,任其發展;「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行為,主要指的是與「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的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矛盾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三十七、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本項是關於超標準提供或者接受超標準接待、超標準報銷相關費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公務活動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肆意揮霍浪費的問題,曾採取過許多措施,制定、發布了許多文件。同時,根據中辦、國辦的通知和中央紀委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分別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接待標準。接待工作中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現象有所遏制。但是,由於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許多深層次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加上資產階級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思想和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一些消極因素的影響,用公款超標準接待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為了使這個問題得到進一步的遏制,促進接待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推動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本項專門對公務活動中超標準接待等問題作出重申和強調。  「國內公務活動」,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進行的與履行職務有關的一切活動,包括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公務往來、參觀學習,等等。「規定標準」,是指各地區各部門根據中辦、國辦規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務活動中的具體接待標準。凡是在規定標準範圍之內的接待都屬正常的、允許的,這是出於工作需要,超出這個範圍的,都是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  三十八、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興建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指的是違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相關具體規定,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這一問題和樓堂館所問題一般是並發的。近年來,違反規定修建豪華樓堂館所這股歪風,在少數地方和部門愈刮愈烈。這股歪風,反映的是一些領導幹部憂患意識、公僕意識、節儉意識的淡漠,表現的是一些領導幹部是非和榮辱觀的顛倒,也暴露出一些領導幹部黨紀政紀和制度法規觀念的鬆弛。糾正和查處違規建設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問題,是實現領導幹部作風進一步轉變的實際行動,是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進一步塑造黨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具體措施。一些政府機關違規修建辦公樓等樓堂館所現象在一段時間有所抬頭,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為規範樓堂館所的建設工作,中辦、國辦還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堅決糾正和查處違規修建樓堂館所問題,對於各級領導幹部帶頭髮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密切聯繫群眾的良好傳統,自覺抵制歪風邪氣、弘揚新風正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十九、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本項是關於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擅自」,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未經組織批准,濫用手中權力自行決定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行為。在特殊情況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職的幹部或者下派掛職的幹部,由於暫時難以安排住宿和辦公用房,暫時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領導幹部個人使用是可以的,但這種特殊情況有三個必備條件:一是按規定組織上應該分配住房和辦公用房而暫時又解決不了的;二是必須經組織按一定的程序批准;三是暫時包租或者佔用,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除此之外,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否則就是違紀行為,應受到紀律追究。「包租」,是指用公款將某個或者某幾個賓館的一個或多個客房租下來,無論領導幹部住與不住,在包租期間,客房的使用權都屬於領導幹部本人的情形。「佔用」,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佔有和使用賓館飯店客房的行為。在這裡,佔用者屬於無償佔用,所侵害的是賓館飯店的經濟利益,損害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 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行為本身就是嚴重的腐敗行為之一,同時又是其他許多消極腐敗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近年來,建設樓堂館所問題、高級賓館飯店公款吃喝玩樂問題屢禁不止,與這種行為也有一定關係。  四十、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本項是關於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購買」主要是針對以公共用車的名義購買小汽車後,固定使用或者變相固定使用,以規避配備小汽車方面的規定,或者在公務用車已經足夠的情況下,再行購買,浪費國有資產;「更換」主要是指小汽車沒有到達更換年限,提前以舊換新或者以劣換優的行為;「裝飾」主要是針對小汽車進行豪華裝修,在已經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另行裝飾,追求享受的行為。「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黨中央、國務院及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主要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問題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以及中央紀委歷次全會的規定。這裡之所以提出「違反規定」,是因為中央和各地區各部門在領導幹部配備、使用小汽車方面已有明確具體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如果真正按這些規定去做,就能夠有效地防止在車子問題上發生違紀行為,制止馬路上的腐敗。「配備和使用」小汽車在《廉政準則(試行)》中已有明確禁止性規定。本次修訂增加了「購買、更換、裝飾」小汽車的禁止性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的。 四十一、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舉辦各類慶祝、典禮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一些地方熱衷於組織節慶慶祝及各類名目繁多的慶典活動。應該看到,這些活動有的是必要的,有利於提高地方的知名度,有的還帶動了當地旅遊、招商引資等活動的開展。但應當警惕的是,這些慶典活動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屬於「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又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組織節慶及慶典活動時,動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支付高額出場費邀請國內外明星參加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嚴重的鋪張浪費。