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費用是否可以作為增值稅抵扣項主要看一下幾點:

一、、增值稅扣稅憑證

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取得或開具的記載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並據此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具體包括: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

4.農產品銷售發票;

5.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6.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

8、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

二、不得抵扣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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