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新中國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制。這個法律從根本上否定了中國實行幾千年的三妻四妾制度。頒佈這個制度的時候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1950年5月1日之後結婚的必須是一夫一妻制,但是之前存在的那些都要怎麼辦。況且在之前出現大量這種狀況。

  當時對於在新的婚姻法之前三妻四妾的,政府不進行追究。只做一件事,就是你們這種在婚姻法頒佈之前做的都是合法的,並不違法。不過如果小妾要求離婚的,男方不能拒絕。這一點主要是維護女方權益。不過當時出現很奇怪的一種現象,就是很多給男的做小妾的都不願意離婚,同意和男的繼續呆在一切。這個可以說非常讓人想不通。這個現象當時讓所有人感到匪夷所思,我們看一下原因。

  首先就是封建思想的餘孽還沒有徹底根除。尤其是一女不嫁二夫,嫁雞隨走嫁狗隨狗的這種思想一直存在女方的思想中。所以這些女的即使是給別人做小妾也是覺得這就是命,無法改變的。也不敢嘗試改變。而且覺得一旦離婚之後也是沒有其他人要的,所以她們心裏也沒有離婚的打算。

  其次就是經濟原因不允許。當時法律上雖然規定是一夫一妻制,之前做小妾的可以離婚,男方不能否決,但是離婚之後怎麼過,這一點國家倒是沒有解決。這些卻給別人做小妾的女人,大多數家裏都比較貧窮,有的甚至是賣給男方的。有很多都已經沒有家庭了。如果離婚的話,有的都無家可歸,還有的都是對家裏來說又是一種負擔。所以這個原因非常重要。

  最後一點就是我們不願意承認,就是很多女人在那種環境下過的並沒有我們認爲的這麼慘,反而過的還是比較好的。雖然沒有什麼名分,但是能夠娶得三妻四妾的人家,一般家庭都是比較富裕的。可以說至少可以解決溫飽了。就衝這一點,這些人都不想離開。

  小夥伴們怎樣認爲的,是否覺得當時三妻四妾的家庭,小妾都應該申請離婚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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