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买房后却发现是凶宅,气得告上法院。(示意图/NOWnews资料照)
▲民众买房后却发现是凶宅,气得告上法院。(示意图/NOWnews资料照)

民众为了一圆购屋梦,胼手胝足、缩衣节食,好不容易存到头期款,却在签约准备住入时发现房屋是凶宅,恐怕会非常愤恨。专家建议,若经查证属于凶宅,可依《民法》规定主张原屋主须负瑕疵担保责任,要求解约或减少价金,若是透过房仲交易,除可请求退还仲介费及损害赔偿,该房仲还构成诈欺或背信罪。

根据TVBS报导,新北市一名买方投诉,花9年时间存到200万元头期款,透过永庆房屋买下永和一间总价约960万元的住宅,签约后才发现,民国92年曾有民众在这个地址烧炭身亡。买方主张解约,但房仲仅退还仲介费,与屋主对其他诉求置之不理,气得他提告对方涉嫌诈欺、背信。

不过,永庆房屋针对该事件提出回应,本案林先生与吴女士(买受人)于去年主张,出卖人与永庆房屋未告知买卖标的物有非自然身故一事,提出刑事告诉,经台北地检署函询警察局与消防局后,警察局与消防局回复,此买卖标的物并没有非自然身故之纪录,并已于108年2月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林先生与吴女士不服提出再议之声请,又经台湾高检署于108年4月驳回再议之声请定案。

针对民众签约后,如果发现是凶宅、房仲业者却只退仲介费的案例,律师认为,就算房仲退还仲介费,若房仲有故意隐匿,还是可能构成诈欺或背信罪。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明文指出,房屋如果是凶宅,属「交易上之重大瑕疵」,依据《民法》第354条、第359条,买方可以解除该买卖契约或是请求减少价金。如果卖方明知却故意不告知该屋是凶宅,买方另可依《民法》360条,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如果房仲有故意隐匿或调查有过失,而未告知买方是凶宅,买方可依《民法》第227条或「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6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包括房屋减少价值之损害及仲介费。

虽说凶宅属个人主观面及心理面之范畴,且因人、因时、因宗教信仰等而有不同感受,但台湾多数民众仍对此有忌讳,消基会表示,消费者可找各区公所的调解委员会或向法院声请调解;若是经房仲购屋,可先与房仲协调,或找各地方政府的消费者服务中心进行申诉,若均无法解决,则需透过诉讼为自身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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