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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揚州事件第三日,在警方的調查和輿論的傳播之下,案發過程被初步調查清楚。揚州警方公號也發出通報,對拆違人員的暴力行為和肇事業主的驅車撞人行為有一個比較清晰的描述。
但是就罪名而言,給肇事業主韋剛定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十分嚴重,無論有沒有造成後果都會定罪,判處從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就2死8傷的實際情況來看,可以肯定的是韋剛將面臨重刑。
讓人困惑的是,明明是拆違人員先動的手,若不是韋剛驅車撞人,若不是造成嚴重後果,若不是迅速在媒體上曝光,這件事豈不是又埋沒在信息流中,讓業主白白捱了拆違人員一頓揍?
但是拆違人員僅處罰3人,罪名也是罪不至死的「尋釁滋事罪」。
最重要的是,相關部門並沒有承擔法律責任,要知道這樣的事件屢次發生正是因為「相關部門」,若每次都像這樣輕易脫身,慘劇怎麼不會再次上演?
據不可靠消息,相關部門介入了本次拆遷工作,並可能存在涉黑勢力及權力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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