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國家醫保局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徵求意見稿提出:

  對定點醫藥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信息等情節輕微情形的,給予警示約談,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並處違法數額二倍罰款;

  對違法數額較大等情節較重情形的,中止醫保服務協議6個月,並處違法數額三倍罰款;

  對僞造、變造票據處方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情節嚴重情形的,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3年內不得申請醫保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並處違法數額四倍罰款;

  對組織、教唆他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不再具有申請醫保定點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並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

  徵求意見稿提出,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或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並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僞造變造票據、處方、病歷等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並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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