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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今年8月27日發生的江蘇省崑山砍人案件——寶馬男劉海龍因交通糾紛持刀砍向於海明,最終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曾引發全社會強烈反響。

於海明反殺寶馬男最後被檢方和警方認定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同樣由交通事故引起糾紛,同樣是奪刀反擊砍人者,黑龍江省富錦市青年黃海龍卻沒有那麼幸運。

2017年4月6日,黃海龍在交警大隊處理親友交通事故糾紛時遭遇馮思鋮持刀刺傷腹部,他奪刀反擊後不慎將對方刺傷致死。

監控錄像顯示,從馮思鋮掏出刀具捅向黃海龍,到黃海龍刺傷馮思鋮後被人拉開,整個過程約16秒。

案發後,黃海龍共賠償馮思鋮各項損失40萬元,富錦市公安局賠償馮思鋮80萬元。

2018年4月,富錦市法院一審判決黃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黃海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8年6月11日,該案二審開庭,黃海龍反刺是否是正當防衛,成為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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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富錦「反殺案」始末:被告人是否屬正當防衛成庭審焦點_騰訊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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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16秒反殺案」監控視頻

男子在交警隊持刀捅人,反被人奪刀刺死

事件發生於2017年4月6日,地點是在富錦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走廊裏。

「16秒反殺案」起因:

黃海龍(反殺者)和馮思鋮(被反殺者)當日來到交警大隊為各自親友的交通事故進行協商,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口角,兩人爆發肢體衝突;在眾人將兩人拉開之後,馮思鋮突然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桶向黃海龍腹部致其受傷,黃海龍搶下尖刀後朝馮思鋮「比劃了兩下」,導致馮思鋮被刺後因急性出血當場死亡。

根據案發現場監控錄像顯示,兩人站在交警隊一樓走廊衛生間門口爭執,馮思鋮的朋友于海將兩人拉開,並站在兩人中間。

18時54分44秒,馮思鋮拿出刀,繞過於海右側,上前捅了黃海龍。

54分54秒-57秒,黃海龍已經奪下刀,對著馮思鋮從上往下揮舞手臂。

55分00秒,黃海龍被眾人拉開,走回走廊衛生間方向。

55分08秒,馮思鋮也被人扶著走向衛生間,其走過的地面上留下血跡。

55分32秒,馮思鋮面朝下倒地。

富錦中心醫院的出院記錄顯示:

2017年4月6日22時22分,患者黃海龍以腹部刀傷三小時為主訴入院,面色蒼白,四肢濕冷,腹部為開放性損傷並失血性休克,瀰漫性腹膜炎,右手皮膚裂傷。

鑒定意見則註明:

黃海龍肚臍上方創口有3釐米,肚臍右側手術縫合創口15.5釐米。手術中,腹腔內有新鮮血液約2000毫升,吸凈後各臟器無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馮思鋮被刺戳左側上胸部肩關節前下方,造成左側腋動脈、頭靜脈完全斷裂致急性大量失血而死亡。

根據交警大隊事故科輔警陳鵬在筆錄中的敘述,馮思鋮及黃海龍走到走廊處爭吵時,他聽到黃海龍說「馮成子你別拿手指著我,馮成子說我指著你咋地,黃海龍你就有錢唄」。後馮思鋮掏出刀刺向對方。

「他們兩人此前並沒有交集。」馮思鋮及黃海龍共同的好友黃旭對媒體表示,兩人彼此聽過對方的名字,但並不熟悉,僅僅只是見了面會點頭示意。「事發當時,可能馮是覺得黃海龍有錢了,不給他面子。」

另據多名在場證人證言,馮思鋮案發前的狀態是,「身上有酒味,走路有點晃。」

而富錦市公安局南崗派出所出具的黃海龍、馮思鋮現實表現則顯示,證實黃海龍無前科劣跡,馮思鋮因吸毒於2009年被強制隔離戒毒,因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8月被判刑。

「反殺者」賠償40萬獲家屬諒解,一審獲刑6年

案發後,黃海龍賠償馮思鋮各種損失40萬元,富錦市公安局賠償馮思鋮80萬元。獲賠後,馮思鋮家屬出具一份刑事諒解書。

《刑事諒解書》中寫明:

我們認為,本起事件發生,馮思鋮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認為黃海龍具備防衛情節,應當按照正當防衛來對黃海龍確定刑事責任。懇請人民法院對黃海龍給予最輕的處罰,判決黃海龍無罪或者緩刑我們也沒有異議。

