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學法律】不是親生子,仍能繼承千萬房產!

 

【新聞案例】

桃園任姓婦人在婚姻關係中,出軌所生的兒子,並非與丈夫所生,她一直保守祕密,不敢讓丈夫知道,直到丈夫過世,待兒子辦完繼承分割登記後,任姓婦人才向家人吐露兒子是私生子的祕密。

 

丈夫的其他2個女兒認為「弟弟」既然不是爸爸親生就不該繼承父親的遺產,因此向法院訴請弟弟繼承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時,任婦的兒子表示,在辦理繼承分割遺產時,姐姐就已經知道他的身世,當時姐姐同意他繼承遺產,才會共同辦繼承手續,主張擁有繼承權

 

最後法官以任婦和丈夫生前並未否認子女,兒子在法律上仍推定為婚生子,而姐姐是在父親過世後4年才提訴訟,違反民法要在被繼承人死亡6個月內提起繼承權訴訟的規定,且弟弟未經訴訟推翻婚生親子關係,因此判決弟弟的繼承權存在、可分父親遺產,是罕見非親生子仍能繼承遺產案例。

 

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69676?utm_source=udnnews&utm_medium=linepush

(聯合新聞網)

 

 

【律師評析】

一、婚生推定很重要,除非提出訴訟推翻,否則當然會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

 

因為任姓婦人受胎時(懷孕時),與丈夫有婚姻關係存在,所以依民法第1061條、第1063條第1項等規定,這個兒子在法律上來說還是丈夫的婚生子女。

 

若要推翻這種婚生推定,現行法有兩種途徑:

 1、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由夫妻之一方或該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提起訴訟有時間上之限制,須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自己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知悉時尚未成年的話(未滿20歲),得於成年後2年內起訴

 

2、依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留意:原規定提告時間為6個月,但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已於民國1041230日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意旨,將由六個月內改為一年內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   

①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②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③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

 

二、

依新聞案例內容,法官以任婦和丈夫生前並未否認子女,兒子在法律上仍推定為婚生子,而姐姐是在父親過世後4年才提訴訟,也已經超過可以提告的期限,所以弟弟未經訴訟推翻婚生親子關係,其的繼承權當然存在、就可分父親遺產。

 

 

【延伸閱讀】

小孩不是我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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