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闻,一位赵先生,见邻居女子被侵害而出手相救,在制止侵害过程,将实施侵害行为的男子打成伤残二级,随后赵先生被拘留14天,后续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笔者看到新闻后,第一反应就是「昆山龙哥被反杀」案件再现。但是对于赵先生被拘留甚至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感到较为困惑,正当防卫不应当成为一纸空文。

尾随女性回家,对其殴打且脱衣,是什么行为?

笔者看了下新闻视频,被侵害的女子讲到,陌生男子尾随女子回家并进入房间,女子要求其离开而拒不离开,进而使用凳子打晕女子并脱衣服,随后被赵先生制止。

以上的过程,陌生男子超码构成两个以上的犯罪:刑法第245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36条的强奸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陌生男子脱别人的衣服并没有强奸故意,而只是为了伤害女子,那么超码构成故意伤害罪。换言之,陌生男子的行为,最终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未遂),应数罪并罚。

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我们围绕这两种情况,接下来分析赵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陌生男子超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后面又实施另外的犯罪行为(殴打他人、涉嫌强奸),因此,陌生男子正在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而赵先生施以援手,明显具有防卫意识,因此,赵先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是否防卫过当?

赵先生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将陌生男子打成伤残二经(重伤),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这是我们讨论的核心问题。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如果陌生男子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强奸),那么赵先生在防卫过程中,即使造成陌生子死亡,赵先生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前面分析了两种情况,陌生男子的行为会有两种情况:

一、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未遂),应数罪并罚。

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第一种情况,赵先生将陌生男子打成重伤或者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最后认定陌生男子没有强奸故意,只是为了故意伤害他人的,那么赵先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笔者认为,同样不属于防卫过当,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陌生男子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例如对正在盗窃的人员实施防卫行为,造成其轻伤的,不应认为防卫过当。又如,甲正在实施故意伤害(轻伤)的行为,乙正当防卫将其打成重伤,同样不应当认为防卫过当。

再次强调,不能认为,不法侵害「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总结一下,首先,假设陌生男子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这个前提下,赵先生没有防卫过当。其次,假设陌生男子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也不应当认为防卫过当。最后,笔者认为,在本案的这种环境下,陌生男子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为什么赵先生会被拘留?

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是以结果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管,有后果就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在本案中,陌生男子被赵先生实施正当防卫而打至重伤,可能在办案人员眼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不对赵先生进行刑事处罚,陌生男子一方不会轻易罢休,有可能会持续闹事、上访,并且影响社会稳定。站在办案人员角度,也不敢轻易认定本案为正当防卫,因此将赵先生拘留,算是暂时给陌生男子一方一个交代。

总结

笔者仅看到采访视频,以上只是根据视频进行分析,更多的细节,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很多朋友认为,是否陌生男子家里有关系,或者有其他外部因素,促使公安机关立案查办赵先生,笔者并不这样认为,根据前面的分析,目前的刑事案件大多以结果论,且很多时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此次事件还是感谢媒体的报道,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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