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當受到強姦等性侵行為時,應當受到譴責的是施害者,而非受害者。很多人以此為基礎,宣稱不應該對女性進行安全教育,只應該去教育男性不去性侵。我認為這種說法是有失偏頗的。對女性進行安全教育並不等同於譴責受害者。對女性進行安全教育與教育男性不去性侵這兩者存在著本質區別,也並不衝突。

作為類比,我們首先來看下面這兩個例子:

  1. 教育司機「不應該闖紅燈」

2. 提醒行人「過馬路時應該注意來往車輛」

在日常生活中,這兩條建議都是相當常見的。我們也不會認為這兩者之間有任何衝突。但是如果一個人在過馬路時沒有看車而被闖紅燈的車撞,我們不會去譴責不看車的行人,而是會去譴責肇事司機。

為什麼即使雙方都違反了建議,但是事故發生時,我們只譴責其中一方呢?原因在於,這兩種建議的性質不同。當我們說「司機不應該闖紅燈」時,我們提出的建議實際上是一種道德或者法律約束。如果司機不遵循這個建議,那麼他就是不道德,甚至是違法的。司機則需要為此承擔道德和法律責任。當我們說「過馬路時應該注意來往車輛」時,我們提出的建議僅僅是出於對被建議者自身利益的考量。「過馬路應該看車」並不是在說「過馬路不看車是不道德的」或者「過馬路不看車是違法的」,而是在說「過馬路看車對你好」。由於一個人有權利拒絕他人的好意,因此,不論被建議者最終是否接受這種建議,被建議者都不需要承擔任何的道德或者法律責任。

回過頭來我們看性侵的問題。教育男性不去性侵和教育司機不闖紅燈,都是在進行道德和法律約束,屬於同一性質。提醒行人過馬路看車和對女性進行安全教育,都是出於對於被建議者自身利益的考量,屬於同一性質。因此,對女性進行安全教育並不是對女性進行一種道德或者法律上的約束,因此也並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是與此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性沒有接受建議,女性也不應當為此承擔道德或者法律責任。

譴責受害者是要求受害者承擔他們本不應承擔的道德或法律責任,而女性安全教育是基於對女性自身利益的考量,並不是要求女性承擔額外的道德或法律責任。因此,「女性安全教育」不等於「譴責受害者」。「不應該譴責受害者」和「應該對女性提出安全建議」二者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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