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学校的非编制人员,例如,后勤、代课教师等。

现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编制工作人员,基本上由劳务公司劳务派遣。

不违法


首先你要确定你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跟学校签订的,如果是的话,这种模式就属于人力资源外包,外包的内容就是代缴社保、公积金。为不违法的前提是这家派遣公司有没有相关资质,如果没有的话肯定是存在问题,还有就是如果出现工伤、医疗报销、生育报销的时候这家劳务派遣公司会不会给你们这些人员办理,如果正常办理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责任主体是你们学校。

如果你的劳动不是跟学校签订的,那就是属于派遣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和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无劳动关系的个人不能挂靠参加职工社保或代缴职工社保。因此,你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参保。

目前,广东省己明令禁止「挂靠代缴社保」!《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第六十一条 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中,甲方是学校,乙方是个人。像你这种情况,有两种情况:1. 甲方不是学校,而是学校委派的劳务派遣公司,即第三方公司。理论上,你属于第三方公司员工派遣到学下工作的。不是学校员工。这个没有问题,因为学校和劳务派遣公司有大项目前提在先。2. 甲方是学校,员工与学校签订劳工关系。那么就是由第三方公司代缴代扣社保。此类情况法律上怎么定位我不清楚,应该是合法的外包服务,广泛存在于各大国企和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外资企业中,以我之前的经历来看没什么问题。员工与公司发生纠纷,还是由签约单位履行,而不是代缴社保的单位履行。但是,部分情况下,例如:子女入学,办理人事人才手续,都要求劳动关系的甲方与社保开户单位一致。很不方便。


你的意思是合同是和学校签的,社保在劳务派遣公司交的?没遇见过这种情况。

一般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学校,合同和派遣公司签的,社保也在派遣公司。因为以前给别人办理工伤待遇时,人社局要求合同单位和保险缴纳单位名称一致,不然无法办理。

仔细看一看你的劳动合同吧。


看合同形式啊


你应该先说明一下,你劳动合同是和学校还是劳务派遣公司签的,什么时候签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形式的,还是其他的,合同里是怎么约定你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还有说一下你的工作岗位,是教师?还是其他什么职务,这个都是判断是否合法的必须说明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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