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近来,《我是歌手》节目的演唱曲目侵权事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有维塔斯向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发出律师函关于迪玛希演唱《opera2》的侵权事件,近有音乐人高晓松在微博上指出张杰演唱的《默》未经其授权,词曲作家李海鹰也指出赵雷演唱的《月亮粑粑》未经其授权而改编。虽然两位权利人都没有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但未经授权即公开表演的行为已经涉及侵权。

  在翻唱歌曲的侵权问题引起大众的越来越高关注度的情况下,笔者将简要介绍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翻唱侵犯著作权的依据

  说到翻唱,我们直观的理解就是一个歌手演唱了并不是其本人原创公开发表的歌曲。具体来说,既有不作更改的模仿性翻唱,也有对词曲作品的旋律、歌曲风格、歌词等作出改变的演绎性翻唱。翻唱是一个对原词曲作品加以利用的行为。

  歌曲原创作者即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翻唱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这种行为涉及到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所以要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

  此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张杰演唱《默》和赵雷演唱《月亮粑粑》是在《我是歌手》节目的组织下进行演出,因此应由活动的主办方湖南卫视向歌曲著作权享有者高晓松和李海鹰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否则即为侵权。

  是否所有的翻唱都侵权

  说到翻唱侵权,读者一定不禁想问,所有的翻唱都需要得到原作者授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著作权法》除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外,也会慎重考量社会公众利益,即对作品的正当使用需求。因此,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制度「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简单来说,只要我们并未从演唱中获得报酬,也未向听众收取费用,翻唱前是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也无需支付任何作品使用费,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翻唱。

  翻唱该何去何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依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音乐协会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了、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潜力的诉讼、仲裁活动。」

  尽管音著协对维护著作人权益有著积极作用,有助于翻唱维权,规范翻唱行为,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国际化程度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海外作品的权益,还可以使我国的优秀作品走向世界。

  如果能够认定《默》和《月亮粑粑》改编自的《弯弯的月亮》在音著协的管理范围内,那么两位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保护。

  同时,歌手也应提高对音乐作品表演权的保护意识。以前,我们对「用别人的作品赚钱」的现象司空见惯,如今,在越来越注重法制的社会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学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事后,高晓松微博转发称「湖南台已打来电话道歉并补办授权手续」,但是李海鹰方面似乎并没有回应。音乐人有新人和著名音乐人,但是音乐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的歌曲都应受到平等尊重。有诗云「二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知音如不赏,归卧故山秋」,每一首歌曲的诞生都是作者呕心沥血的结果,著作权是给予作者尊重的底线。

  新春万象更新,希望文艺界能迎来尊重著作权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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