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被撞的車為A車,另一輛車B車,當時的情況是:

A由東向西,B由北向南,路口沒有信號燈;A車處於主幹道,A車已經通過路口,車頭已經到了斑馬線;B車速度很快,把A車撞的幾乎調了個頭;A車車上乘客受傷。

最後交警鑒定為55開的責任,各付一半責任,理由是A車未讓右側先行,B車也有連帶責任;

A車不服,認為右側來車先行在這裡不適用:支路車(B)讓幹路車(A)先行、B車在路口並未減速、A車先到達路口並且已經穿越路中心行駛至對面斑馬線;A車存在人員受傷。請問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提起行政複議嗎?流程是怎樣的?


請找到主幹路次幹路的證據,請找到次幹路讓主幹路的法律依據。

法律不是隨口說說的。


如果能明確主幹路,那麼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這個如你所說,55開太過分了,

交警判定55開的責任看似簡單粗暴,其實言之鑿鑿,直行未讓左轉發生交通事故判全責,為什麼這裡只判一半責任呢?嗯,是的,你的車過路口中央了且考慮到他方未減速(未按規定安全駕駛車輛)。

申請行政複議,去當地交警支隊。(改判幾乎是沒希望的) 再不濟,6個月內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這時候你才會知道責任認定書有多麼簡單粗暴了,直接是法律依據。)


通過沒有信號燈的路口,應當讓行右方車輛,A車未讓行B,B車主動撞擊A。。均有責任。。55責。。沒問題
支路讓幹路這條規定已經沒有了,誰讓誰要看讓行標誌A車的責任:沒有讓右側開來的B車先行B車的責任:沒有停車瞭望(其實A車估計也沒有),很快的話有可能超速先到後到、有沒有人受傷和責任認定無關

建議不要複議了,複議後變成A車主責甚至全責可能性更大


我靠這個判罰怎麼出來我不太懂……所謂讓行也得是頭讓頭吧……哪有屁股讓頭的 再說咋讓啊 倒回去么……再說都是直行哪來的右側先行啊……話說是直行吧?有交通法達人給解釋一下嗎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其實如果涉及法院審理的話,交警部門的認定書屬於書證,質證時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推翻。保險理賠的話都是保險公司賠償,沒有意義。


有些交規就是簡單粗暴無法理解的。交警也不管具體情況就往交規上套!我的右方是斷頭路,裡面亂停車,有個車突然衝出來撞車頭撞到我車門,還是我全責,沒辦法……交警的解釋是只能按交規,就像正常行駛車輛碰到違規的人後者單車,照樣車全責,沒得講,只能認倒霉!

根據你的問題我畫了個草圖,也不知道實際情況準確不。

說說我個人的看法,A車所謂的主次幹道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並不是導致的關鍵原因。也不能成為確定路權的根據,道法實施條例52條第二款有明確的規定,無紅綠燈,交警指揮的十字路口,應停車觀察,讓右側來車先行。劃分同等責任,估計也是為了照顧A車上有傷員,A車座位險不夠的情況下,可以用B車的商險。如果無人傷,應該是是A車承擔主要以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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