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國內的企業做VIE目的無非就是兩種情況,
1、有外資背景的公司為了能夠拿到國內限制性產業的經營許可證;
2、拿到許可後為了能在海外上市
至於創業公司,這個主要看創業公司本身就有外資背景?還是之後融資引進了外資?還有在國內要開展什麼業務?主要進行哪些產業?再具體分析,先自己對標一下要進入的行業
如果會從事以上行業,那麼分兩種情況選定VIE的時間點
1??如果你是有外資背景的創業公司
在初期的時候就應該以股東的名義再註冊一家內資公司,以協議控制、股權抵押等方式控制內資的公司,再用內資公司申請限制性的許可證,如《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許可》《營業性演出許可》《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等,
2??如果你是一家內資的創業公司
那麼最開始你就沒必要做VIE架構了,等到公司需要融資的時候,有投資者要進來了,你要注意了,盡量讓投資方用內資基金來投資(這裡指的內資是網上追溯至所有自然人股東均不含外資成分),如果只能是有外資的基金投資,那麼拿到融資前此時就是最好搭建VIE的時候,可立馬註冊一家內資公司通過協議控制、股權抵押等方式控制內資的公司,借錢給內資公司去辦理相關的許可證。不然等到融資進來了,到時候再想到做業務剝離,搭建架構就麻煩了,就像當年的支付寶為了拿到支付牌照從阿里巴巴剝離出來一樣,一般人很難讓投資人相信把這麼大的資產剝離到自己的名下,而且還相信你不出事!
就拿網路文化產業的例子來說,我們之前一個北京做直播平台的客戶就是有外資成分,所以就無法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然後我們就用半VIE的方式解決了資質許可的問題。給他註冊了內資公司B,標的外資公司A整體以B公司的名義申請許可,然後運營A公司產品,包括A公司產品的上線、推廣等夫婦,A公司與B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協議,A公司為B公司提供所有產品的技術服務,B公司為A公司提供的服務向A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收入的90%,或者自己定一個比例),這樣B公司的利潤就基本合法轉移到了A公司。然後A公司提供一定借款給B公司,為擔保履行借款協議及技術諮詢服務協議下相關的義務,B公司的唯一股東將其對B公司的股權質押給A公司,併到工商局進行股權質押備案,質押期間孳息的所有權歸A。
所以最後在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之前做了產品剝離,新註冊了內資公司來申請,還好他們公司CEO在董事會中佔有絕對的主導權,雖然產品轉移的過程中很痛苦的,但是也成功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