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期的新新聞「中國網軍黑臺灣」讓我很失望,立場不同說中國好說臺灣差的言論經由中國社羣媒體廣傳傳回臺灣,就扣上假新聞危及國安的帽子,政策被反對無力招架說假新聞太多所致,千錯萬錯都是新聞的錯。

這系列的專題報導在我眼裡漏洞百出,文中舉出的兩則新聞一為民眾投書,一為聯合報資深記者何定照的報導,前者本就享有言論自由,後者需本於事實,就其撰寫內容都是確實存在的一種現象,都有一部分的人認同。只因為刊載在親中媒體,只因為是不利執政當局的言論就指責為雙方交相賊,意圖打擊臺灣民心。但顯然即使是巷子裡的人也可能習焉不察,還照本宣科作為研擬因應方式的依據,不由得捏一把冷汗。

 

到底是誰在製造假新聞?

總覺得在上位者有規模想據此形塑有利自己的論述,但這可能是我個人的猜測。首先,是上頭要求研議假新聞的因應方式,其次是總統府行政院電子信箱轉來的民眾申訴案件,再者是民進黨中央開記者會批國民黨造謠抹黑政策,最後是總統府在年終記者會上再次提及假新聞的問題。當然,親總統府的媒體友人同時間在臉書上的幫襯也是令我起疑的原因,這一切的時機點都剛好的不可思議。

有心人士操作此議題顯然想以危及國安的角度入手,但專業研議的報告告訴總統府廣電媒體有法可管,網路世界目前各國皆以低度管理,公權力不宜介入,建議應以業者自律為主,民間成立第三方認證機構來監督,若為假新聞可發動下架,「至於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對我國民主體制形成危脅,建議由國安單位去認定。」

 

以國家安全之名行言論箝制之實

危害國家安全? 歷史上類似的行徑不是沒發生過,所有當權者如出一轍的以國家安全之名,行言論箝制之實的思維令人驚嘆。美國就曾在1798年通過「危害治安法」,危害治安法規定:「凡意圖破壞政府或總統與國會之聲譽,而惡意中傷或不實報導政府之出版品者,或煽動人民憎恨政府、抗拒法律,幫助他國以對抗美國者,得判處兩年以下徒刑,易科兩千美元以下罰金。」但因另一黨的反對此法僅僅實行了三年就走入歷史,說穿了這部立法的起與落完全是政黨政治角力的產物。

因此,回過頭來看臺灣「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時得判處的規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時,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至200萬元罰鍰。

但修法早被其他話題掩蓋,我也是到此刻才發現,原來我們常掛嘴邊的「新聞自由不得立法侵犯。」新聞自由應受保護的價值信條已默默被打破,甚至明天文入法,這才明白為何TVBS總監詹怡宜曾在研討會上提到看見查證不實入法相當驚駭。

試問什麼是損害公共利益?如果被認定是危及國家安全算不算損害公共利益呢?由國安單位認定,國安單位的老大是誰?是總統!這條文保留的政治操作空間太大了。雖然現況暫且以網路治理與實體世界不同擋住了,然而,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公佈不才宣佈網路世界等同於實體世界嗎,這面防火牆止水閥能抵擋多久有心人士的刻意為之。

原本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對假新聞的處置已有,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因此,縱使如王育誠腳尾飯事件和周政保事件等徹頭徹尾就是假新聞的案例都收到懲罰,並非無法可管,無法可罰,東森S臺後來遭到撤照處分,王育誠後來再也無能立足電視,TVBS因此被罰200萬並且撤換一級主管,可見原本的法律規範並非無足因應,不能因為撤照導致新聞局關門、國賠成立就將從此不敢執行撤照處分,那是行政怠惰,另訂此法反而是開大門讓政治力量長驅直入。

 

不得立法侵犯 不只保障正確無誤的言論

新聞自由不得立法侵犯最著名的案例就是蘇利文案,這個案例的判決最為後人稱道之處在於「舉證責任歸屬的轉移」,保障公民也保障新聞媒體批評公共事務的權利。大法官布瑞南的結論是這麼寫的,「...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其中也應該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

事實上,引發蒙特馬利市警長蘇利文告紐約時報是一篇有三處錯誤的廣告,內容有誤未經事實查證依我國的法律來看對紐約時報是很不利的。但美國大法官判決蘇利文案時卻說「自由應包括容許犯錯與錯誤陳述的空間。判決文說,保障事實並不足夠,因為恐懼犯將導致人民公評政府一事受到掣肘。基於預防自我審查,給錯誤『呼吸的空間』是必要的,因此纔有包容『誠實的錯誤』的規定。」

就新新聞所指的兩篇甚有嫌疑的報導,事實上雖不中亦不遠矣,不能因不利臺灣就說它是對岸假新聞操作,這是多少人來往兩岸共有的感觸,若臺灣還自我催眠像隻井底之蛙不知外在世界正快速變化,依附執政當局的喜好催捧自我優越感,那無異於助長溫水煮青蛙,那纔是新聞工作者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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