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通過股權激勵所獲得的股份一般有這樣一些權利:分紅權、決策權、轉讓權、繼承權……這一切又稱為「所有權」。虛股只有分紅權,其他權利都不具備。註冊股通常有很多權利,包括決策權、轉讓權、繼承權、授予權、抵押權、擔保權等。權利又來源於屬性。屬性是虛的還是實的,虛股和實股的權利不一樣。

要明確規定給予激勵對象哪些具體的權利。如果規定股份只有分紅權,那麼可以採取「532」的分紅原則;如果是註冊股,權利就不一樣了,它具有分紅權、決策權、轉讓權和繼承權等。所以說,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的時候,確定激勵對象享有什麼樣的權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權利沒有搞清楚,整個方案就會亂套。

某家創業剛滿兩年的公司,對公司的總經理、財務總監、營銷總監這3名核心人才進行了股權激勵。按照規定,如果當年公司能夠完成年度目標,各個部門也能夠完成部門的目標,則公司會拿出總股本5%的股份對他們進行激勵。結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和部門不但順利完成了目標和任務,甚至某些指標還超額完成。當然,公司也非常爽快地兌現了承諾,給予他們三人分配了股份:總經理獲贈2%,財務總監和營銷總監各獲贈1.5%。由於這個股份屬於註冊股份,是實股,所以這三位骨幹一下子就成為公司的註冊股東,也就是員工眼中的老闆了。

但是,令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在獲取股份後,該營銷總監就經常以股東身份要求財務部門提供公司的財務報表給他看。同時,他也經常以股東的身份影響和幹擾公司的決策,造成公司有時處於被動的局面。當初在進行股權激勵的時候,公司並沒有完全明確激勵對象獲取股份後的權利,造成了核心骨幹在簽署股份贈予合同後,就完全擁有了國家規定的合法股東的全部權利。如果當初公司在授予股份時,就明確規定激勵對象在獲取股權後,第一年只擁有分紅權而沒有其他任何權利,第二年起根據實際情況再規定賦予其他權利(如表決權建議權、轉讓權等),這類情況就完全可以避免。

知識鏈接

股東的權利通常簡稱為股權或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財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複製權;

(8)優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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