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恩夜夜秀首季试播集讨论妨害名誉违宪争议。(图/记者刘昌松翻摄STR NETWORK YOUTUBE)

▲《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辱骂同事三字经获判无罪。(图为资料照/翻摄STR NETWORK YOUTUBE)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台北地院审理《博恩秀》主持人曾博恩故意辱骂同事三字经案,除了以曾博恩没有侮辱犯意等理由判决无罪外,同时举例国人常说的「哇塞」其实源于闽南语的四字经,许多国骂现在只是发语词,不应直接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公然侮辱的理由,而公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只要适度限缩,配合阻却违法适用,就应无违宪疑虑。

《博恩秀》一案是由台北地院刑10庭审判长林孟皇,与陪席法官蔡英雌、受命法官赵书郁组成合议庭审理,针对曾博恩主张,公然侮辱罪可能侵害到《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而有违宪之虞,合议庭在判决理由指出,现行司法实务对公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过于开放,若不妥慎衡量,「有可能过度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造成大量『以刑逼民』的滥诉情况。」

林孟皇法官(高等法院)

▲《博恩秀》公然侮辱案由审判长林孟皇组成的北院刑10庭完成判决。(资料照)

判决指出,公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要限缩在「侵害人性尊严的普遍性社会名誉」,应该是在宗教、性别等事项,对特定人所发表的仇恨或歧视言论,不能像是三字经一样,光是让人听了不舒服,就依公然侮辱罪除罚。

合议庭举例,闽南语中的「我驶」,早期意涵是「我驶你X」,在现今台湾社会却已演变成国语的「哇塞」,仅作为惊讶的发语词,其他许多国骂也已经弱化,被当成无异议的发语词,不能被断章取义成为判罪的根据。

此外,合议庭认为,除了限缩公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外,再加上《刑法》第311条规定,因善意发表言论且是出于自卫、对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评论等阻却违法事由,公然侮辱罪就没有违宪之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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