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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VIE

來自專欄 Financial ocean

深度解讀|VIE

到底什麼是 VIE?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結構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中文也叫協議控制,是指被投資企業擁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但該企業本身對此經濟利益並無完全的控制權,而實際或潛在控制該經濟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將此 VIE 做並表處理。VIE 架構得到了美國 GAPP 的認可,專門為此創設了「VIE 會計準則」。

議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構組成,即境外上市主體、境內外資全資子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或境內外資公司(FIE,Foreign Invested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資受限業務牌照持有者)。其中,境外上市主體出於稅收、註冊便利等種種考慮,可能採取開曼公司、香港殼公司等多種甚至並存的多重模式。

為了保證 VIE 的穩定性,境外上市主體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利益應當高度一致,基本上是同一批中國股東。

協議控制結構中,WFOE 和持牌公司一般通過簽訂五六個協議來設立其控制與被控制關係。

為什麼要搭建 VIE架構?

海外上市

由於IPO的盈利能力要求和審批制,任何企業在A股上市都需要滿足對於凈利潤的要求,例如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累計凈利潤規模、以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後的凈利潤水平等。即便滿足了上述要求,企業還需要經過證監會審批通過之後才能登陸A股。

VIE 架構是對造殼模式最徹底的改進 紅籌模式之造殼上市一度是我國企業海外上市的主流模式,但隨著 10 號文和《外商投資行業指導目錄》的出台而面臨障礙。為此,投行做了許多制度上的改進,其中 VIE 架構最為徹底。造殼模式下,上市平台對國內項目公司的控制直接通過股權來實現,而 VIE 架構通過非股權的協議安排實現。 根據「10號文」第11條規定:「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同時「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其次,海外上市還需經證監會批准。按照其中第45條的規定,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商務部初審同意後,境內公司憑商務部批複函向證監會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證監會於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准。 第三,「10號文」規定的程序繁瑣,時間限制嚴格。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經商務部審批後,第一次頒發的批准證書上有商務部加註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字樣。據此申請到的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也是加註「自頒發之日起14個月內有效」字樣。同時,第49條規定,「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註批准證書,則加註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也就是說,特殊目的公司必須在一年之內實現境外上市,如果一年之內不能上市,商務部的批准自動失效,境內企業股權結構需要恢復至併購前的狀態。 綜上所述,「10號文」的嚴格限制使得在此之前未完成紅籌架構搭建的公司海外上市路徑基本被封鎖,正式出台至今,還沒有一家境內企業經商務部批准完成了「10號文」框架下標準的紅籌結構搭建。

ICP牌照問題

ICP指的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這個牌照每個互聯網公司都必須有的證件。早期,申領這個牌照的企業必須不得有任何境外資本,後來對於經營類電子商務企業對於境外資本的限制有所放鬆,最開始允許電商類企業外資佔比達到55%,本月19日工信部再度發文宣布外資佔比可以達到100%。儘管之前有外資佔比可以達到55%的規定,但這一紙命令只來自於工信部,在地方相關監管部門申領ICP牌照的時候,仍然很難獲批。

如何搭建VIE 架構?

第一步:國內個人股東設立 BVI 公司,一般而言,每個股東需要單獨設立 BVI 公司(註冊簡單、高度保密優勢);

第二步:以上述 BVI 公司、風投為股東,設立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免稅收優勢;股份轉讓低成本優勢;可以在香港和許多國家地區申請掛牌上市);

第三步:上市主體設立香港殼公司;(具體業務操作方便;運營有關的稅費比較低)

第四步:香港殼公司在境內設立外資全資子公司(WFOE);

第五步:WFOE 與內資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達到利潤轉移及符合美國 VIE 會計準則的標準。

VIE 架構有哪些風險?

