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3

一、二审原各判9年、9年8月

〔记者杨国文、谢君临、李靓慧/台北报导〕缠讼十一年的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涉红火公司套利十亿元案,高院更一审认定辜损害中信金利益,惟考量他一度自白犯罪、缴回犯罪所得,且适用速审法减刑规定,昨依金融控股法的共同背信罪轻判辜三年六月。一、二审各判辜九年、九年八月徒刑。

更一审判决指出,本案是「重大瞩目财产犯罪」,在公司治理具指标意义;辜仲谅案发时身兼中信金副董、中信银董事长,为知名银行家,更应具高度职业道德,却利用前妹婿、时任中信金控法人金融执行长陈俊哲控制的纸上公司「红火」承接结构债套利,「使红火成为遮断其获利应归属中信金控的工具」。

辜仲谅律师团声明指出,感谢更审确认辜并无检方指控内线交易、操纵股价行为,但对辜被依背信罪判有罪部分表示遗憾,辜将上诉,争取清白。中信金则强调,判决结果确认公司的确未因红火案遭受损失;目前与此案有关的当事人,均非金控或银行的董事、经理人,判决结果对营运没有影响。

辜将上诉 高检署也倾向上诉

据悉,高检署倾向上诉最高法院。

检方起诉认定,二○○六年辜仲谅与中信金控前财务长张明田等三位主管,利用中信金转投资兆丰金计划,炒作连结兆丰金股价的结构债,并以陈俊哲控制的纸上公司「红火」承接赎回结构债,获取不法利益三○四七万多美元、约十亿余新台币。经查,陈涉侵占挪用九五七万美元、约三亿台币,因未到案遭通缉。

辜的律师团主张,红火是中信金「特殊目的公司」(SPV),用来移转兆丰金股价的结构债,避免已获准的转投资生变,且红火案赎回的获利也回到中信金,未造成损失。

案经一、二审,辜等分被判九年不等徒刑;最高法院四年前发回高院更一审审理。

更一审认定,辜仲谅虽未实际参与执行,惟掌握全局,红火案已损害中信金利益,且不法利益逾一亿元,触犯法定刑七年以上的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但审酌辜返国投案时一度自白犯罪,先缴回红火部分获利九五七万美元,其余获利二○九○万美元也以减资名目汇回中信金,加上适用速审法审理不得逾八年规定,两度减刑,轻判三年六月。

同案被告也获轻判,张明田、总管理处金融投资处前副处长林祥曦也被依金融控股法的特别背信罪,各判四年、两年徒刑,前法遵主管邓彦敦改判无罪。均可上诉。

  •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涉红火案,高院更一审判3年6月。(资料照)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涉红火案,高院更一审判3年6月。(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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