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 (黄信维/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刑法》第5条,有关境外犯罪管辖权特别规定的修正案,提案立委许淑华说明,跨国电信诈骗猖獗,但国人在海外从事这类诈骗行为,我国恐无管辖权,导致诈骗集团多转往海外行骗,借此躲避查缉和刑罚,因此提案修正《刑法》第5条,将「加重诈欺」,比照内乱、外患、贩毒等罪,一并纳入境外犯罪管辖范围。

现行《刑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在国外犯罪,若非内乱、外患等重罪,且最轻本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适用;因《刑法》的加重诈欺罪,刑责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境外犯罪,无法适用《刑法》,导致境外诈骗猖獗,修法通过后,未来只要国人在境外犯下加重诈欺罪,我国司法机关将会拥有优先管辖权去侦办调查。

修法通过后,未来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诈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行骗者、有三人以上共犯,或是以电视网路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犯案等三种情形,不论是在国内或国外犯罪,都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百万元罚金。

 

资料来源:苹果即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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