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之委托书是否必须为公司所印发?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虽规定,股东如不亲自出席,得于每次召集股东会时,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是故,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时固可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惟此项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仅在便利股东委托他人出席时,省去另行草拟委托书之烦,并非委托他人出席时之必要条件,因此,股东另行出具委托书而未使用公司印发之委托书,亦不妨害代理人之出席(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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