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完成修訂,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第四屆第二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已正式發佈,將於2019年9月1日執行。

  1.明確職工家庭定義和新增非住房消費銷戶提取限制條件。爲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專款專用,提升我市整個公積金制度的資金運營水平,增強和更好地滿足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要求:一是將原辦法“職工家庭”明確爲“職工及其配偶”;二是明確公積金貸款在結清前,職工辦理離退休、離職、出境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銷戶提取業務時,應保證職工個人賬戶資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本息。

  2.新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政策。爲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職工改善居住條件的支持力度, 提高職工既有住宅居住品質,根據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公安廳《關於印發》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文件精神,明確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提取公積金的管理原則:一是明確申請提取條件,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納入住房消費提取範疇,二是爲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保障資金安全運行,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提取時限、提取金額和提取材料予以明確。

  3.優化租房提取政策。爲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貫徹落實加快建立租購併舉住房制度,加大對市民租賃自住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時,充分考慮租房人租房備案時需出具不動產權證的實際困難,考慮從政策上防範新出現的“真備案假租房”違規套取公積金新情況,重點打擊中介公司藉機以提供備案房源的方式,從中非法盈利,一是將租房提取納入住房消費範疇;二是調整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提取金額的計算方式;三是增加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無房職工可直接限額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四是限定同一套住房最多可提取限額等相關內容,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1.統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時限。爲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和延續性,避免歧義,減少窗口矛盾,提高管理效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一是將購買商品住房自取得相關證書或購房款發票後申請,購買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徵收安置房應自取得相關證書(含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後一年內申調整爲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二是還貸期間職工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後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三是明確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時限,加強違規提取管理:職工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後,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2.放寬住房消費提取金額。爲保持政策的統一性,提高管理效率,根據《條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明確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限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和配偶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支付費用的管理原則。

  1.減少業務審覈材料。爲進一步落實國務院 “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信息共享覈查機制,方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減少業務審覈材料:一是辦理異地商品住房(含現房)提取時,取消按揭貸款銀行出具貸款發放憑證;二是辦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時,取消國土部門批准文件;三是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時,取消按揭貸款銀行出具的抵押合同;四是辦理租房提取時,公積金中心與相關管理部門查詢確認,不再提供無房證明和租賃備案憑證;五是辦理重大疾病提取和離職提取時,取消家庭生活困難證明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六是辦理所有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取消提供身份證和結婚證複印件;七是提取職工不需再回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八是整合各類承諾書、單身聲明、授權書。職工在申請辦理提取公積金業務時只需填寫《提取申請表》,實現“告知全面、承諾全面”。

  2.規範離休、退休證明材料。爲規範提取管理,提高服務效率,切實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明確職工辦理離、退休提取時應提供退(離)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或其他離、退休相關證明。職工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可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直接辦理。

  3.規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業務證明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職工勞動能鑑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明確職工辦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提取時應提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文書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

  1.明確特定購房行爲按份提取相關規定。根據《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爲加強違規提取公積金的管理,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明確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住房、分期付款購買同一產權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原則。

  2.違規提取行爲處理。爲貫徹落實《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強使用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提高風險管理效率,《提取辦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明確了違規提取行爲處理和實施聯合懲戒的處理措施。

  明確《提取辦法》施行時間和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請條件:

  1.職工出資爲本市行政區域內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2.職工及其配偶申請業務當年未辦理其他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

  申請時間:

  加裝電梯竣工驗收後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提取額度:

  不超過加裝電梯實際出資金額且不超過業務申請時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月餘額之和。

  提取材料:

  1.提取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所列身份證明材料;

  2.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

  4.電梯竣工驗收報告;

  5.加裝電梯費用每戶分攤費用決議;

  6.電梯使用登記證;

  7.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1.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週歲、女性已滿45週歲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2.農村戶籍職工離職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業務規定

  1.取消部分提取業務辦理資料

  辦理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辦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國土部門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兩年仍未就業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2.放寬部分提取業務申請條件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可以申請辦理該套住房的購房提取業務,業務辦理時職工及其配偶無需提供戶籍證明或工作地證明。

  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房且租房自住,未辦理租房備案登記的,仍可按照規定額度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

  將購買異地住房、再交易住房等部分提取業務申請時間統一調整爲購房行爲發生之日起或取得相關證明材料5年內申請。具體規定爲:

  (1)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款發票後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後,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3)購買政策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4)購買徵收安置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購房款或收據後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自取得審批文件起5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6)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期間職工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後5年內可申請提取一次”

  3.統一提取金額計算標準

  “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出具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調整爲“購買徵收安置房,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購房款(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增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職工購買政策性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一)嚴格部分提取業務管理

  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封存或託管滿半年。

  職工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內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承租人租賃住房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該套住房的提取限額。

  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產權份額的平均計提。

  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能多次提取。

  購買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且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房管部門網籤合同記載的房屋買賣成交價減去購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二)調整部分提取業務辦理材料名稱

  1.因購買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房屋交易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房屋交易手續費發票”調整爲“房屋交易過戶後的不動產權證書、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住建部門網籤合同,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2.因離、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離、退休證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調整爲“本市人社部門提供的退(離)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表或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3.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提供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調整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文書”。

  4.因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材料中,“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調整爲“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註銷證明”。

  調整依據:根據相關部門修改意見調整,確保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材料稱謂與相關部門業務管理規定保持一致,便於職工準備。

  增加違規提取行爲管理規定

  明確以下行爲屬於違規提取行爲:

  1.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2.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3.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託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4.利用虛假工作關係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5.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6.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7.利用虛假鑑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8.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9.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10.其他違規提取行爲。

  公積金中心發現職工有違規提取情況屬實的,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1.限制其住房公積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資格,將其違規提取行爲通過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納入不良行爲登記,並依法依規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違規提取職工屬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2.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違規提取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的,公積金中心依法採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受委託代辦的單位、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僞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違規提取行爲的:

  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爲處理辦法》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公積金中心開展違規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成都晚報-成都發布記者:滕楊

  編輯: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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