用公款支付慶典費用,嚴重違背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財政來之於民、用之於民、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質,無益於提升節會和慶典活動的實際效果。通過攤派方式舉辦慶典活動,指的是有些地方巧立名目拉贊助,要求或者變相要求、授意當地的企業或者有關單位,支付或者分攤支付慶典費用,給企業和有關單位的生產經營增加了很大的額外負擔,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針對這種情況,為堅決制止類似違紀行為,一些地方和部門已經作出了相關禁止性規定。總結各地經驗,本項專門就此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  四十二、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於預和插手應由市場起支配作用的經濟活動的禁止性規定。政府干預的一個前提條件是它應該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對市場運行進行公正無私的調控,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機構的「內在效應」,為權力「尋租」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在實踐中,少數官員的腐敗行為更時有發生。手中掌握權力的公職人員極有可能經不起非法利益的誘惑,作出有利於向其提供非法利益的人的決定,從而損害公眾和公眾利益,其主要危害在於不僅使生產經營者提高經濟效率的動力消失,而且還極易導致整個經濟的資源大量地耗費於尋租活動,並且通過賄賂和宗派活動增大經濟中的交易費用。尤其是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領域出現的腐敗問題,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影響黨群幹群關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礙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群眾反映十分強烈。可以說,這些領域應當作為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為此,《廉政準則》第七條第(一)項專門作出了明確禁止性規定。在貫徹執行《廉政準則》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防止這方面問題的發生,應當將這些領域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四十三、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大經營活動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重組」,是指企業的公司化改制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以及企業內部的主要資源和業務的重新組合。「兼并」,是指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一個企業購買或以其他有償的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破產」,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經過法定程序,用企業剩餘財產清償抵債的行為。企業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通過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市場交易的行為,是推進產權有序流動、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並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益,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重大項目投資,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投資。在有關國有企業經營活動的問題上,我們一直堅持的是政企分開的原則。但是,由於國有企業的國有性質,有關部門往往對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存在較大的影響力。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情況還時有發生。  四十四、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本項是關於干預和插手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事項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2003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該法頒布實施後,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大幅度減少,濫設行政許可的狀況得到了控制,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具體明確,公開、透明和可操作性增強,行政許可的人為因素和隨意性大大減少,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同時,行政許可時限大大縮短,行政效率明顯提高,為民、便民、利民的服務意識切實增強。從制度上促進了行政管理理念的轉變、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服務意識的增強和規範執法,文明服務已經成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這裡所稱「資金借貸」,主要是指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以及企業間發生的資金流轉、借用。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資金或者資本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受監管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必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防止出現權力「尋租」行為。  四十五、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本項是關於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須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分別適用於不同範圍。目前,我國對於處理經濟糾紛的法律規定應當說已經比較健全,但是,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許多當事人通過請領導幹部出面來給審判機關、仲裁機關、工商管理機關甚至對方當事人施加壓力,以使自己在爭議解決中佔據有利地位。從近年來信訪工作及其他途徑了解的情況看,對各種經濟糾紛的訴訟、仲裁以及其他形式的處理不滿,引發信訪,甚至出現群體性事件的事例也屢見不鮮。因此,黨員領導幹部要樹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各類經濟糾紛的觀念,不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四十六、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本項是關於干預和插手農村「三資」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於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有利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盤活農村集體存量資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有利於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組織為農戶服務的功能;有利於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幹群關係。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四十七、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本項是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是指某些領導幹部為了個人或小團體的目的和利益,不顧群眾需要和當地實際,不惜利用手中權力而搞出的勞民傷財、浮華無效卻有可能為自己和小團體標榜政績的工程。