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的,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這是人所共知的。然而近日,在明律師張琨遇到一個奇葩式拆遷:居委會起訴委託人“排除妨害”,要求委託人拆除房屋。那麼,本來在徵收拆遷中沒什麼權力的居委會加入其中,被徵收人又該如何應對呢?

  【基本案情】

  委託人的房屋位於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張小莊社區。2017年9月1日,張小莊社區居委會制定了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方案,要求一次性搬遷,範圍爲舊村址範圍內全部居住房屋及所有地面附屬物。因搬遷補償方案標準嚴重不合理,委託人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2018年10月9日,委託人突然收到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這才得知張小莊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以委託人要求多分房、多得錢,否則不配合搬遷改造,委託人的房屋還在新街上且拒不搬遷,阻礙了棚戶區改造,嚴重影響了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損害了王寨社區和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要求委託人立即排除妨害,拆除位於新二街雨污水管線上的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

  【律師解析】

  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後,在明律師張琨立即指導當事人進行應訴。同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經信息公開得知,委託人的房屋所在地塊根本沒有被依法徵收。在庭審中在明律師張琨提出:根據《物權法》第35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但就本案而言居委會沒有任何權力對居民的財產進行徵收、改造和拆遷,居委會不是排除妨礙的權利人。居委會制定的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方案,沒有向基層政府部門進行備案或者批准,制定過程不民主、不公開,補償政策也同樣不公開、不透明。且涉案地塊也不存在合法的建設項目,因此委託人沒有任何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爲。

  庭審後,居委會頓時自覺理虧,事實擺在眼前,於是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法院也予以准許。當事人房屋所面臨的遭強制拆除危機得以化解。

  在明律師張琨通過本案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發起有着嚴格的審批要求和程序性規定,居委會絕不是可以擅自發動的主體。實踐中,不乏由社區居委會發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明顯無法定職權依據的文書,當事人切不可被這類東西所嚇倒而隨意遵從。所謂的協議拆遷、“排除妨害”式拆遷不具有強制性、合法性。遇到上述不合理的拆遷,要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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