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種情況,應該屬於學校的非編製人員,例如,後勤、代課教師等。

現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非編製工作人員,基本上由勞務公司勞務派遣。

不違法


首先你要確定你的勞動合同是不是跟學校簽訂的,如果是的話,這種模式就屬於人力資源外包,外包的內容就是代繳社保、公積金。為不違法的前提是這家派遣公司有沒有相關資質,如果沒有的話肯定是存在問題,還有就是如果出現工傷、醫療報銷、生育報銷的時候這家勞務派遣公司會不會給你們這些人員辦理,如果正常辦理的話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發生勞動糾紛,責任主體是你們學校。

如果你的勞動不是跟學校簽訂的,那就是屬於派遣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和第六十條第二款:「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無勞動關係的個人不能掛靠參加職工社保或代繳職工社保。因此,你這種情況屬於違法參保。

目前,廣東省己明令禁止「掛靠代繳社保」!《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第六十一條 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係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係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中,甲方是學校,乙方是個人。像你這種情況,有兩種情況:1. 甲方不是學校,而是學校委派的勞務派遣公司,即第三方公司。理論上,你屬於第三方公司員工派遣到學下工作的。不是學校員工。這個沒有問題,因為學校和勞務派遣公司有大項目前提在先。2. 甲方是學校,員工與學校簽訂勞工關係。那麼就是由第三方公司代繳代扣社保。此類情況法律上怎麼定位我不清楚,應該是合法的外包服務,廣泛存在於各大國企和事業單位以及部分外資企業中,以我之前的經歷來看沒什麼問題。員工與公司發生糾紛,還是由簽約單位履行,而不是代繳社保的單位履行。但是,部分情況下,例如:子女入學,辦理人事人才手續,都要求勞動關係的甲方與社保開戶單位一致。很不方便。


你的意思是合同是和學校簽的,社保在勞務派遣公司交的?沒遇見過這種情況。

一般是事實勞動關係在學校,合同和派遣公司簽的,社保也在派遣公司。因為以前給別人辦理工傷待遇時,人社局要求合同單位和保險繳納單位名稱一致,不然無法辦理。

仔細看一看你的勞動合同吧。


看合同形式啊


你應該先說明一下,你勞動合同是和學校還是勞務派遣公司簽的,什麼時候簽的,是什麼類型的勞動合同,是勞務派遣形式的,還是其他的,合同裏是怎麼約定你的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還有說一下你的工作崗位,是教師?還是其他什麼職務,這個都是判斷是否合法的必須說明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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