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正常行駛,撞死了一隻沒有栓狗繩的無證的寵物狗,保險公司和稀泥協調,於是狗主人讓我賠3000,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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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當事人那邊回復了。


車主當然有法可依,如果起訴,法院一般會這樣判決: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該事件的法律邏輯

1.「機動車把狗撞死」,這意味著車主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故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沒有牽繩的薩摩耶」,說明狗主人在遛狗過程中未拴狗鏈,任由其狗四處跑動,法院會認為其對狗被撞死亡亦負有過錯,根據狗主人的過錯程度應當適當減輕車主的責任。

3.綜上,在責任比例劃分上(即金錢賠償的劃分比例),法院一般會做出如下三種選擇:

①車主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狗主人自行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絕大多數選擇)

②車主和狗主人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

③車主承擔60%的責任,狗主人承擔40%的責任。

三、關於賠償責任,法院一般而言會這樣判定

1.車主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故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部分賠償額是固定的2000元)。

2.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在車主需要承擔的責任比例內進行賠償。

3.若還有不足,則由車主在其責任比例範圍內予以賠償。

四、就本事件而言,車主的具體賠償金額應該是這樣的:

1.狗主人要求賠償購買薩摩耶的價款2000元,這是合理訴求需要賠償。

2.狗主人要求賠償火葬費,大部分法官認為火葬費屬於狗主人的擴大損失而不是財產損失,會判決不賠償,但不排除有例外的可能。

3.狗主人要求賠償女兒會因此而傷心的錢,這屬於精神撫慰金。考慮這場糾紛產生的原因、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對象、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並不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狗主人索要精神撫慰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這部分錢不賠。

4.綜上,在交強險賠完2000元後,如果法院判令賠償火葬費,那麼車主需要賠償賠火葬費的70%或60%或50%(具體看法院判定雙方責任的承擔比例);如果法院判令不賠償火葬費,那麼車主自己一分錢都不需要花了。

五、是否需要針對交警開具的責任認定書複議

1.首先就該責任書的認定而言,從大量相關司法實踐來看,大部分都是這樣判定。

2.另外,法院並不一定會按照交警的責任認定來判決,本人看過的一個相關案例就是法院以交通責任劃分不等同與民事責任劃分為由,在庭審中把雙方的責任承擔比例重新劃分了。

3.所以複議不複議,對本事件的賠償而言意義不大

六、就「人保理賠員說3000元合理」這個問題

1.如果車主報的保險是交強險,那麼不論理賠員說什麼都是沒有意義的,針對此財產損失,交強險是有固定賠償數額的,2000元

2.如果車主報的是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那可以問理賠員是以什麼身份說這句話的,如果他說是以保險公司理賠員身份,那我們有理由相信保險公司同意承擔這3000元賠償金,車主可以錄音保存證據,這樣一來車主也可以一分錢都不自己出了。


撞死未拴繩小狗改判次責,正義何不一次抵達?

「轎車撞死未拴繩小狗被判主責」事件引發廣泛批評,警方在輿論倒逼下改判司機負次責,狗主人負主責。對此,網友們仍表示不滿意,認為狗主人應該負全責。我以為,警方初判與改判均為糊塗案,打折的正義是非正義。

「轎車撞死未拴繩小狗被判主責」是100%的糊塗案,這是連吃瓜群眾用腳後跟思考都能想明白的。轎車在馬路上正常駕駛,未拴繩小狗突然竄出馬路,司機躲避不及,緊急剎車仍把小狗撞死,試問,她何錯之有?怪她車技不好?還是怪她運氣不好?可是,警方居然判司機主責,真是一塌糊塗!

事後,女司機在微博上講述了自己的遭遇:「我5月24號晚上駕車正常行駛,突然跑出來一隻沒有牽繩的薩摩耶,不小心把它撞死了,當時太突然了,我完全沒反應過來。我報了警,狗主人說寵物狗買來2000元,養了三個月花了很多錢,後續要火葬,總共要我賠3000塊。我當時說最多賠個交強險2000元,狗主人不同意。5月27日我去了交警大隊,她拿出了狗牌,沒看到狗證。警察開了責任認定書,說我主責,她次責。她一直覺得她錯少,我錯多,我就該賠3000。我氣不過,說要麼拿2000,要麼上訴。」

該司機的遭遇在網上引起極大關注,網友們紛紛為她鳴不平。寧波交警官方微博也在車主微博中,表示可以申請複議。同時就此事@了象山交警。寧波市象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5月30日通報稱,改判司機負次要責任,狗主人負主要責任,雙方在經濟賠償上也已達成協議。

只要是正常人,即便是法盲,也不大可能作出「轎車撞死未拴繩小狗負主責」的荒唐結論。寵物狗不能上馬路,沒有路權,狗主人未給狗拴繩,導致事故發生,全部責任都在狗主人,豈能賴到正常行駛的司機身上?

可是,就這麼一點常識,警方不僅犯錯,而且還要輿論倒逼才知錯改錯,真不知平時是怎麼執法的。更加氣人的是,就連改錯也改得不徹底,改判司機負「次責」,反映其仍然糊塗得不輕。

可是,涉事警方並不覺得自己糊塗。象山警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於最初的認定(司機負主責),現場雙方均表示認同無異議,經雙方確認簽字後,處警警員為雙方現場出具了事故認定書。整個處置程序並無不當。

女司機事後在微博上提到,「警察開了責任認定書,說我主責,她次責。她(狗主人)一直覺得她錯少,我錯多,我就該賠3000。我氣不過,說要麼拿2000,要麼上訴。」可以看出,司機當時就對認定她負全責表示不滿。可是警方卻說「現場雙方均表示認同無異議」,這是睜眼說瞎話。警方認為事故認定書「經雙方確認」,所以「整個處置程序並無不當」,更是無恥。倘若「並無不當」,警方又何必改判?強調「程序正確」,就能掩蓋「實質謬誤」?

警方還表示,在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出具之後,事故主責方,即轎車方當事人吳某對此前同意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提出了異議,並向象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了複核申請。接申請後,5月30日,象山交警大隊依法對此起事故進行重新全面調查,最終作出改判。

這裡強調的仍然是「處置程序並無不當」:當初判司機全責的時候,她沒有當場提出異議,事後才提出。言外之意是,不怪民警判錯案,只怪當事人沒及時提出抗議。明明是自己犯錯,還理直氣壯地怪別人沒盡到「提醒義務」,真夠不要臉的。

警方最後強調「事故雙方在經濟賠償上也已達成了協議」,似乎此事就可以畫上完美的句號了,似乎警方的錯誤也可以一筆勾銷了。對此,有網友表示,「改判就完了?原因未查清不能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能放過;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能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能放過。」

總之,「轎車撞死未拴繩小狗被判主責」是100%的糊塗案,改判司機負次責是50%的糊塗案,打折的正義仍然是非正義。正義明明可以一次抵達,何必讓它兜兜轉轉?涉事警方究竟是真糊塗還是裝糊塗,難道不應該有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嗎?(文/李蓬國)

作者系媒體評論員,公眾號lipengguo123(挽弓搭見ll李蓬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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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行政複議無責吧

定責三天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第一感覺就是:不懂法,隨便和稀泥的交警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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