「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歷來為黨和政府嚴令禁止、歷來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不僅會浪費大量國有資產,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而且會使領導機關和決策機構難以掌握基層真實情況,難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甚至直接誤導決策,嚴重時甚至會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決制止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對作風飄浮、敷衍塞責引發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因此,《廉政準則》重申和強調了此項要求。 四十八、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本項是對虛報工作業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的「虛報工作業績」,是指通過謊報業績,報喜不報憂、掩蓋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以及編造虛假事迹等,欺騙領導機關、有關組織和人民群眾,以達到獲取表揚、榮譽或者避免批評、承擔責任等目的的行為。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在一些黨員幹部身上,仍然存在這樣那樣的違背實事求是的做法和現象,給黨和國家的事業帶來了損失,對黨的形象造成了危害。因此,《廉政準則》第八條第(二)項再次重申和強調不準「虛報工作業績」。在歷史上,我們曾經出現過浮誇風、虛報風,並給黨和國家的建設事業,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了嚴重的災難和沉痛的教訓。我們黨始終把實事求是作為自己思想路線的核心內容。實事求是也是黨風建設的根本要求。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永無止境。」黨的十六大通過的黨章指出: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能否始終做到實事求是,既是衡量黨的思想路線端正與否的重要依據,也是鑒別黨員個人認識能力、工作作風、黨性原則和品德修養的重要標準。一些黨員幹部之所以不會、不願、不敢實事求是,其中的原因既有認識能力問題、思想方法問題,也有政治立場問題、道德品質問題。歷史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什麼時候堅持實事求是,黨和國家的事業就會順利發展;什麼時候背離實事求是,黨和國家的事業就會遭遇挫折。  四十九、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  本項是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的禁止性規定。規定包含兩項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二是不得「藉機斂財」。這裡所稱的「婚喪喜慶事宜」,除了包括結婚喪禮外,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過生日,子女上大學,喬遷新居等各種召集親朋好友共同慶祝的事宜。「大辦」,是指大大超過當地一般群眾舉辦類似事宜的規模或者消費標準。「造成不良影響」,是指在群眾中或者社會上造成負面反響,損害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本項所稱的「藉機斂財」,是指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收受各種名義的禮金、紅包、貴重禮品等物質性利益。  婚喪喜慶辦酒席,宴請賓朋,是一種人之常情。本項規定所禁止的主要是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講排場、比闊氣,到處打招呼,下請柬,動用豪華車隊、招搖過市,大擺宴席、奢侈浪費,不符合黨員幹部的形象,引起群眾的不滿和猜疑,造成不良影響;另一種是藉機斂取錢財。對於借舉辦婚喪喜慶事宜斂財的,不論是否大操大辦,都要追究責任。  五十、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本項是關於在社會保障、執行扶持政策以及救災救濟款物發放等工作中不廉潔、不公平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本項所稱「政策扶持」,是指政府為扶助特定群體或者鼓勵某項事業而從財政資金、社會保險、勞動就業、醫療救助、教育培訓、工商稅務等方面給予的優惠和便利。民生問題,是我們黨始終關注和著力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解決好民生問題,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著力點,也是我們黨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都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內容,是老百姓的「救命錢物」,事關社會的穩定,事關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廉政準則》第八條第(四)項專門就這個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管理使用分配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五十一、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本項是關於弄虛作假騙取利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的「榮譽、職務、學歷學位等利益」,包括上級或有關部門頒發的「勞動模範、優秀黨員」等榮譽稱號、職務和級別的提拔或者雖然職務級別沒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崗位、各種技術職稱的晉陞、有關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學歷學位的獲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質方面的好處,比如享受政府給予的津貼、出國留學等。忠於黨和人民的事業,說老實話、做老實事、當老實人,光明磊落,表裡如一,是共產黨人應有的品質。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指出:「共產黨員無論何時何地、對人對己都要尊重事實,按照事物的本來面貌如實地向黨反映情況。不可看領導需要什麼就提供什麼,報喜不報憂,更不許可弄虛作假,騙取信任、榮譽和獎勵。不準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義縱容、暗示、誘使、命令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是弄虛作假給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凡是說假話騙取了榮譽地位的;凡是用說假話來掩飾嚴重過失或達到其他個人目的的;凡是縱容或誘迫下級說假話的,都必須繩以黨紀。對於那些不怕打擊報復,敢於為保衛黨和人民的利益說真話的人,應該給以表揚。」「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做實事求是的模範。在工作中,各種不同意見都要聽,成績、缺點都要了解。要鼓勵下級同志講心裡話,反映真實情況。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讓人當面提意見包括尖銳意見而進行從容討論的氣氛。」  五十二、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本項是關於從事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禁止性規定。這裡所稱「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是指違背公共道德、職業道德和我國傳統美德的活動。比如:不贍養甚至虐待父母、生活腐化、包養情人、嫖娼吸毒、在公共場合囂張霸道、欺凌群眾等。該項規定對黨員領導幹部在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其實質就是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在個人生活上要正派。這是針對近年來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問題提出的,有較強的針對性,目的就是要通過制度規範,形成對黨員領導幹部公職行為和道德品行的雙重約束,提高其綜合素質。這對黨員領導幹部既是要求也是愛護,更是構築思想道德防線的重要載體。事實表明,很多問題的發生髮展最初都是從生活不正派表現出來的。黨員領導幹部只有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為官、扎紮實實幹事,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擁護,才能調動方方面面的力量去推動改革發展穩定事業的發展。因此,《廉政準則》第八條第(六)項專門就這個問題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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