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再当呆人了! 自宅及消费放款 取消连带保人

更新日期:2011/10/07 05:30 杨毅、刘宗志、沈婉玉/台北报导

中国时报【杨毅、刘宗志、沈婉玉/台北报导】

 

俗话说「人呆才作保!」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和消费性放款时,将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以保障弱势消费者权益,并避免民众为人作保,却反而「公亲变事主」,成为银行的讨债对象。

 

提案立委赖士葆表示,其实法律上根本没有所谓的「连带保证人」,这是银行实务运作而来的用语,「连带保证人即共同债务人」;他说,通常银行就算已取得足额担保,还是会在契约中「玩文字游戏」,利用一些游走法律边缘的条文,要求借款人须提供连带保证人,或要求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明显罔顾现行法令精神。

 

金管会主委陈裕璋昨受邀进行《银行法》修法报告时也认为,连带保证人明明不是债务人,但却常因债务人「跑路」或查无财产,而成为银行追讨对象,须背负庞大债款,相当不合理,他赞成修法改善。

 

三商银高层则认为,此法通过对银行没影响,但对消费者来说,却是「一体两面」,虽让帮人作保的民众,免遭银行讨债,但恐怕会让债信条件不佳的人,陷入借不到钱的窘境。

 

根据财委会初审通过版本,明定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例如:购屋贷款、房屋修缮贷款、汽车贷款等,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人,但银行仍可征提「一般保证人」;当银行已取得足额担保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包括连带保证人。此外,以往在缔约时,特别约定主债务人延期清偿,且不需经保证人同意,将导致保证人「永无翻身之日」。因此,草案中新增,因自用住宅及消费性而征提的保证人,其保证契约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间不得超过十五年。

 

也有银行业者说,修法后,银行为了保障债权,未来授信可能会降低成数、提高利率因应。甚至若保证人年限不得超过十五年,则未来贷款年限也可能被限缩到十五年。

 

大型行库高层更直言:「立委管太多」,借款人信用不足,只好找保证人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修法通过后,银行追讨债权时,将可先对一般保证人进行财产假扣押,保人还是逃不掉,只是多一道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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