2018年1月12日,富錦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

黃海龍和馮思鋮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發生口角後,馮思鋮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黃海龍腹部刺傷,黃海龍搶下尖刀後將馮思鋮刺傷,致其當場死亡。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黃海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提出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黃海龍的辯護人則認為:

黃海龍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他在毫無預料和準備的情況下,被馮思鋮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馮思鋮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劃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馮思鋮),黃海龍的行為是為了阻止馮思鋮繼續搶奪刀具傷害自己,是防衛意圖而非故意。

此外,黃海龍發現馮思鋮受傷後,由於本人受傷,遂讓身邊的人撥打120,並撥打110報警,也體現了被告人不希望馮思鋮受傷致死的救助心態,請求判定黃海龍無罪。案卷顯示,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8年4月,富錦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現場監控及證人證言均可證實雙方發生廝打,黃海龍搶過刀後刺向馮思鋮,實施了傷害行為,故對辯護人關於黃海龍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判決認定,黃海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黃海龍在案發後撥打了「110」,視為自動投案,當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黃持工具傷害他人,應酌情從重處罰,考慮到馮思鋮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被告人系自首,賠償馮思鋮損失,得到諒解,對黃海龍可減輕處罰。據此,判黃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判決後,黃海龍妻子和母親走出法院

一審判決後,黃海龍不服提出上訴,目前案件二審開庭已經4個多月,暫未宣判。

正當防衛or執意報復,法治進步依然任重道遠?

在二審開庭後,黃海龍奪刀後朝馮思鋮「比劃了兩下」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了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黃海龍的辯護律師認為黃海龍有防衛意圖,他在毫無預料和準備的情況下,被馮思鋮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死者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劃了一下。

公訴人則認為,黃海龍奪刀後,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馮思鋮已不具備侵害能力。後續黃持刀刺向馮的行為存在私力報復。

從現場監控視頻來看,馮思鋮先行持刀刺向黃海龍,屬「滋事者」,且捅傷了黃海龍,造成了實質性的不法傷害。黃將馮的匕首奪過來以後,馮立馬上前試圖奪回匕首,存在再次行兇的可能。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加上現場緊急的狀況,黃用搶來的匕首朝著馮的左肩部(黃認為不那麼要害的地方)「比劃了兩下」,意圖制止馮再次襲擊自己的可能。

黃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指出,黃主觀上並無傷人的惡意,為了制止馮再次對自己實施傷害,他朝自己認為「不那麼重要的部位比劃了兩下」(黃在法庭上的證言),未曾料想造成馮腋動脈斷裂,急性出血而亡。

而對於案情與本案極為相似的「崑山龍哥案」,黃海龍的二審辯護律師賈霆認為:

黃海龍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黃海龍搶過匕首後,只是向馮思鋮左肩部紮了一刀。

從馮思鋮拔刀到其倒地,雙方搏鬥的過程僅僅16秒,而黃海龍搶刀刺向馮思稱,應當不過兩三秒的時間。留給其反應、思考的時間比於海明更為緊迫!其搶過匕首後只紮了馮思鋮一刀,而且是肩部,比起於海明連續砍殺「龍哥」五刀且均為致命部位,黃海龍的防衛強度遠遠要低的多!

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 面對揮舞的匕首,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是馮思鋮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黃海龍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通過兩案的比較,明顯可以看出,黃海龍所面對的危險一點不比於海明面對的危險程度低;黃海龍對馮思鋮所實施的防衛強度卻明顯低於於海明實施的防衛強度;於海明還有持砍刀追擊「龍哥」到寶馬車的行為,而黃海龍刺了馮思鋮左肩部一下後就停止了攻擊,致死對方的主觀故意方面也明顯低於於海明。

賈霆律師表示,儘管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同為司法機關,我們對正義的追求沒有差別,對法律精神的把握也不應存在太大的出入。值此廣大人民羣眾歡呼江蘇檢察機關伸張正義、為崑山於海明無罪釋放而歡呼之際,希望司法機關充分考慮防衛者黃海龍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原則,宣告無罪。


自「崑山龍哥案」推動了法治「進步」以來,各種「反殺案」時有冒出,每每都能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而每起案件爭論的背後,都透露出我國正當防衛行為認定的艱難,相關制度的缺陷等問題。面對存在缺陷和問題,嘆一句「任重道遠」並不能解決什麼,更需要做的是真正「提上日程」,去落到實處,推動法治的完善。

抱住整理自:《新京報》《澎湃新聞》

編輯:慕白傑丨 版式:慕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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