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在公交車行駛中有謾罵、毆打駕駛員,或者搶奪方向盤等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爲,依據相關法律,最高可追刑責。

  南京市率先在地方性法規中對幹擾公交車駕駛的行爲作出規定,算是地方立法的一個創舉。這一創舉的本意是爲了保護公共利益,值得肯定。但因爲相關規定是對更高位階的法律規定的重申,因此其進步意義有限。

  且不說我國刑法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爲早就作出了明確規定,單是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對於乘客幹擾公交車駕駛的規定,就比前述的南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詳細得多。南京市在地方立法中對更高位階的法律規定進行重申,至多隻能說體現出對幹擾公交車駕駛問題的重視。

  “不要幹擾公交車駕駛”“別搶方向盤”“幹擾公交車駕駛可能構成犯罪”,類似常識一再重申,源於常識缺位。去年10月28日,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因一名乘客與司機爭執互毆導致車輛與一輛小轎車相撞後墜江,車上一共15名人員中13人遇難、2人失聯。公交車墜江事故甫一發生,報道和評論鋪天蓋地,反思和譴責不絕於耳。按說,這麼沉痛的教訓把國人好好教育了一回,但沒過多久,“又見搶奪方向盤”的報道又接二連三衝擊着人們的眼球和神經。

  常識缺位,和執法乏力息息相關。今天,全國幾乎婦孺皆知“醉駕要入刑”“喝酒不開車”。法律的嚴格執行,在普及“醉駕要入刑”“喝酒不開車”觀念中起到的作用不容抹殺。相比之下,對於“幹擾公交車駕駛”問題的處罰,法律還沒有彰顯威力。

  儘管在重慶市萬州區“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之後,我國司法界已經有多起對幹擾公交車駕駛的乘客處以刑罰的案例,但從總體上看,有關方面對於幹擾公交車駕駛行爲的處罰出入不小。在情節和後果相當的情況下,有人被判處徒刑並鋃鐺入獄,有人被判緩刑,有人被拘留,有人挨批評。不同的處罰,讓一些人容易滋生僥倖心理。而按照《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等行爲需要判刑,如果是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等情形下實施,需要從重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如果這一指導意見能夠得到實施,並且一視同仁地施諸每個人,“搶方向盤要入刑”“坐車不搶方向盤”的理念自然會深入人心。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我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相關指導意見,爲幹擾公交車駕駛行爲樹起了法律紅線。讓人們敬畏法律紅線,需要借鑑心理學中的“厭惡療法”,讓人一觸碰紅線即受嚴厲處罰,從而自覺做一個安分的乘客,打消“我要自己掌握方向盤”等危險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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