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 (黃信維/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5條,有關境外犯罪管轄權特別規定的修正案,提案立委許淑華說明,跨國電信詐騙猖獗,但國人在海外從事這類詐騙行為,我國恐無管轄權,導致詐騙集團多轉往海外行騙,藉此躲避查緝和刑罰,因此提案修正《刑法》第5條,將「加重詐欺」,比照內亂、外患、販毒等罪,一併納入境外犯罪管轄範圍。

現行《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重罪,且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適用;因《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境外犯罪,無法適用《刑法》,導致境外詐騙猖獗,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國人在境外犯下加重詐欺罪,我國司法機關將會擁有優先管轄權去偵辦調查。

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三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犯案等三種情形,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犯罪,都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罰金。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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