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的新新闻「中国网军黑台湾」让我很失望,立场不同说中国好说台湾差的言论经由中国社群媒体广传传回台湾,就扣上假新闻危及国安的帽子,政策被反对无力招架说假新闻太多所致,千错万错都是新闻的错。

这系列的专题报导在我眼里漏洞百出,文中举出的两则新闻一为民众投书,一为联合报资深记者何定照的报导,前者本就享有言论自由,后者需本于事实,就其撰写内容都是确实存在的一种现象,都有一部分的人认同。只因为刊载在亲中媒体,只因为是不利执政当局的言论就指责为双方交相贼,意图打击台湾民心。但显然即使是巷子里的人也可能习焉不察,还照本宣科作为研拟因应方式的依据,不由得捏一把冷汗。

 

到底是谁在制造假新闻?

总觉得在上位者有规模想据此形塑有利自己的论述,但这可能是我个人的猜测。首先,是上头要求研议假新闻的因应方式,其次是总统府行政院电子信箱转来的民众申诉案件,再者是民进党中央开记者会批国民党造谣抹黑政策,最后是总统府在年终记者会上再次提及假新闻的问题。当然,亲总统府的媒体友人同时间在脸书上的帮衬也是令我起疑的原因,这一切的时机点都刚好的不可思议。

有心人士操作此议题显然想以危及国安的角度入手,但专业研议的报告告诉总统府广电媒体有法可管,网路世界目前各国皆以低度管理,公权力不宜介入,建议应以业者自律为主,民间成立第三方认证机构来监督,若为假新闻可发动下架,「至于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对我国民主体制形成危胁,建议由国安单位去认定。」

 

以国家安全之名行言论箝制之实

危害国家安全? 历史上类似的行径不是没发生过,所有当权者如出一辙的以国家安全之名,行言论箝制之实的思维令人惊叹。美国就曾在1798年通过「危害治安法」,危害治安法规定:「凡意图破坏政府或总统与国会之声誉,而恶意中伤或不实报导政府之出版品者,或煽动人民憎恨政府、抗拒法律,帮助他国以对抗美国者,得判处两年以下徒刑,易科两千美元以下罚金。」但因另一党的反对此法仅仅实行了三年就走入历史,说穿了这部立法的起与落完全是政党政治角力的产物。

因此,回过头来看台湾「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时得判处的规定,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第3项,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如「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时,依同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处新台币20万至200万元罚锾。

但修法早被其他话题掩盖,我也是到此刻才发现,原来我们常挂嘴边的「新闻自由不得立法侵犯。」新闻自由应受保护的价值信条已默默被打破,甚至明天文入法,这才明白为何TVBS总监詹怡宜曾在研讨会上提到看见查证不实入法相当惊骇。

试问什么是损害公共利益?如果被认定是危及国家安全算不算损害公共利益呢?由国安单位认定,国安单位的老大是谁?是总统!这条文保留的政治操作空间太大了。虽然现况暂且以网路治理与实体世界不同挡住了,然而,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的公布不才宣布网路世界等同于实体世界吗,这面防火墙止水阀能抵挡多久有心人士的刻意为之。

原本广播电视法和卫星广播电视法对假新闻的处置已有,一、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二、妨害儿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因此,纵使如王育诚脚尾饭事件和周政保事件等彻头彻尾就是假新闻的案例都收到惩罚,并非无法可管,无法可罚,东森S台后来遭到撤照处分,王育诚后来再也无能立足电视,TVBS因此被罚200万并且撤换一级主管,可见原本的法律规范并非无足因应,不能因为撤照导致新闻局关门、国赔成立就将从此不敢执行撤照处分,那是行政怠惰,另订此法反而是开大门让政治力量长驱直入。

 

不得立法侵犯 不只保障正确无误的言论

新闻自由不得立法侵犯最著名的案例就是苏利文案,这个案例的判决最为后人称道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归属的转移」,保障公民也保障新闻媒体批评公共事务的权利。大法官布瑞南的结论是这么写的,「...有关公共事务之辩论应该是百无禁忌、充满活力、完全开放的,其中也应该包括对公职人员的激烈、尖锐,甚至令人不悦的批评。」

事实上,引发蒙特马利市警长苏利文告纽约时报是一篇有三处错误的广告,内容有误未经事实查证依我国的法律来看对纽约时报是很不利的。但美国大法官判决苏利文案时却说「自由应包括容许犯错与错误陈述的空间。判决文说,保障事实并不足够,因为恐惧犯将导致人民公评政府一事受到掣肘。基于预防自我审查,给错误『呼吸的空间』是必要的,因此才有包容『诚实的错误』的规定。」

就新新闻所指的两篇甚有嫌疑的报导,事实上虽不中亦不远矣,不能因不利台湾就说它是对岸假新闻操作,这是多少人来往两岸共有的感触,若台湾还自我催眠像只井底之蛙不知外在世界正快速变化,依附执政当局的喜好催捧自我优越感,那无异于助长温水煮青蛙,那才是新闻工作者的失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