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多时的财团法人法原本预期可纳管的财团法人共计为6128家,法案昨天三读通过,排除1713个宗教团体不在纳管范围;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今天指出,宗教团体法人将由内政部另订专法管理。

依照新通过的法律,由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在中央机关的有116家,在地方的有115家;由民间机构捐助的财团法人,在中央机关的有1995家,在地方的有3902家,总数为6128家,但将与宗教有关的1713家扣除后,新法纳管的财团法人为4415家。

关于宗教财团法人的争议,陈明堂表示,宗教自由是宪法所保障,宗教团体因具特殊、复杂性,在宗教团体法法律还未完成前,有关有财团法人性质的宗教团体,不适用于财团法人法,在还没立专法前,回归适用民法以及一般普通法律,而专法应由宗教主管机关内政部研议。

法务部指出,财团法人设立及管理过去仅由民法规定,内容与位阶不足,财团法人法完成立法,可使财团法人制度有完整的规范可遵循;亚太防制洗钱组织将于今年对我国进行第3轮相互评鉴工作,财团法人资讯公开及财务管理为防制洗钱的一环,财团法人法也是重要配套法案。

法务部表示,财团法人法区分「政府捐助」与「民间捐助」的财团法人,各有不同的监督管理,如健全财团法人的人事、会计、内控稽核、财务管理、资讯公开制度甚至退场机制,对于容易洗钱或被资恐活动利用的财团法人,即有防制洗钱与打击资恐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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