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它是基於2014年7月OECD發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的內容之一,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目前已有104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

2017年7月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這也被稱為中國版的CRS。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新開個人賬戶,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對存量賬戶,金融機構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

據招商銀行與貝恩公司聯合發布《2017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底,中國個人可投資資產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人羣規模已達到158萬人,坐擁165萬億元人民幣財富。

那麼,對於這158萬人來說,哪些人會成為CRS監管的重點對象?在海外資產配置中應該怎樣趨利避害?

海外資產來源不明的人;海外資產有合法來源,但一直沒有進行稅務申報的人;海外金融資產額度龐大,遠遠超過國內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容易被相關部門懷疑其中存在違規運作大量資金轉移出境行為的人。這三類人將稱為CRS監管的重點對象。

謹慎投資海外金融資產:股票、理財產品、信託、債券

CRS實施後,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選擇投資海外房地產、古董字畫、遊艇飛機、公司股權

目前,CRS的合規調查範圍尚未列入海外房地產、古董字畫、遊艇飛機、公司股權等。

謹慎選擇投資國家

隨著中國版CRS落地,不少高凈值羣體開始擔心自己海外財富是否會陷入雙重徵稅的範疇。

具體而言,他們已經在國外按照當地規定繳納了稅收,但國內相關部門認為海外財富並沒有足額繳稅,要求他們在國內再補繳一筆稅收。

我國規定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若國內高凈值人羣在某個國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只有10%,那麼國內相關部門會認為其中存在不合理避稅行為,要求高凈值人羣在國內補繳至少15%的所得稅;其次,有些國家用資本利得稅替代個人所得稅,若國內高凈值人羣在當地繳納了資本利得稅,但國內相關部門可能認為他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而要求他補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率。選擇與中國稅種相近(共同設有個人所得稅)、相關稅率接近的海外國家存放海外資產。若這個國家設定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高凈值人羣不如將資金轉回國內繳納25%個人所得稅,還能減輕5%稅收負擔。

家族信託產品可適當考慮

在CRS新政之下,判斷家族信託是否合規義務時也要看其是否屬於CRS下的金融機構(信託主要涉及「託管實體」或者「投資實體」兩類)。

如果家族信託屬於投資實體,則屬於CRS下的合規主體,需要識別其賬戶持有人(包括信託委託人(Settlor), 信託受託人(Trustee), 信託受益人(Beneficiary)和信託保護人或監察人(Protector)等)。如果家族信託不能滿足CRS下投資實體的定義,那麼就應該屬於非金融實體,從而沒有CRS下的合規義務。

根據家族信託的具體業務活動,又可以進一步將其分類成積極非金融實體或者消極非金融實體。對於消極非金融實體,如果它在其他金融機構持有金融賬戶(例如在某銀行有存款賬戶),則該其他金融機構會「穿透」消極非金融實體,識別其實際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是否屬於非居民的情形,如果屬於則需要收集信息,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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