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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揚州事件第三日,在警方的調查和輿論的傳播之下,案發過程被初步調查清楚。揚州警方公號也發出通報,對拆違人員的暴力行為和肇事業主的驅車撞人行為有一個比較清晰的描述。

但是就罪名而言,給肇事業主韋剛定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十分嚴重,無論有沒有造成後果都會定罪,判處從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就2死8傷的實際情況來看,可以肯定的是韋剛將面臨重刑。

讓人困惑的是,明明是拆違人員先動的手,若不是韋剛驅車撞人,若不是造成嚴重後果,若不是迅速在媒體上曝光,這件事豈不是又埋沒在信息流中,讓業主白白捱了拆違人員一頓揍?

但是拆違人員僅處罰3人,罪名也是罪不至死的「尋釁滋事罪」。

最重要的是,相關部門並沒有承擔法律責任,要知道這樣的事件屢次發生正是因為「相關部門」,若每次都像這樣輕易脫身,慘劇怎麼不會再次上演?

據不可靠消息,相關部門介入了本次拆遷工作,並可能存在涉黑勢力及權力保護傘。

☉ 本文長約1400字,閱讀需時3分鐘

案情敲定,對相關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8年10餘18日,公號「江蘇警方」發布通報,稱經過連夜對視頻、現場、證人及相關部門的調查,案情基本敲定。現對肇事者韋剛、對拆違人員陶冉、張志勇、顏金予以刑事強制措施,同時全力追查其他涉案人員。

在本次通報中,警方描繪了案件的大致發展過程,並重點提到了拆違人員對韋剛的拉扯、毆打以及威脅,以及韋剛駕車兩次衝撞人羣的行為。也就是說,警方將根據這兩個重點突出的地方予以定罪。

編者注意到,對肇事業主韋剛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陶冉、張志勇和顏金3人的罪名是「尋釁滋事罪」。

編者還注意到,拆遷相關部門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陶冉以揚州市廣陵區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義與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簽訂《委託拆除協議》,很有可能是該協議中的相關條約讓有關部門脫身。

量刑推測,肇事業主將面臨重刑

二者都是刑事罪,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十分嚴重的罪名,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尋釁滋事罪」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目前案情的推測來看,由於造成嚴重後果,韋剛很有可能判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關鍵點在於韋剛驅車撞人是否有「蓄意殺人」的因素,如果這一點能證實不存在,那麼韋剛有機會不判死刑。

相比而言,拆違人員將最多獲得十年的有期徒刑和罰金。

妻子被拘留,或存在黑惡勢力保護傘

雖然在警方的通報中,對拆違人員定的是「尋釁滋事罪」,但根據揚州當地人的評論,這個拆違公司很有可能涉嫌黑惡勢力,並存在權力保護傘。

有居民透露,韋剛被捕後警方曾以「給韋剛送衣服」的理由叫來了韋剛的妻子王某,隨後強制拘留王某,還是靠居民到所裏哄鬧才保出了王某。

或許,在「韋剛撞人」一案中,拆違人員背後的保護傘沒有被揪出來,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其可能存在涉黑勢力。

下面附上警方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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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沈朝丨 版式:沈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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