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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的徐女士告訴我們,她是在2014年10月份,購買了奧園康威廣場的b座公寓裏預售的一套房,這幾天她來到小區的物管處想要辦理收樓。

  但是物管卻不給徐女士簽收樓,而前提就是需要繳納之前三年的,也就是從16年到19年的物業管理費,不交錢不給簽收樓,也拒絕幫忙辦理房產證。

  在徐女士提供的合同上記者看到收樓的時間爲2016年的3月份,爲什麼到現在纔來收樓呢?

  由於徐女士之前一直在國外工作,物管也沒有及時通知到徐女士家裏人。

  還沒入住就要交物管費?對此陳女士表示非常氣憤。

  隨後記者來到物管處,物管處的工作人員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快遞資料。上面顯示,在2016年3月份和12月份,都有向徐小姐所留下的地址發送過收樓通知書。

  徐女士告訴記者,這個地址確實是自己父母的住址,但自己和家人都沒有收到收樓通知書。

  就此事記者也諮詢了律師

  律師:首先開發商所在的樓盤,已經符合法定的條件的話,開發商也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地址,通知到業主本人收樓,如果只是業主自身原因沒有收樓,這種情形已經視爲收樓的了,物業費按照已經收樓的時間進行計算的。

  至於爲什麼要先交了物業費才能收樓辦理相關證件,該名工作人員表示是按照公司的流程,如果徐女士有對整個事情有任何疑問都可以走法律程序。

  陳律師表示,如果開發商以業主沒有交物管費,延遲爲業主辦理房產證的話,同樣也是不合理的。如果造成房產證的延遲辦理,開發商也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在截稿前記者也聯繫到奧園公司方,公司表示,業主可以辦理收樓,但是業主在辦理收樓之後,仍要追繳她所欠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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