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律師張明君原創。

  近來,《我是歌手》節目的演唱曲目侵權事件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有維塔斯向湖南廣播影視集團發出律師函關於迪瑪希演唱《opera2》的侵權事件,近有音樂人高曉松在微博上指出張傑演唱的《默》未經其授權,詞曲作家李海鷹也指出趙雷演唱的《月亮粑粑》未經其授權而改編。雖然兩位權利人都沒有提起訴訟主張其權利,但未經授權即公開表演的行為已經涉及侵權。

  在翻唱歌曲的侵權問題引起大眾的越來越高關注度的情況下,筆者將簡要介紹著作權的那些事兒。

  翻唱侵犯著作權的依據

  說到翻唱,我們直觀的理解就是一個歌手演唱了並不是其本人原創公開發表的歌曲。具體來說,既有不作更改的模仿性翻唱,也有對詞曲作品的旋律、歌曲風格、歌詞等作出改變的演繹性翻唱。翻唱是一個對原詞曲作品加以利用的行為。

  歌曲原創作者即著作權人的權利規定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九款「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翻唱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這種行為涉及到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所以要受到《著作權法》的規制。

  此外,《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張傑演唱《默》和趙雷演唱《月亮粑粑》是在《我是歌手》節目的組織下進行演出,因此應由活動的主辦方湖南衛視向歌曲著作權享有者高曉松和李海鷹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否則即為侵權。

  是否所有的翻唱都侵權

  說到翻唱侵權,讀者一定不禁想問,所有的翻唱都需要得到原作者授權嗎?答案是否定的。

  《著作權法》除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外,也會慎重考量社會公眾利益,即對作品的正當使用需求。因此,為平衡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合理使用制度「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簡單來說,只要我們並未從演唱中獲得報酬,也未向聽眾收取費用,翻唱前是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同意的,也無需支付任何作品使用費,完全可以放心大膽地翻唱。

  翻唱該何去何從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成立於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依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音樂協會以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了、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潛力的訴訟、仲裁活動。」

  儘管音著協對維護著作人權益有著積極作用,有助於翻唱維權,規範翻唱行為,但仍有一定的侷限性,其國際化程度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樣不僅可以保護海外作品的權益,還可以使我國的優秀作品走向世界。

  如果能夠認定《默》和《月亮粑粑》改編自的《彎彎的月亮》在音著協的管理範圍內,那麼兩位著作權人的權利將得到保護。

  同時,歌手也應提高對音樂作品表演權的保護意識。以前,我們對「用別人的作品賺錢」的現象司空見慣,如今,在越來越注重法制的社會我們應該學會尊重他人的著作權,並學會走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事後,高曉松微博轉發稱「湖南臺已打來電話道歉並補辦授權手續」,但是李海鷹方面似乎並沒有回應。音樂人有新人和著名音樂人,但是音樂無高低貴賤之分,所有的歌曲都應受到平等尊重。有詩云「二句三年得,一吟雙淚流。知音如不賞,歸臥故山秋」,每一首歌曲的誕生都是作者嘔心瀝血的結果,著作權是給予作者尊重的底線。

  新春萬象更新,希望文藝界能迎來尊重著作權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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