過去十餘年間,中國最優秀的互聯網公司得以通過協議控制登陸海外資本市場。不過,中國政府自始至終未出台 VIE 架構的具體規則,VIE 模式一直遊走在「非法令禁止即合法」法律盲區。

針對這一現象,法律顧問在出具意見書時,往往作如下表述:「協議控制結構安全符合中國法律,但是不能保證中國政府監管機構對此有其他理解,也不能保證未來法律法規變化導致存在法律問題。」然而近年在國家層面出台的針對特殊行業使用 VIE 的兩項通知使 VIE 架構的不確定性顯著增強。

政策風險:例如,中國政府官方曾針對特殊的行業使用VIE結構出台過相關的文件。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MIIT)發表了《關於加強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通知》,指出將會對互聯網公司使用VIE結構進行密切審視。行業里把這當作是一個告誡性的信號,但沒有禁止,因此儘管對VIE結構的使用得到了緩和,但使用仍然在繼續。

外匯管制風險: 2011年5月10日,世紀佳緣就在招股書中披露,其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的兩大子公司之一北京覓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覓緣)未能如期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外匯登記證,世紀佳緣因此未能完成對北京覓緣的首次出資。根據中國法律,商務部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也將失效,而北京覓緣的營業執照將被北京當地的工商局吊銷,它將不再是一個合法存在的法人實體。

稅務風險:新浪就在其年報中披露,上市的殼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在中國內地,如果非中國運營的境外殼公司需要現金,只能依賴於VIEs向其協議控制方,及境內註冊公司的分配的股息。殼公司並不能保證在現有的結構下獲得持續的股息分配。

控制風險:2011 年一季度,馬雲以協議控制不能獲取第三方支付牌照及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為由,在股東反對、董事會未通過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斷掉支付寶與阿里巴巴集團之間的協議控制關係,使VIE 架構的合法性及其前景備受業界關注。「支付寶」事件

隨著馬雲與雅虎、孫正義之間對支付寶協議控制上的矛盾公開化,VIE 架構的合法性及其前景備受業界關注。

支付寶事件頗具戲劇性。

據財新《新世紀》報道,2009 年 7 月 24 日,阿里巴巴董事會授權管理層通過進行股權結構調整來合法獲取支付牌照,但授權以協議控制為前提,即調整股權後成立的支付寶內資公司只是持牌公司,與支付寶有關的實際收入、利潤、技術和知識產權等,將通過一系列協議安排再轉移至阿里巴巴集團。因此,阿里巴巴集團可以合併支付寶的報表,而雅虎可合併阿里巴巴集團的報表。

在協議控制結構下,支付寶從阿里巴巴集團旗下全資子公司 Alipay,轉至馬雲和謝世煌全資擁有的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浙江阿里巴巴)。工商資料顯示,轉讓分兩次進行,一次在 2009 年 6 月 1 日,另一次發生在 2010 年 8 月 6 日,兩次轉讓的總價約為 3.3 億元。

矛盾發生在股權轉讓之後。

2011 年一季度,馬雲以協議控制不能獲取第三方支付牌照及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為由,在股東反對、董事會未通過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斷掉支付寶與阿里巴巴集團之間的協議控制關係。

支付寶事件致使業界對 VIE 架構前景的憂慮不斷增強。不過最終達成了補償協議,補償的核心,是支付寶的控股公司——也就是由馬雲和謝世煌兩位自然人以80∶20股比持有的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諾在支付寶上市時予以阿里巴巴集團一次性的現金回報。回報額為支付寶在上市時總市值的37.5%(以IPO價為準),回報額將不低於20億美元且不超過60億美元。

  此外,在上市之前,浙江阿里巴巴還承諾通過給阿里巴巴集團支付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費,金額為每年利潤的49.9%。

  該協議明確指出,阿里巴巴集團董事會批准阿里巴巴重組支付寶的股權結構、終止有關控制協議的有關行動,這些行動後,阿里巴巴集團將不再合併支付寶報表。這表明,雅虎和軟銀已主動放棄對馬雲單方面取消VIE這一飽受爭議的行動進行法律追訴。

  至此,在阿里巴巴集團層面,由支付寶股權轉移而爆發的較量告一段落。但對VIE的顧慮卻無法消除。

中國 TMT 產業的蓬勃發展,與 VIE 架構下融資、上市順暢密不可分,VIE 架構助力大批創新型企業引入私募股權基金並成功上市,這對於我國 TMT 產業和服務業的發展無疑是巨大的推動,同時對於整個社會鼓勵創業和創新也具有巨大的示範效應,可以說,VIE 架構對於我國的產業和技術升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兩年國內新三板市場的興起,註冊制的預期,使得納斯達克的中概股公司們都開始踏上拆VIE回國上市之路,卻不知拆VIE回國上市之路,如此坎坷!敬請期待下次文章的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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