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高院更一审今改判辜仲谅3年半,合议庭认为,中信金前副董辜仲谅对于红火交易案掌控全局,虽没有不法所得流入自己帐户,但在交易案赚10亿元时,未立即将汇项汇回中信金控集团的当下,即已构成犯罪,法官认为全案是高明的交易,至于辜仲谅曾强调,自己绝没做对不起中信金控的事情,因为「是家里的钱何必偷」,法官认为,尽管辜仲谅家教很好,但这观念错误,因为金控的钱是存户的,显然在公司治理上出了问题因而触法。

2005年辜仲谅担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长,当时中信金转投资兆丰金控计划,先由担任中信金控金融执行长的妹婿陈俊哲,透过中信银香港分行,向英商巴克莱银行购买结构债3.9亿美元,再由巴克莱用其中95亿余新台币,购买兆丰金股票连结兆丰金股价。

2005年12月中信金控法遵邓彦敦,建议先处分连结兆丰金股价的结构债,由陈俊哲操盘将这批结构债,以4亿余美元卖给自己掌控、资本额仅1美元的红火公司,2006年3月红火及时取得巴克莱交付的赎回款,获利3,047万余美元(10亿余元台币),后来金管会接获检举后,认定中信银出售结构债给红火的过程属于重大事项,却未向中信金控董事会报告,董事长也不知情,不合营业常规,红火案因此爆发。

合议庭认为,中信银在此案中有获利,并不是被害人,但另外原本应该属于中信金控的10亿元获利,却未立即回流,法官指出,对于红火交易案,因金额如此庞大,辜仲谅不可能不知道,且此案是聪明的交易,如果10亿元有第一时间回流中信金控,公司因此获利,顶多是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就不会有后续的这些一连串的刑事官司。

法官认为,金管会在调查时,相关人还说谎,指红火公司与中信金控无关,合议庭认为,辜仲谅可能不知道红火案细节,但他掌控全局,不知此的辩解不可采信,承审法官认为,红火案中,10亿元的获利未在第一时间汇回中信金控,让陈俊哲等人可以有机会将款项挪为他用,直到被金管会发现才追回。

合议庭认定,全案并未有炒股及内线交易等不法,但辜仲谅等人未在第一时间汇回10亿元,而是分成多笔转入相关「个人信赖帐户」的第一时间,即属触法,但因辜仲谅在侦查中坦承曾与陈俊哲共同讨论10亿元的处理方式,可视为自白,且已缴回被陈俊哲挪用的3亿元,均可以据以减刑。

合议庭认定,辜仲谅的行为,损及中信金控利益,依《金控法》可判7年以上,但他自白及缴不法所得,且全案审理至今9年未确定,依《速审法》可再减刑,刑度由一审的9年减为3年半,仍可上诉。


更多镜周刊报导
红火案审9年 辜仲谅更一审减判为3年半
傅崐萁炒股案缠讼14年 判8月定谳将入狱
【促转会沦选战打手】主委三鞠躬道歉 黄煌雄:不会将转型正义与选举挂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