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日三读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预计最快第四季实施,而施行2年期满后1年内,财政部应报请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图/NOWnews资料照)

立法院今(3)日三读通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预计最快第4季上路,而施行2年期满后1年内,财政部应报请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施行日期。会计师则提醒,个人台商除应关注3大资金议题之外,境外资金汇回前也要自己先搞清楚4问题,包括厘清资金性质来源、拟定投资计划、备妥文件等作业程序,并确认相关责任义务。

立法院今日通过的「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主要提供个人及营利事业汇回境外资金投资的租税优惠,首年汇回享税率8%,第2年10%,若在期限内完成实质投资,可再申请退回税款50%,相当于税率再减半为4%、5%,希望吸引台商资金回流。

不过,汇回资金须存入专户控管5年,自第6年开始得分年提取1/3,自由运用5%资金,另25%可存入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不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避免炒房,若违反规定应按税率20%补缴差额税款。另台商须在申请日起2年内将资金汇回。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洪连盛则认为,这对台商来讲无疑是吃下了海外资金管理的定心丸,而财政部祭出的3支箭已算全部到位。但洪连盛建议,为因应资金回台,台商应关注3大资金议题,包括回台资金的来源、回台资金的性质及回台资金的弹性。

在回台资金的来源部分,洪连盛指出,台商境外资产的布局多样性,包含个人持有银行存款、金融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透过公司持有的前类各项资产,因此台商此时要回台的资金必须考量其来源种类,若为现有的个人银行存款或金融投资,其回台的移动成本或机会成本相对好掌控。

但资金来源来自于股权投资或不动产投资,以及来自于透过公司持有的各类资产,若将其转换为个人持有的现金再回台,可能须考量资产所在地国家的资金转换成本,譬如资本利得税、过户成本及其他行政成本。

在回台资金的性质部分,预计回台的资金来源种类涉及到如何适用财政部资金回台解释令或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

若台商可以辨认境外资金来源是属于3种免税海外资金免税,包含1、非属海外所得的资金(也就是本金);2、属于海外所得,但已课所得基本税额的资金;3、属海外所得,未课征所得基本税额但已逾核课期间的资金,均属免课税的资金。前项资金可充分使用「国税局辅导窗口」及「海外资金回台解释令」,进一步提供相关认定原则与应提示文件,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不用担心课税的问题。

若资金属于无法适用免税的3种海外资金,则可以申请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将境外资金汇外汇存款专户,除5%以内的资金可自由运用外,尚可在25%的限度内,透过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内投资金融商品。亦可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经经济部核准后资金直接实质投资国内产业或透过创投或私募基金投资重要政策产业。

在回台资金的弹性方面,洪连盛分析,透过「国税局辅导窗口」及「海外资金回台解释令」回台的资金,在确认课税与否并补税后,该项资金并无使用限制。但透过「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有5+3年的资金管制期,对于投资标的及资金使用亦有特定限制。

此外,洪连盛指出,境外资金汇回前也应搞清4大问题,包括一、盘点清理资金回台的来源、性质、及资金回台后的运用规画,评估申请适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或财政部资金回台解释令。

二、关注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办法的内容,预先准备申请文件。三、评估预备实质投资的产业内容,拟具投资计划方向。四、了解申请及年度报备程序,确认适用专法应尽的责任义务。

有关附带决议在「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施行2年期满后1年内,财政部应报请行政院核定CFC施行日期,因此,未来营利事业及个人在年度结算申报将会比现状更为复杂,而且申报时将需依规定格式揭露相关资讯及检附文件,譬如CFC持股结构图、年度决算日持有股份或资本额及持有比率、受控外国企业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财务报表,受控外国企业的转投资事业股东同意书或股东会议事录。

洪连盛建议,台商也应著手准备因应CFC上路,境外租税天堂公司的帐务应依据台湾认可的会计原则合规帐务纪录,并思考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确保公司会计帐务品质,以配合CFC上路后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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