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祭祀公业条例所为「备查」,是否为行政处分?

 

来源出处:彰化县政府法制处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data_id=17639

 

依祭祀公业条例所为「备查」是否为行政处分之疑义(106.6.30)

 

一、案例:

甲向乡公所申报A祭祀公业管理人选任案、规约订定案,经乡公所分别同意备查在案,乙为A祭祀公业派下员,不服乡公所之同意备查函,据以提起诉愿,则诉愿审议机关应为如何之决定?

 

二、解析:

(一)按「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诉愿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为不受理之决定:…八、对于非行政处分或其他依法不属诉愿救济范围内之事项提起诉愿者。」诉愿法第1条第1项、第3条第1项、第77条第8款分别定有明文。

(二)次按「决议文:祭祀公业管理人选任系属团体自治事项,行政权原则上不介入。是管理人选任后虽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备查,然综览祭祀公业条例,尚无以备查之介入,始令其对外发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规定或意旨。因此,新任管理人申请备查当仅系供主管机关事后监督之用,是否准予备查,因无法律效果,均非行政处分。」最高行政法院1051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文可资参照。

(三)再按「…祭祀公业既系由设立人『捐助财产』,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为目的之团体,祭祀公业名下财产均属人民私权,则若有争执,应由当事人循民事诉讼程序取得确定判决后,主管机关再据以办理。准此,祭祀公业条例第16条、第38条所称『确认之诉』或第57条所指『诉讼』,皆指向普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之民事诉讼而言甚明,…是知,『业经』主管机关『(准予)备查并公告周知之事项』,管理人、派下员或利害关系人对之有异议者,仍应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诉讼取得确定判决后,主管机关再据以办理,显见主管机关就祭祀公业条例所为『备查』之行政行为,并不具确认或构成该请求备查事项之效力要件。祭祀公业条例规定祭祀公业相关事项应报请主管机关『备查』,而为事后监督,乃在落实本条例制定之立法目的…,其所为『准予备查』、或『不予备查』,均未对受监督事项之效力产生影响,其性质皆非行政处分亦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诉字第972号裁定意旨可资参照。

(四)本件乙为A祭祀公业派下员,就同意备查函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提起诉愿,系属适格当事人;而参照最高行政法院1051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裁定意旨,「备查」系人民向监督机关陈报之事项,仅供监督机关事后监督之用,其所为「准予备查」或「不予备查」,均未对受监督事项之效力产生影响,是否准予备查,因无法律效果,性质上皆非属行政处分,据此,乡公所同意备查之函文,目的仅在事后监督,性质上即非属行政处分,乙提起诉愿,程序即有未合,而非法之所许。

三、结论:

本件乙为A祭祀公业派下员,不服乡公所就A祭祀公业管理人选任案、规约订定案所为同意备查,遂提起诉愿,然乡公所依祭祀公业条例规定所为「备查」,系供事后监督之用,并非确认或构成该请求备查事项之效力要件,其是否准予备查,均未对受监督事项之效力产生影响,并无发生具体法律上效果,性质上自非行政处分,是乙据此提起诉愿,揆诸前揭规定、决议及裁定意旨,程序即有未合,诉愿审议机关应依诉愿法第77条第8款规定为不受理之决定。

 

 

S__6824178.jpg

 


推荐律师

好的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林佳怡律师0988-067-721  Line IDlawyer1015

www.law9958.com.tw    (法律,救救我吧!)

 

服务地区:台中律师、台北律师、桃园律师、彰化律师、台南律师、车祸、诉讼、离婚、免费法律咨询、土地买卖、土地律师、彰化律师、毒品律师、民事律师

 

 

 

 

 

林佳怡律师,离婚,车祸,诉讼,赡养费,监护权,离婚律师,离婚诉讼,免费法律咨询,律师推荐,台中律师,推荐律师,台北律师,好的律师推荐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