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第二天,銀保監會再出關於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消息。


5月2日,據新華網消息,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解讀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新措施。5月1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接受人民日報、新華社和經濟日報採訪時提出了即將推出的12條對外開放新措施。


肖遠企表示,12條開放新措施旨在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外商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本輪對外開放新措施將顯著提高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開放度和市場化程度。


爲兼併收購中小銀行掃清股比限制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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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樹清1日公佈的12條金融業對外開放舉措具體包括如下:


(1)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3)取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託公司的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4)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在華外資保險公司;


(5)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需滿足30年經營年限、總資產不少於2億美元的要求;


(6)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


(7)鼓勵和支持境外金融機構與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開展股權、業務和技術等各類合作;


(8)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


(9)允許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參照中資保險集團公司資質要求發起設立保險類機構;


(10)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同時放寬中資和外資金融機構投資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允許外資銀行開業時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12)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針對第一項,實則去年就有提出。2018年6月,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其中,就刪去三部許可辦法相關條款中關於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作爲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箇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作爲戰略投資者向單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上述機構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的規定。


因此,此次公佈的12條即將對外開放新舉措中,第一條“同時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嚴格意義上講並非新舉措。


據肖遠企解釋,上一輪開放措施涉及法規修訂的,銀保監會已按程序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上報國務院,兩個條例的細則也已經修改完成,擬於近期發佈施行。本輪開放措施發佈後,將適時啓動新一輪修法工作。


肖遠企表示,此前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措施發佈後,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入股大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均無持股比例限制。此次全面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入股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上海一外資行人士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外資入股境內銀行主要是大中型銀行,但從未來的趨勢看,隨着外資持股比例的取消,外資可能會更傾向於直接控股城商行等中小銀行。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上證報採訪時表示,本次明確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實際上給銀行機構之間的收購、兼併打開了一個通道。一方面,爲國內銀行之間的併購、合併、相互投資,解決了一個障礙,因爲收購兼併的時候涉及的股比可能會高一些;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對外資機構的吸引力,緩解當下一些中小銀行難以引進新股東情況。未來國內的其他銀行和境外的一些金融機構,可能都會成爲中小銀行、缺資本的銀行的重要資本來源。


對於一旦外資直接控股境內已有的中小銀行,該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標準是否改爲參照外資行?這一問題銀保監會去年就有明確,即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


肖遠企強調,銀保監會將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進一步強化對商業銀行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從股東資質、資金來源、資本分紅以及關聯交易等多個維度,加強對商業銀行股東的識別和審查,規範股東行爲,堅決遏制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不當控制銀行、違規套取或佔用銀行資源等行爲,保障商業銀行穩健運行,維護存款人及其他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吸引“小而美”外資機構來華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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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人士認爲,本次公佈的12條對外開放舉措中主要有兩方面亮點:一是取消外國銀行、外國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等來華開展業務的總資產要求,這給資產規模小但在專業領域突出的金融機構來華參與競爭的機會;二是進一步“鬆綁”外資行在華開辦人民幣業務的限制,這也是外資行呼籲已久,最期待開放舉措之一。


“此前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或分行時,監管對總資產有較高標準,這實際是通過設置資產門檻,將不少中小外資行拒之門外,取消總資產要求後,會給有意向進軍中國開展業務的外資中小銀行提供機會。”上述外資行人士稱。


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也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此前中國引入的外資基本上是頂級特大規模知名外資機構,規模限制的取消有利於引入外資中規模相對較小,尤其是發展較好、“小而美”、“小而精”的中小外資進入中國。


“中小外資機構的引入,一方面有利於金融業對外開放中主體層次的豐富,另一方面,有利於滿足金融業和實體經濟發展需求,尤其支持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董希淼稱。


肖遠企也表示,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經營穩健、具有自身特色的外國銀行來華經營,提升我國銀行機構多元化程度。不過,取消資產規模限制將爲規模較小但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可能性,這並不意味着監管標準降低,而是更加註重外國銀行的業務經營能力、質量和效益。


“銀保監會將從審慎性角度,繼續加強對擬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經營業績、資產質量、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考量,把好風險防範的第一道關口。”肖遠企稱。


外資呼籲已久 人民幣業務再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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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在華開展業務的外資行,近年來之所以出現在華資產規模佔比“倒退”、業務拓展不佳的尷尬境地,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在開展人民幣業務方面受到較多監管要求的掣肘。也因此,放鬆開展人民幣業務的諸多要求,實現與中資銀行公平競爭的機會,是外資行呼籲已久的開放舉措。


“對於監管部門的改革舉措,最爲期待的還是對人民幣業務准入的放寬,希望《外資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能放開一些口子。”前述外資行人士稱,“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對外資行在華開展業務影響還是次要的,主要的影響還是對境內居民吸收存款的限制和網點的經濟規模難以做大,這導致了外資行的資金成本相對較高,削弱了外資行的競爭力。加之外資行本身資產負債表相對小一些,槓桿操作的空間有限,進一步造成惡性循環,這些問題是近年來外資行在華佔比逐漸降低的主要原因。”


另一前外資行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他此前所在的外資行在華法人銀行設立分行時,開展每一項新業務幾乎都要逐一報監管審批,分行成立近三年半後才被允許開展人民幣業務。


肖遠企表示,上一輪開放措施已經取消了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等待期,允許其在申請開業的同時,同步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但仍保留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審批。爲進一步優化外資營商環境,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此次將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包括對公和零售業務)審批,允許其開業時即可同步開展本外幣業務(包括外資法人銀行可直接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該措施將爲在華新設的外資銀行展業提供便利,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幣服務。


曾剛也認爲,這是一項非常值得關注的舉措,是體現准入前國民待遇具體落地的一個措施。准入前國民待遇,一方面是股權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是業務上也要實現准入的一致性。這個舉措意味着,外資銀行開業時,人民幣業務不用再單獨審批,實現了人民幣業務准入方面和國內銀行的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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