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增值稅的混合銷售,不少老會計或者正在準備注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肯定都不陌生。筆者要說這是說不清可能會有很多人不服氣。據說2016年營改增完成後,總局搞政策培訓,在政策難點解讀環節,針對混合銷售業務,總局的領導非常自信的說:混合銷售這個問題早就理清楚了,毫無爭議,營改增實施辦法講得很明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這條規定與原來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其實都是一脈相承,沒有啥變化,領導自然覺得沒有啥爭議可言。

可是,問題真的是這麼簡單嗎?這讓我不禁想起物理學上的一個故事:19世紀的最後一天,歐洲著名的科學家歡聚一堂。會上,英國著名物理學家威廉.湯姆生(即開爾文男爵)發表了新年祝詞。他在回顧物理學所取得的偉大成就時說,物理大廈已經落成,所剩只是一些修飾工作。當然他認為,還有兩朵小烏雲飄在外面,一朵是光的波動理論,一朵是麥克斯韋-玻爾茲曼理論。可惜,後來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由這兩朵烏雲發展出的量子力學差點摧毀了經典物理學大廈的根基。

而增值稅混合銷售的定義之外,也飄著兩朵烏雲。

一、 混合銷售的由來

所謂混合銷售,其淵源可以說是來源於稅法分稅目徵稅與實際經濟活動複雜性的矛盾,例如增值稅裡面銷售商品業務是一個稅目,運輸商品業務又是另一個稅目(營改增以前還屬於不同稅種徵稅),但是現實業務中可能是送貨上門銷售,合併計價,此時該按照什麼稅目來徵稅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稅法就規定了這類業務叫做混合銷售,按照企業主營業務來界定,是按照銷售商品還是銷售服務來徵稅。最初其實就是為了解決當初流轉稅種增值稅和營業稅怎麼劃分的問題,常見的如賣空調電梯包安裝,此時就按照混合銷售,看主營業務只單獨交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營改增以後,就繼承了這種理念,混合以後按照主營選擇原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營改增服務來繳納增值稅。

二、 第一朵烏云:不同服務混合怎麼辦?

但是大家也看到,定義只講了貨物和服務混合的情況,但是現實生活中的經濟活動更加複雜,不同稅目商品混合可能不太多,不同稅目類型的服務混合銷售的情況就很常見。例如,裝卸搬運屬於物流輔助服務,增值稅稅率6%,陸路運輸服務稅率11%,那麼,搬家公司幫你搬家,收的搬家費怎麼交稅呢?搬家公司幫你把老房子的傢具電器搬到車上,到了新居再搬到房間——這是裝卸搬運;然後從老房子運到新居——這是陸路運輸服務,這就是一個很常見也很明顯屬於混合的服務場景。但是這類常見的業務模式,在我們的稅法條文裡面失蹤了,混合銷售管不了它。

此時,稅務機關往往是勉強用上了兼營這道方子: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至於是不是對症,管不了那麼多了。就好比你付個千兒八百的搬家費,搬家公司還得硬按照不同稅目區分出來交稅,要是開個發票給你,還得寫上,裝卸搬運多少錢,運輸費多少錢。

三、 第二朵烏云:有悖常識的稅目選擇

如果一個企業是個生產或者經銷企業賣手機同時送貨上門,OK,這按照銷售貨物來徵稅,沒問題,但是,如果換成是個運輸企業說我順便也賣手機並且送貨上門,那麼按照混合銷售的規定,這得按照運輸服務來徵稅,哪怕相對於幾千塊的手機,其實物流費才十來塊。如果某個老想搞電商的物流企業那天賣個手機給你,結果開個運輸費的發票,千萬別奇怪。

由於這種界定實在有點悖於常識,因此,對於這種典型的混合銷售,實際上在各地稅務機關執行起來也不一樣:有屬於循規派的,那就按照文件規定走;有屬於變通派的,要求按照實際業務中看業務收入構成主要來自是貨物還是服務來判斷是按貨物交稅或者服務交稅;還有屬於和稀泥派的,你就別當混合銷售了,還是盡量分開核算,按照兼營申報吧。

四、 解決的思路

要解決這些問題,一個思路就是從實際出發,還是看業務主要是什麼內容,不能說一個物流公司賣手機就不是按照手機來交稅。同樣,不同稅率混合、徵稅與免稅混合的業務,也看業務主體是什麼,獲得的服務或者商品主要是什麼,以此來確定徵稅稅目,筆者認為,這樣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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