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及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發票代開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個人代理(經紀)人及傭金的定義

  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企業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可見,合法取得傭金的個人代理(經紀)人,與接受其代理服務的單位簽訂的是委託代理合同而非勞動僱傭合同,兩者之間不構成任何僱傭勞動關係。個人代理(經紀)人不具有被代理企業任何類別的員工身份,其取得的報酬是向委託方提供獨立的代理、經紀服務後取得的個人勞務報酬,而非工資、薪金等勞動報酬。

 營改增後增值稅及附加的征繳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規定,對非企業僱員提供保險等非有形產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計算徵收營業稅。非僱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收入的,該企業即為其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之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有償提供服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除外)的個人屬於增值稅納稅人之一,應當繳納增值稅。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

  因此,前述個人代理(經紀)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所有貨幣和非貨幣收入及其他經濟利益),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依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鑒於個人代理人數量多、金額小、流動性強等因素,45號公告規定,國稅、地稅機關可按規定分別委託支付傭金的企業代征增值稅和地方稅費。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別規定

  按照45號公告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企業,向個人代理(經紀)人支付佣金費用時,可代其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企業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代理(經紀)人相關信息的詳細清單。並同時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按照我國現行增值稅管理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開具的發票。本次45號公告規定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傭金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繼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符合條件的其他個人出售、出租不動產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突破。

 對於兩類特定業務規定扣除展業成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從事代理業務和經紀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傭金的單位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傭金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的規定,從2006年6月開始,對保險營銷員取得的傭金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明確,自2012年10月起,對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中的展業成本(暫定40%)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016年7月發布的45號公告明確,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餘額的40%),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規定: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代理人取得的傭金,不執行扣除展業成本後計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步驟及方式

  一、應稅收入的確定。以1個月內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為一次收入,即在企業計發傭金的當月內,個人代理(經紀)人不論分幾次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都合併為一次收入徵稅。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保險、證券企業個人代理(經紀)人分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傭金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

  第二步,計算並減去展業成本。

  計算展業成本應注意計算基數的變化,從2016年8月起,個人代理(經紀)人應以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去實繳地方稅費後的差額,再乘以40%後的積為展業成本。而此前的規定,是以取得的未減去營業稅及附加的初始傭金收入為基數乘以40%後的積為展業成本。

  第三步,減去法定扣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確定費用扣除標準時應注意:以不含稅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和展業成本後的餘額為計稅傭金收入,再以此確定費用扣除金額。

  (二)信用卡和旅遊等其他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分兩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步,以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傭金等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

  第二步,再減去法定扣除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應繳稅款的計算。按照稅法規定,勞務報酬的基本稅率是20%;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5萬元的部分,按應繳稅款加征五成(實際稅率30%);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實際稅率40%)。

  特別提示

  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開具(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企業申請匯總代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不管個人代理(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是多少,都不能免徵增值稅。如果要享受免稅,就只能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案例1:保險企業的代理人劉先生,2016年8月取得傭金收入41200元,應繳稅款計算如下:

  換算為不含稅傭金收入:41200÷(1+3%)=40000元

  企業代征增值稅:40000×3%=1200元

  企業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200×7%=84元

  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40000-84-(40000-84)×40%〕×(1-20%)×20% =(39916-15966.40)×80%×20% =3831.94元

  案例2:信用卡企業的代理人張女士,2016年8月取得傭金收入51500元,應繳稅款計算如下:

  換算為不含稅傭金收入:51500÷(1+3%)=50000元

  企業代征增值稅:50000×3%=1500元

  企業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1500×7%=105元

  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50000-105)×(1-20%)×30%-2000=997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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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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