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用房产交换 也要课奢侈税
 经济日报 / 记者:陈美珍 / 台北报导 / 2011-10-31

 

持有不到两年⋯采价值从高计算
防弊,交换持有不到两年的非自用不动产,也要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财政部表示,「交换」视同买卖行为,且规定交换的不动产如果不等值,双方要按换出或换入不动产的时价,择其较高的价格核税。  

财政规定,如以非自用不动产进行交换,如持有期间都不达二年,两人将被视为是买卖不动产,都要缴纳奢侈税。
举例来说,A与B持有不达二年非自用不动产各一笔,A所持有的不动产价值1,500万元,B持有者2,000万,双方决议交换,B再就不足差额提供A现金补偿。在从高计税原则下,A及B奢侈税计税价值是2,000万。如以10%税率计算,两人各自要缴200万奢侈税。

不过,财部表示,有几种情形未必需要缴交奢侈税,包括:一、交换双方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其持有期间都超过二年时,双方均可免课奢侈税;二、其中有一方持有超过二年,可免征奢侈税;但交换持有未超过二年的非自用不动产的另一方,仍要按换出或换入不动产价值从高缴纳奢侈税。三、交换货物若一为非自用不动产,一为奢华货物(如高价汽车)时,仅有以非自用不动产做为交换者须课征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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