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解讀】

  本條所稱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徵收率為3%或5%。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5%)  採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中徵收率和徵收方式較為特殊的業務有以下幾種:

 二、一般納稅人發生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具體項目詳見下表:

  一般納稅人選擇按照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原增值稅納稅人適用的簡易徵收項目有: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第三十五條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解讀】  在計算增值稅的時候必須先將含稅價格換算為不含稅價。本條具體規定了簡易計稅方法中如何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和一般計稅方法相同,簡易計稅方法中的銷售額也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稅額。

  如:某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建安服務含稅銷售額為103萬元,在計算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103萬元÷(1+3%)=100萬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100萬元×3%=3萬元。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解讀】本條是對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扣減銷售額的規定。  適用對象:

  (一)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一般納稅人提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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