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

东九龙总区交通执行及管制组特遣队人员,今日上午约9时进行打击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的执法行动。警方派员乔装顾客及没有携带任何货物,分别以115元车资租用两辆轻型货车,由秀茂坪前往将军澳,及由飞鹅山前往将军澳。

涉案的车辆。警方图片

当抵达目的地时,人员随即表露身份,拘捕一名55岁姓霍本地男司机及一名57岁姓张本地男司机,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和「驾驶汽车时没有第三者保险」。两名被捕男子现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4月上旬向警方报到。

涉案的车辆。警方图片

警方强调,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第52条(车辆使用的限制),除非获发有关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或容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干犯则可处罚1万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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